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實施日起新發生的業務應按《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存量業務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分類。
《辦法》旨在將風險分類管控對象由銀行貸款拓寬至表內表外所有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辦法》正式施行后,將取代原銀監會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稱《指引》)。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算是就風險分類做了長達4年的過渡和準備。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征發生了較大變化,原來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逐漸顯露出覆蓋范圍不全面、分類標準不清晰等不足。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借鑒國際規則并結合國內監管實踐,發布實施《辦法》,能夠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變動解析
《辦法》對風險五級分類提出了更客觀明確的要求,相比2007年的《指引》,幾個重要改動包括:
1.拓寬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范圍,對中小銀行影響更大。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其中,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同業資產和應收款項等,而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比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底層資產,按照底層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此外,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不適用于《辦法》管理范疇。
風險分類的對象從“貸款”擴容到“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別是對資管產品提出穿透分類要求。主要原因是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傳統貸款在金融資產中的占比總體下降,而業務復雜度更高的非信貸資產占比明顯上升,急需提升非信貸的風險管控能力。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此前《指引》主要針對貸款提出分類要求,對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以及表外項目規定不細致。部分商業銀行對投資債券、同業資產、表外業務等沒有開展風險分類,或“一刀切”全部分為正常類。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管產品結構較為復雜,許多銀行對投資的資管產品沒有進行穿透管理,難以掌握其真實風險。將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納入風險五級分類標準化管理,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拉通同一債務人在本行及所有銀行的債務風險水平,體現監管機構信用風險管理全面覆蓋和精細化的趨勢。
2.明確分類等級的標準定義,逾期90天成為納入不良的硬性指標。
《辦法》明確了逾期天數與風險分類等級的關系。此前,《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導致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為損失類。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這意味著逾期90天已成為納入不良的硬性指標。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程度,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產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特別是近年以來,一些地方監管機構已經鼓勵銀行將逾期60天以上貸款也納入不良,盡管將逾期6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目前并非官方明確的底線要求,但已有不少銀行在逐步落實。
《辦法》對于風險分類回調也提出了標準,明確了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并強調需滿足債務人在本行已經沒有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這些要求使得回調將十分謹慎。
3.不良資產實現客戶層面的穿透和風險傳導,地產債或面臨銀行二級市場大規模拋售。
《辦法》強調,對于非零售資產,要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理念。此前,在《指引》要求下,貸款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也可以分為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辦法》借鑒巴塞爾協議中“實質性”不良的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要求債務人在本行債務有10%以上分類為不良的,本行其他債務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據德勤風馭觀察,在《辦法》頒布的前幾日,部分房企主體的境內債發生了二級市場大規模拋售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房企在銀行的貸款逾期90天以上,并且規模達到了銀行持有其債權總規模的10%,那么最好的選擇是在二級市場大規模拋售本行所持有的該房企債券,提前減持以緩釋不良規模及不良率大幅上行的風險。
然而,境內債券二級市場的主要交易對手方就是銀行,而《辦法》幾乎對所有商業銀行都有相關不良指標的約束,那么在二級市場拋售房企債券的時候,對接盤的買方有相對較高的要求(如本行對該房企無貸款或其他債權產品等),而且買方如果是銀行,也可能出于多方考慮(包括二級市場交易凈價下跌帶來的減值風險和不良指標考核等),也會傾向于減少對房企債的持有和配置。這樣的賣盤量大、而買盤量小的情況,會使部分房企境內債二級市場報價進入下跌螺旋。而在地產債二級市場價格持續大幅走低的情況下,房企在一級市場新發債券的難度將加大,因為其新發債的收益率與存續債的收益率相比,對認購方來說,吸引力將極低。
對于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暫行辦法》中兩條標準都為5%,而《辦法》將標準提高到10%和20%,可能考慮到經濟下行和外部環境影響,企業經營在疫情放開后需要一定時間恢復,因此放寬了標準。
4.重組資產明確緩釋標準和定義,城投債務化解或添助力。
《辦法》對重組資產做出了詳細定義:包括“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部分,提升了銀行對照實施的可落地性。相較于《指引》規定的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辦法》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貸款必須分類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類。對于重組前已經不良的,要求重組后觀察期內不得上調為正常或關注類。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
自2022年下半年以來,地方城投債務化解、展期和重組過程引發市場高度關注。據德勤風馭觀察,在有一定利息收入保障的情況下,銀行傾向于同意城投的風險貸款進行期限重組。一方面,對城投的貸款發生最終損失的風險相對較低;另一方面,如果城投被迫進入破產清算流程,此前的貸款清償率將不樂觀。目前,現行《指引》下,銀行會出于擔心新增大量不良貸款分類會影響銀行的考核、撥備及監管等考慮,影響對城投貸款重組的支持力度。本次《辦法》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劃分為不良,將有利于銀行支持城投貸款重組,緩釋城投債務風險。
影響分析
1.過渡期半年,中小銀行壓力大。
《辦法》延續了其他新政設定過渡期的原則。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對于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重新分類,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辦法》要求重新分類。鼓勵提前完成存量業務的重新分類。
《辦法》還提出了頻率的要求:至少每季度對全部金融資產進行一次風險分類,至少每年對制度和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并報送董事會和監管機構。《辦法》的出臺,對銀行的風險管控能力,特別是中小銀行,帶來更大的挑戰,也反映出監管對銀行業結構性改革的決心。
相較《指引》,《辦法》的不良認定標準更為嚴格。德勤風馭預計《辦法》落地實施后,銀行整體不良率會有所上行,尤其是部分中小銀行此前撥備覆蓋率相對較低,同時對不良資產的認定往往不夠審慎。在經濟下行周期,中小銀行資產質量壓力更大,應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在不良資產暴露、處置等方面給予更多的緩沖和支持,讓中小銀行以時間換取空間,平緩不良上升的壓力,保持穩健發展勢頭。
2.資產減值與風險分類建立映射關系及實施中的關注點。
不少銀行已緊急召開會議,根據《辦法》要求,制訂計劃,將存量業務重新分類。由于各銀行正在同時切換實施《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下稱《10號文》),《辦法》與《10號文》在評估信用風險的真實性、謹慎性、動態性原則上一脈相承,在具體評估結果上互相引用,在施行《辦法》的背景下,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過程中有如下關注點:
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風險階段劃分通常與五級分類緊密相關,《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總體風險把控趨嚴,理論上二、三階段的金融資產占比將提升。2023年7月1日起新發生的業務需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存量業務可在兩年半的過渡期內重新分類,雙軌并行與較長的過渡期帶來不確定性,預期信用損失方案的制定需要保持靈活性,確保銀行在《辦法》過渡時點減值準備仍能平穩切換。
同時,對比于表內金融資產納入風險等級明確劃分的要求,銀行的非信貸和表外金融資產方面,雖然報表并沒有直接披露分類的數據,但據德勤風馭預計,銀行業會加強認定不良資產劃分,加大對非信貸資產和表外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力度。
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方案將與五級分類保持更緊密的聯動關系。《10號文》要求銀行建立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階段劃分標準,允許短期內無法通過階段劃分調整反映的風險因素進行管理層疊加等方式反映,給予了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一定程度上的可調整空間,而《辦法》的施行通過將信用減值與五級分類掛鉤(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50%以上的至少歸為可疑類,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預期信用損失占其賬面余額90%以上歸為損失類),以銀行不良率為抓手,規范了模型外調整,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必須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信用風險水平。
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中的階段劃分上遷將更加謹慎,《辦法》與《10號文》均對階段/風險分類回調要求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且《辦法》要求回調需滿足債務人在本行已經沒有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可預見在實際操作中,兩者將會相互參考,謹慎執行,只有切實滿足要求的不良資產才能享受階段回遷待遇。
結語
近年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征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覆蓋范圍不全面、分類標準不清晰、監管指標同行業不可比等。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嚴格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
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能夠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內在風險。
[作者就職于德勤風馭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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