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關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1〕3138號),公司獲準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78.28元,募集資金總額為120,029.86萬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發行登記費以及其他交易費用共計14,445.23萬元(不含增值稅金額)后,募集資金凈額為105,584.63萬元,上述資金已全部到位,經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驗資報告》。募集資金到賬后,已全部存放于經公司董事會批準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內,公司已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重新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2024年11月?20日召開?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部分募投項目變更資金用途及延期的議案》,同意調減原募投項目“年產3億件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儀器和配套產品建設項目”、“技術研發中心升級建設項目”投資總額并結項,將原募投項目的節余資金合計15,152.78萬元(包括利息收入,具體金額以結轉時募集資金賬戶實際余額為準)及其他超募資金9,887.02萬元(包括利息收入,具體金額以結轉時募集資金賬戶實際余額為準)用于新募投項目“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項目總投資額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關于部分募投項目變更資金用途及延期的公告》。
由于上述募投項目變更,公司、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華夏銀行、農業銀行、杭州銀行)近日在杭州重新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對各方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與《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本次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的具體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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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金額為截至?2024年12月17日的賬戶余額?,實際金額以資金轉出當日專戶的募集資金余額為準。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甲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甲方擬將募投項目之一“技術研發中心升級建設項目”未使用的募集資金?7,022.1548?萬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資金專戶當日實際金額為準)投入新項目“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0463000000791395,截至?2024?年12月?17日,專戶余額為?3,022.1548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_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_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4,000.00萬元,其中3000萬元開戶日期為2023年?7月25日,期限36個月;1000萬元開戶日期為2024年7月9日,期限36個月。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甲方以募集資金購買金融產品的,原則應購買乙方銀行發行的金融產品,若甲方以募集資金購買其他機構金融產品的,甲方應要求金融產品發行機構與甲方及丙方共同簽署《金融產品三方監管協議》。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孫閩、朱仙掌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時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15日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監管賬號為:10463000000791395,簡稱“原三方監管協議”)同步失效,本協議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確認: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監管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清結,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張該份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的權利。甲、乙、丙三方確認未因原三方監管協議的解除而給任何一方造成損失,彼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甲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城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甲方擬將募投項目之一“年產3億件第二、三類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儀器和配套產品建設項目”未使用的募集資金8,689.9543萬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資金專戶當日實際金額為準)投入新項目“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9033201040026325,截至2024年12月17日,專戶余額為7,689.9543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1,000.00萬元(若有),開戶日期為2022年?3月24日,期限36個月。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甲方以募集資金購買金融產品的,原則應購買乙方銀行發行的金融產品,若甲方以募集資金購買其他機構金融產品的,甲方應要求金融產品發行機構與甲方及丙方共同簽署《金融產品三方監管協議》。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孫閩、朱仙掌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時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15日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監管賬號為:19033201040026325,簡稱“原三方監管協議”)同步失效,本協議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確認: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監管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清結,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張該份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的權利。甲、乙、丙三方確認未因原三方監管協議的解除而給任何一方造成損失,彼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公司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甲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甲方擬將原募投項目?“年產3億件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儀器和配套產品建設項目”、“技術研發中心升級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超募資金未使用的募集資金(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資金專戶當日實際金額為準)投入新項目“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301040160018771108,截至2024年12月17日,專戶余額為?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_技術研發總部建設項目_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萬元(若有),開戶日期為?/?年?/月?/日,期限?/個月。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甲方以募集資金購買金融產品的,原則應購買乙方銀行發行的金融產品,若甲方以募集資金購買其他機構金融產品的,甲方應要求金融產品發行機構與甲方及丙方共同簽署《金融產品三方監管協議》。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孫閩、朱仙掌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同時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15日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監管賬號為:3301040160018771108,簡稱“原三方監管協議”)同步失效,本協議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甲、乙、丙三方確認:甲、乙、丙三方在原三方監管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清結,甲、乙、丙三方均不再具有向其余任何一方主張該份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的權利。甲、乙、丙三方確認未因原三方監管協議的解除而給任何一方造成損失,彼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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