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醫藥報
本報上海訊 近日,上海市藥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藥配方顆粒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加強中藥配方顆粒管理,規范中藥配方顆粒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
通知要求,在上海市內生產、銷售使用的中藥配方顆粒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上海市藥監局制定發布的上海市中藥配方顆粒標準(以下簡稱上海市標準)。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上海市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在上海市生產、銷售使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海市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在中藥配方顆粒品種上市前應向上海市藥監局提交備案材料,取得備案號后方可上市銷售使用。
對于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企業生產的中藥配方顆粒跨省在上海市銷售使用的,通知明確,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向上海市藥監局提交備案材料,取得備案號后方可在上海市醫療機構內銷售使用。其中,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中藥配方顆粒品種,生產企業應提供3批連續生產的商業批量且符合上海市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的自檢報告。中藥配方顆粒標簽中“中藥飲片執行標準”“中藥配方顆粒執行標準”項目應符合上海市標準要求。 (許明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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