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位投資者張女士向《證券日報》記者爆料,其購買的300萬元由東亞銀行代銷的某信托產品遭遇兌付逾期,而購買時銀行銷售人員則承諾保本保息。同時,她介紹稱,有著同樣遭遇的投資者不在少數。截至記者發稿,東亞銀行尚未對此公布任何實質性解決方案。
近年來,銀行代銷的信托產品違約情況并不罕見。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某些商業銀行代銷第三方產品,特別是代銷信托產品確實存在部分問題,比如過度利益導向、投資者教育缺失等。為解決類似問題,銀行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產品風險,合法合規經營;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則不能只關注收益,還要充分了解相關管理機構能力、底層資產以及風控措施情況等。
東亞銀行涉嫌違規銷售
張女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自己于2020年9月2日在東亞銀行北京分行(下稱“東亞銀行”)購入300萬元代銷信托產品,到期后曾通過多渠道向銀行提出兌付,但至今尚未獲得明確兌付時間和相應解決方案。
據悉,該信托產品為某信托公司發行,由東亞銀行代銷。合同計劃書顯示,該項目募集資金規模不超過7億元,300萬元起購,封閉期限為12個月,業績比較基準6%。
“購買時,銀行銷售人員并沒有詳細介紹產品情況及提示相關風險,只是說這是一款很安全的理財產品,可保本保息,且購買的人很多。”張女士回憶稱。
對此,記者也從上述銷售人員處得到證實。據該銷售人員提供的銀行后臺系統界面顯示,此代銷的信托產品屬性為“保本浮動收益”。
但記者查詢該信托產品計劃說明書發現,按照投資性質分類,該計劃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風險等級為R3,并沒有承諾保本保息。
由此可見,此銷售人員關于“保本保息”的描述與信托計劃中的產品描述不符,涉嫌夸大、虛假宣傳以及誤導性陳述等違規操作。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中,掩蓋產品風險,承諾保本保收益,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銀行的違規銷售行為,會受到監管部門的查處。監管部門會根據違規銷售持續的時間、銷售金額大小等因素,對銀行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投資者來說,由于銀行沒有如實告知產品風險,并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構成了違規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投資者在理財產品不能兌付的情況下,銀行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應承擔部分甚至是全部賠償責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把代銷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推介理財產品時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列為爭議焦點。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72條的規定,適當性義務是指代銷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信托理財產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過程中,必須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此外,《紀要》還規定代銷機構應當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表示,根據資管新規中的“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銀行作為代銷機構,在銷售信托產品過程中,需要盡職履責,了解客戶及代銷產品,并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如果沒有“盡責”,出現違規情形,那么作為代銷機構的銀行不但可能需要賠償金融消費者,還會被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嚴厲處罰。
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涉及虛假宣傳,誤導性陳述問題,《九民紀要》第74條“責任主體”明確,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內部風控遭質疑
據記者了解,東亞銀行代銷上述信托公司其他系列信托產品時也發生了兌付逾期的情況,而因此受損的投資者不在少數,并有投資者已將東亞銀行及相關機構投訴至銀保監會。
對此,部分投資者對東亞銀行的風控審核能力提出質疑:首先,在該信托公司其他產品已經出現問題的情況下,為何還能批準其產品進入?其次,對于多數投資者要求公開信托底層資產配置、資金流向以及損失的訴求,東亞銀行及該信托公司為何遲遲未公布?
“很多投資者目前比較關心產品底層資產的投向,以證明是因市場因素導致產品無法如期兌付還是產品投向本身存在問題。”東亞銀行相關負責人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在產品發生兌付逾期后,銀行已經發函要求信托公司公開底層資產,但截至目前并未獲得相關披露信息。
在談及產品風控問題時,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風控準入和產品引入是由總行負責,具體情況,作為分行并不清楚。
蘇筱芮表示,銀行一般在篩選代銷的信托產品時會從兩方面入手:一是信托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其股東、資產、經營、評級等情況;二是產品基本信息,包括底層資產類型、還款來源、增信措施等。此外,在代銷過程中,還要關注購買信托產品的金融消費者的適當性。
“作為代銷機構,銀行需要肩負起‘橋梁’的溝通責任,暢通信托方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交流,及時、有效地傳達關于信托產品的各類信息。”蘇筱芮稱。
代銷信托違約背后
由于網點眾多、客戶數量龐大,銀行一直是信托代銷的重要渠道之一。但近年來,隨著信托產品兌付危機頻發,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多。
蘇筱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銀行代銷信托產品發生爭議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外因是信托產品相較其他普通理財產品風險更高,一旦遭遇外部沖擊,且沒有足夠增信措施時,便會逾期;內因則在于銀行自身風控能力不足,或是銷售過程中存在披露不清晰甚至誘導等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代銷第三方產品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利益驅使、投資者教育缺失、部分信托公司直銷能力不強等。”帥國讓表示,對于投資者而言,要樹立風險意識,加強相關專業知識學習,不能片面相信理財經理的營銷話術,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斷。另外,購買信托產品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熟知產品風險,充分了解信托產品、交易對手以及風控措施等信息。
在蘇筱芮看來,投資者不能一味只關注收益,還需要關注底層資產的類型,是否近期具有行業危機或者政策風險,增信措施究竟如何以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如何等。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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