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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中國政府網”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通知表示,《國務院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3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這次公布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在“會議制度”部分,對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召開頻次作了調整。
《規則》規定,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討論需提請黨中央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二)討論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三)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四)討論通過以國務院名義印發的重要規范性文件;(五)其他需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新版《規則》明確,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2018年6月通過的《國務院工作規則》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對比兩版《規則》,國務院常務會議此前“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目前調整為“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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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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