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牽頭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為何必要?成都萬科物業與業主曾就此引發訴訟,律師:應加大打擊力度

央行牽頭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為何必要?成都萬科物業與業主曾就此引發訴訟,律師:應加大打擊力度
2023年10月30日 16:17 市場資訊

  財聯社10月30日訊(記者 彭科峰)我國并非無現金社會,但生活中仍有很多個人、機構用各種理由拒收人民幣。

  日前,央行召開拒收人民幣現金專項整治工作動員部署會。會議要求,自2023年10月起,會商機制成員單位聯合開展為期半年的整治拒收現金專項行動。央行還表示,當前,整治拒收現金工作面臨新形勢、新情況,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常態化開展綜合整治。

  10月30日,財聯社記者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渠道發現,近年來仍然有物業公司、個人等以各種理由不愿意收現金,并由此引發多起訴訟。

  成都萬科物業拒收業主現金引發訴訟 一審業主敗訴

  一份文書指出,林某某系國茶港(普洱茶文化科技中心)1號樓業主。2017年5月15日,成都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下稱萬科)與林某某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后來,雙方因為物業費糾紛,于2022年鬧上法庭。

  萬科表示,合同生效后依約為林某某提供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但林某某并未依約向萬科繳納物業管理費,要求法院判決林某某支付2019年5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管理費8460.74元及違約金。

  對此,林某某表示,自己并非拒絕繳納物業費,而是萬科物業昆明分公司拒收人民幣導致自己不能完成物業費交納,自己并未違約。他要求法院確認被萬科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拒收現金人民幣行為違法,并要求萬科支付違約金并道歉。

  林莫某進一步指出,萬科單方違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拒收現金人民幣,導致自己年邁有殘疾的母親攜帶現金至物業服務處交納物業服務費,被其工作人員粗暴冷酷無情拒絕,導致其無法使用人民幣交納物業服務費,經多次協商未得到妥善解決。

  2022年上半年,當地法院一審指出,林某某要求“確認拒收現金行為違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若林某某認為萬科物業昆明分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權利,可根據權利受侵害的事實,通過其它合法途徑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林某某敗訴。

  二房東拒收租客現金 法院依舊支持二房東

  另外一份文書指出,90后男子孫某在長沙市開福區某房東處租賃了一處店面,用于經營水果店。此后,80后男子羅某某擬分租部分經營廣告文印,于是和孫某簽署了《門面分租合同》,租期從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合同簽訂后,羅某某通過微信向孫某支付了首季度租金和押金18000元。

  2022年2月8日,孫某微信告知羅某某,“記得交一下房租、水電費和1000元空調維修費”。羅某某于2022年2月15日回復“今天過來拿房租...只有現金”。

  孫某稱, 2022年過完年到了交納第二季度房租的時候,自己于2022年2月8日開始向羅某某催交房租,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拖欠。2月28日自己還是未收到房租,此時已逾期超過10日以上。他于2022年3月1日向羅某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表示因為被告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騰退房屋,但對方置之不理。他只得向法院起訴。

  在法院審理環節,羅某某稱,未曾說過不支付租金。2022年2月23日,自己讓孫某來門面收取現金,但對方仍以現金沒有記錄,免得講不清,要求自己以微信或銀行卡的方式交納。合同未約定租金支付方式,自己要求以現金支付租金不違反合同的約定,反而孫某拒收現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不得拒收人民幣的規定。故孫某稱自己逾期不支付租金違約并據此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2022年6月,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門面分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羅某某應當主動履行按期交租義務,且應當在2022年2月1日前向孫某提前預付下一季度租金,但未按期支付,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判決羅某某騰退所租門面并支付相關費用。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對于“拒收人民幣”一事,法院未在判決書中未作任何回應。

  律師稱上述法律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應加大打擊拒收現金力度

  對此,深圳某李姓資深律師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從當前的背景來看,有關部門推進拒收人民幣整治專項行動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當前電子支付發達的背景下,一些機構為了便利自身或者達到其他商業目的,拒絕收取現金,這顯然是和當前法律相違背的。人民幣是法定貨幣,代表國家信用,任何個人、機構都不能拒絕收取現金。“進一步說,現在有人可以拒用人民幣現金,未來他們還可以拒絕使用數字人民幣。這顯然是很有問題的。”

  此外,對于上述兩個案例,上述律師指出,從民法典的角度來看,萬科物業、二房東的案例都值得商榷,都有可爭議之處。以萬科物業的案例為例,業主并非不愿意繳納物業費,而是萬科方面拒絕收取現金,其實是萬科方面的原因導致業主違約。因此,法院應當判決萬科物業敗訴。

  “房東和租客的案例同樣也是如此。租客并非不愿意給錢,而是對方堅持要用其他支付方式,這也是明顯的拒收人民幣現金的行為。”該律師進一步指出,租客的理由是非常合理的,雙方的協議并非約定必須用支付寶、微信,這意味著租客堅持用現金的行為沒有問題,其實是二房東的問題導致租客違約,應當追究二房東的責任。當然,現實生活中,一些個人、機構還通過拒收現金等方式達到脅迫解約等其他目的,這也值得警惕。

  該律師還介紹,一般而言,如果在涉及支付手段的合約中,雙方約定不能使用人民幣交易,而是指定了其他支付手段,那么在履約過程中有人堅持要用人民幣支付,那么是可以構成違約的。但顯然,上述兩個案例并非如此。這說明,當前社會各界對于如何維護人民幣的合法權利依然存在不小的分歧或誤解。

  “當日,相關法律也有規定,用戶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一般情況下核實后會對違法者進行罰款、警告。”該律師認為,可以加大相應的打擊力度,并通過發布相關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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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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