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農民合作社村民千萬元存款無法取出 當地正在調查

河南一農民合作社村民千萬元存款無法取出 當地正在調查
2024年01月26日 13:59 新京報

  記者 趙敏

  近日,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多位村民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自2023年5月起,他們就無法取出放在岳村鎮民富農民合作社的錢,涉及140余名村民,共計1100多萬元。

  據了解,合作社是由個人開設,因宣傳的預期收益高,“存取款方便”,吸引了不少周邊村子的村民將錢放入其中。

  1月25日,華龍區政府回復新京報記者稱,目前已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區金融工作局、市場監管局、法院、公安、檢察院等部門介入,調查處理有關民富農民合作社的事項。將全力幫助存款戶追回存款;另一方面對民富合作社經營行為通過司法進行認定,如果有超越經營范圍的相關行為及相關違法行為,將由相關法律機關對他們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收益高”的農民合作社

  村民李清(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回憶,民富農民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設在岳村鎮鎮政府對面的一棟三層小樓中,一層是門面,里面有三個工作人員、兩臺電腦、儲蓄柜,“布置跟銀行柜臺差不多。”

  合作社的營業執照顯示,其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業務范圍包括為成員提供種植所需要的種子、農藥、化肥,引進新技術、新品種,統一組織進行成員內部的資金、技術、信息等相關的交流互助。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民富農民合作社經營期間,打出高收益吸引村民入股。合作社宣傳單顯示,社員股金預期年收益根據存期不同,分別為:三個月存期6.12%,六個月存期7.56%,一年存期9.06%。

  每次村民拿錢入股,合作社都會出具一張名為“互助金憑證”的單據。李清說,在他眼中,拿錢入股就是存錢,“每次去存錢,柜臺人員點清錢款,給一張‘存單’。”李清提供的一張2022年11月28日的“互助金憑證”顯示,40000元的一年期股金,年利率為9.06%,到期利息為3624元。

  李清今年70多歲,他告訴記者,自己在建筑工地打工多年,幾乎每年都往合作社存錢,“年底有點收入就存那兒”,一共存了30多萬元。

李清(化名)存款后的憑證。 受訪者供圖李清(化名)存款后的憑證。 受訪者供圖

  自去年5月無法取錢,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多名社員告訴新京報記者,自2023年5月起,他們去合作社取錢時被告知“系統出現問題”。但此后至今,社員們也沒有取到錢。李清稱,合作社法人劉帥帥給出的說法是,因放出的貸款沒有收回導致合作社無錢可取。

  1月25日,新京報記者聯系到曾在合作社擔任經理的巴廣信,他表示,合作社有300多名社員,現在有140多戶社員的錢無法取出,涉及1100多萬元,巴廣信對社員無法取錢的解釋為“借出去的錢沒有收回來”。

  合作社的宣傳單上打出了“打造農民自己的銀行”的口號,并規定要借款需要先入股,嚴禁非社員借貸,借款比例為股一貸六,即社員可貸數額為股金的六倍。借款流程包括填寫借款申請書,調查員調查并出具意見,經理審批,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據,支付互助金,跟蹤互助金使用情況。

  多名社員向新京報記者回憶,在2018年以前,合作社還給社員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等的統一采購,但在最近五六年,“合作社主要做存放款。”李清稱,據他所知,合作社的一些社員借款,用于農業養殖、解決家庭困難等。對于其他的錢款流向,多名社員表示不清楚。

民富農民合作社的宣傳單上有借款程序和股金預期收益分析。 受訪者供圖民富農民合作社的宣傳單上有借款程序和股金預期收益分析。 受訪者供圖

  1月25日,新京報記者從岳村鎮政府、華龍區農業農村局、華龍區公安局經偵大隊了解到,關于民富合作社的相關情況正在調查中,相關涉案線索已經移交公安部門。

  華龍區政府一位副區長介紹,目前,華龍區已由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區金融工作局、市場監管局、法院、公安、檢察院等部門介入,調查處理有關民富農民合作社的事項。

  該副區長表示,目前主要進行兩項工作,一是通過法院和公安,全力幫助存款戶追回存款;另一方面對民富合作社經營行為通過司法進行認定,如果有超越經營范圍的相關行為及相關違法行為,將由相關法律機關對他們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他同時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關規定,合作社應“入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據他了解,民富合作社以前有跟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從目前來看,民富合作社的行為已經遠超了核準的經營范圍,但具體認定需要等公安機關調查。

  專家: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能做存放貸業務

  中國人民大學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鄭風田教授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內部社員間的資金互助,不能做存放貸業務。即使合作社的宣傳單上沒有“存款”“利息”等表述,但若進行高息攬儲,仍會涉嫌違規違法。

  他解釋,在我國,合作社歸農業部門管,存貸款歸金融部門管,所有的存貸款都應該在正規的銀行進行,銀行也會有各種各樣的金融風險防范。但合作社的風險管控能力不足,容易出現把錢放出去收不回來的情況。“有一些合作社是個人成立,再搞資金融通,做著做著就成了變相的高利貸,直至最后崩盤,這是國家重點打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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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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