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證券違規被責令改正 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信達證券違規被責令改正 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2022年04月20日 10:26 大河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0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北京監管局關于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信達證券在開展ABS業務過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ABS業務開展環節違規,風險管理缺位,部分ABS項目存續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業務合規人員配備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對同類業務未執行統一標準,合規檢查和利益沖突審查不規范。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指出,信達證券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以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信達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并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ABS業務過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ABS業務開展環節違規,風險管理缺位,部分ABS項目存續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業務合規人員配備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對同類業務未執行統一標準,合規檢查和利益沖突審查不規范。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以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投行業務內部控制有效性,加強ABS業務審核,強化合規風險管控,實現合規穩健發展。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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