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和2024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擔保事項的議案》。為保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擬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資或其他履約義務提供擔保,預計擔保總額度合計不超過人民幣3,500,000萬元。在上述擔保額度內,公司管理層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對公司之間的擔保額度進行調配,亦可對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擔保額度。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擔保事項的公告》。
二、擔保進展情況
1、近日,公司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展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為公司全資子公司TLG?Investment?(HK)?Limited(中文名:領勝城(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勝城(香港)”)與星展銀行簽發的授信函所形成的本金額度為4,000萬美元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保證合同》簽署之日起計,直至主合同項下的相關銀行業務項下被領勝城(香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滿三年之日止。本事項為被保證人為境外的主體且擔保人為境內公司的情形(內保外貸),尚待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目前相關登記工作正在進行中。
2、近日,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簽署了《保證合同》,為領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益科技”)與開發銀行簽署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所形成的本金為人民幣75,000萬元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公司全資子公司東莞盛翔精密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盛翔”)與開發銀行簽署了《抵押合同》,為上述領益科技與開發銀行簽署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所形成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本次擔保事項在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范圍內,無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本次擔保被擔保公司擔保額度使用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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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擔保額度如涉及外幣,則按2024年12月24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匯率進行折算。
被擔保人領勝城(香港)、領益科技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其經營狀況穩定,資信狀況良好,公司能對其經營進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時掌握其資信情況、履約能力,擔保風險總體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星展銀行簽署的《保證合同》
權利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保證人: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證人:TLG?Investment?(HK)?Limited
1、主合同
本合同所擔保主合同為領勝城(香港)與星展銀行簽發的授信函(編號為:E52***/*******/TMT?GBA),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補充、變更、替代文件。
2、擔保主債權
本合同項下由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權利人根據主合同與被保證人辦理的所有銀行業務項下對被保證人享有的所有債權,其中貸款、融資或/及服務項下的本金額度為美元4,000萬元。
3、保證范圍
保證人同意:一經權利人要求,立即向權利人清償權利人根據主合同與被保證人辦理的銀行業務項下被保證人應向權利人支付的累計本金余額(指本金累計發生額減去本金累計歸還額后的余額)或/及所有應付款項,及其所有的相關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及約定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用、律師費用、強制執行費用等)及被保證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權利人支付而尚未完全支付的其它所有債務,以及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被保證人應向權利人賠償的全部損失。
4、保證方式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是無條件和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5、保證期間
(1)本保證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計,直至主合同項下的相關銀行業務項下被保證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滿三年之日止。
(2)保證人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至相關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
(3)若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權人宣布的債務提前到期日后滿三年之日止。
(4)如果主合同約定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
6、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保證人、權利人簽署后生效。如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批準、登記才生效的,則應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保證人應及時按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二)公司與開發銀行簽署的《保證合同》
保證人: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人: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市分行
借款人:領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領益科技與開發銀行簽訂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
2、擔保的范圍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人民幣75,000萬元,貸款期限5年(即從2025年1月2日至2030年1月2日止)。
(2)保證人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以下債務(合稱“被擔保債務”)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主合同項下借款人應償付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用、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公證費、律師費、拍賣費、送達費、保全保險費、翻譯費、公告費、鑒定費及其他費用,根據法律法規、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裁決應由貸款人承擔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和費用。
3、保證的方式
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向貸款人提供全額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期間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以主合同約定為準。每一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
(三)東莞盛翔與開發銀行簽署的《抵押合同》
抵押人:東莞盛翔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抵押權人: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市分行
借款人:領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領益科技與開發銀行簽訂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
2、抵押物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以下簡稱“抵押物”)為東莞盛翔精密金屬有限公司依法擁有的可以抵押的工業用地及地上4棟建筑物房地產。
3、擔保的范圍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借款人向抵押權人借款人民幣75,000萬元,貸款期限5年(即從2025年1月2日至2030年1月2日止)。
(2)本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償付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用、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公證費、評估費、律師費、拍賣費、送達費、保全保險費、翻譯費、公告費、鑒定費及其他費用,根據法律法規、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應由抵押權人承擔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據主合同約定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和費用。
4、抵押權人的義務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應于90個營業日內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其保管的抵押物產權憑證或處分權證明、保險單等交還抵押人:
本合同履行完畢,抵押物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全部清償;
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擔保裁判生效。
5、抵押權的實現
如果發生主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或抵押人發生本合同項下違約事件,或發生抵押權人認為可能導致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無法完全履行還款或擔保責任的情形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自行采取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處分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超出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金額的,歸抵押人所有。因抵押人的原因導致抵押權人無法自行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的,抵押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
6、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主合同首筆提款日后3個月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登記機構完成辦理抵押物登記。
四、公司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實際擔保余額合計834,627.73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資產的45.73%。其中,公司對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實際擔保余額為774,120.74萬元,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對子公司實際擔保余額為7,187.60萬元,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對母公司實際擔保余額為51,310.00萬元,對參股子公司無擔保余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逾期對外擔保,也無涉及訴訟的對外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形。
五、備查文件
1、《保證合同》;
2、《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廣東領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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