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8公斤黃金、低價購房作為“交換” 青島農商行某支行長違規授信超20億終獲刑丨金融法眼
收受8公斤黃金、低價購買房屋、索要汽車……這位受賄近千萬的銀行支行長終獲刑。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原行長孟某杰利用其職務便利,收受企業賄賂,在明知申請貸款的公司不會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時,仍審批同意銀行放貸。
此外,孟某杰還在貸款業務審批、幫助購買網點房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68.47萬元、美元32萬元。甚至與企業“熟絡”之后,索要汽車、錢款,低價購買房屋,還收受8公斤黃金。
明知企業挪用貸款資金
依舊違規授信20多億元
文書顯示,孟某杰在案發前一直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原行長等職,是該支行的一位老領導。
2016年12月,博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控人王某1與薛某1找到孟某杰貸款,三人商議以博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長江花園小區項目為由申請項目貸款7億元,并約定將貸款款項用來支付收購長江首府項目的部分定金。
不久后,王某1又單獨找到孟某杰并表示還想將博祥房地產有限公司貸款款項用于支付該公司股權費用、財務糾紛、社會借款等。孟某杰欣然同意,并提出將其中1.4億元用來償還統業集團所屬企業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存量貸款。
據證人陳某3證言,博祥房地產公司項目貸款授信7億的業務在發起前,孟某杰召集各部門負責人開了一個非正式會,安排從頭開始走程序,并特別強調這個項目貸款可以讓王某1還一部分利息。
12月12日,博祥房地產有限公司向青島農商銀行保稅區支行申請貸款7億元,并上交相關材料。保稅區支行行長劉某6經調查,同意博祥房地產有限公司向農商行申請項目授信6.5億元,期限三年,抵押擔保,基準利率,執行浮動利率,年初調整。若該項目后期經有關部門批準增加3萬平米建筑面積,則整個項目授信7億元。
12月16日保稅區支行將博祥房地產有限公司貸款資料上報至黃島支行,先后經支行公司部、風險部、副行長、行長孟某杰審批同意后,報總行風險部、貸審委秘書、貸審會主任、總行長審批同意。
2016年底,王某1向孟某杰提出用信3.4億元,經銀行審核,博祥房地產有限公司陸續收到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撥款。通過連續多次轉款,其中的1.9187億元資金最終轉入王某1實際控制公司或者指定公司、個人賬戶,用于青島統業集團所屬企業農商銀行貸款、博祥房地產公司股東款、借款等;1.4813億元轉入薛某1實際控制公司或指定公司、個人賬戶用于收購長江首府房地產項目、購買博祥房地產公司項目合作方股權等。
2017年,利用與上述類似的套路,王某1掌控的青島統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獲得青島農商銀行授信18.1975億元,最終銀行發放項目貸款2.2億元,企業仍將其挪作他用。
收受8公斤黃金
低價購買多處房產
與企業相交甚好的孟某杰在提供貸款便利的同時,自然“避免”不了收受企業的打點。
據悉,2015年至2019年間,孟某杰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業務審批、幫助購買網點房等方面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68.47萬元、美元32萬元。
據孟某杰供述,其多次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或風景旅游開發公司等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貸款提供幫助,并收受公司法人贈送的現金等禮品。
收受賄賂成癮的孟某杰還公然索賄。據青島頤和海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焦某1證言,2015年至2017年,為感謝孟某杰在頤海藍灣項目等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貸款方面提供的幫助,其先后送給孟某杰現金人民幣7萬元,后孟某杰還向其索要別克君越轎車1輛。
值得注意的是,孟某杰的侄子趙某1稱,2018年11月前后,孟某杰主動讓其頂名買一輛別克車,后來孟某杰給其8.9萬購車款買下這輛車,掛在趙某1名下,不過車輛一直由孟某杰使用。
此外,孟某杰還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上述多家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產,并收受車位等。多次與孟某杰私下來往的統業集團負責人王某1還贈送孟某杰農業銀行“傳世之寶”黃金8千克。
辯護人對放貸責任據理力爭
支行長最終獲刑10年
2019年10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對李滄區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孟某杰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依法提起公訴。
隨著這份裁判文書的披露,該案的部分細節也終于水落石出。在審批中,孟某杰的辯護人提出多項辯護意見,認為其購買的房產不存在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價值過高;還稱別克君越轎車作為辦公使用,并基于“銀行賬外資產”的屬性被拍賣,不應計入受賄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明知不會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行為,即使屬實,也僅是違規行為,并非違法犯罪行為。兩筆貸款的調查、審批、發放的流程中,孟某杰并無過錯或責任。
對此,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在審判中認為,根據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資料以及證人證言均能相互印證,孟某杰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房產的事實。別克轎車也并非農商銀行的公車,且一直被孟某杰個人使用,屬于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此外,“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而且是為了實現監管套利、隱藏不良資產、應對銀行內部考核的目的。
最終,孟某杰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919.95萬元、美元3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責任編輯:陳鑫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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