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則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農業銀行職工木榮坤挪用40名客戶800多萬元的作案細節。
判決書認定,2014-2020年,木榮坤利用職務便利“指導”40名客戶購買理財,通過預購成功后進行撤銷理財產品或直接轉賬的方式,將客戶資金轉入其他賬戶,用于自己購買股票、期貨及歸還前期挪用的資金本息,共計挪用客戶資金804.32萬元,最終被判刑11年。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的40名客戶均起訴農行要求賠償相關本金及利息。雖然該支行提出了異議,認為客戶也存有對自身重大財產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等問題。但法院最終判定該支行賠償上述客戶全部損失,該支行目前已賠付了上述客戶本息共計861.75萬元。
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木榮坤,女,1966年10月16日生,是農業銀行華坪縣支行綜合管理部職工。
某天,50后工人劉金明在木榮坤的介紹、引導之下,決定在該行購買理財產品。不過,他并未想到,自己支付的款項并沒有存入銀行賬戶購買理財。
相關部門查明,木榮坤在指導被劉金明通過多媒體終端機購買理財產品中,利用其不熟悉多媒體終端機操作流程的弱點,采取購買后又撤回的方式,將被劉金明的資金轉移到其控制的銀行卡中。
不過,為了讓劉金明相信自己成功購買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木榮坤還向被他出具了加蓋有農行華坪縣支行業務專用章的客戶回執。據了解,劉金明一共找木榮坤購買過三次理財產品,一次10.3萬元,一次10萬元,一次6萬元。
被木榮坤蒙騙的客戶不止劉金明一人。相關文書披露,2014年至2020年期間,木榮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幫助指導陳大榮等40名被害人操作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通過欲購成功后進行撤銷理財產品或直接轉賬的方式,將被害人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轉賬至其持有的劉昆鵬、陳聰華、周貴巧、楊映瓊、周恩菊、王正國、馮宗玉等人銀行卡賬戶。
木榮坤將這些屬于客戶的資金轉走之后,用于自己購買股票、期貨及歸還前期挪用的資金本息,累計共挪用客戶資金8043186.45元。
2021年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以木榮坤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木榮坤不服向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么,這40名客戶的損失該由誰來賠付?支行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判決書顯示,自2020年始,陳大榮、陳榮寬、陳太坤等40名銀行客戶先后向華坪縣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以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銀行賠償因木榮坤犯罪行為導致的理財本息損失、存款本息損失等。華坪縣人民法院累計作出40份民事判決,均判決銀行應當賠償客戶本金和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木榮坤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對于客戶的損失經華坪縣人民法院一審及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的判決,判決由原告農業銀行華坪縣支行賠償客戶本息。
法院認為,農業銀行華坪縣支行作為儲蓄管理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未盡到管理和監督職責,導致資金被木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挪作己用,違反了金融機構應當保障儲蓄存款安全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農業銀行華坪縣支行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對外承擔了因工作人員木某某故意造成的客戶損失的本息。因此,農業銀行華坪縣支行可以向被告木某某追償,該支行請求被告木某某賠償其賠付客戶本息861.75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夏海龍律師對界面新聞記者分析稱,木榮坤所涉罪名是挪用資金罪及詐騙罪,由此可知在案發前,投資人實際已經向木榮坤所在農行支付了投資款項,則農行有義務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本案中投資人損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木榮坤利用其農行職員的職務身份實施犯罪,而非投資人自身過錯。因此,無論基于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還是基于農行作為用人單位對其職員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規定,農行都應向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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