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個人也能破產了 負債累累的“好人”還有機會嗎?
今日,浙江省高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這份指引的出臺,意味著這一民營經濟大省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作為破產法的“半壁江山”,公眾對其的關注度正隨著各項制度的出臺逐步升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省的《工作指引》以及稍早前落地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都明確了具體考察期。換言之,考察期之后,債務人就可“無債一身輕”。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個人破產制度仍有諸多細節值得進一步關注。律師建議,普通個人應該秉持誠實信用的理念,根據自己的財產狀況和能力情況確定債務的規模。
浙江明確五年免責考察期
一直以來,由于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12月3日,浙江省高院發布了《工作指引》。這份指引的重要意義是,浙江這一民營經濟大省,在個人破產領域正式探索實踐。
據《工作指引》,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并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事實上,此前浙江省在溫州、臺州等多地已試點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為16.53%。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此次《工作指引》對債務人的財產申報做出了詳細指引。具體包括,債務人應當在申請時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以及人民法院應當保留債務人及所扶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不受執行,及如何認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為五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也就是說,對于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執行案件中,在符合設置了五年行為考察期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有利于解決創業者后顧之憂
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的關注度正隨著各項制度的出臺逐步升溫。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發了,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再次明確提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多次提出“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多名專家認為,這不僅表明著作為破產法的“半壁江山”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性,更意味著我國正在逐步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對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推進明顯有利于創業者,“算是給負債累累的‘好人’一次重新再來的機會”。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今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這也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該條例明確,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債務。
在豁免財產方面,《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確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浙江省的《工作指引》則未有明確具體金額,但對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豁免財產)清單做出了具體規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個人破產條例有利于解決創業者的后顧之憂。
“根據現行債法的規定,個人對自身的債務需要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然而,個人破產制度建立之后有限責任制度就從法人擴大到了個人,個人破產制度是在債務人支付不能時,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公平有效地清償債務,全面集中地整理債務人的財產關系的制度,”肖颯指出:“他的重要價值在于,使競爭失敗的個人,通過法定程序徹底或暫時退出市場,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樣就使創業者卸下了會成為老賴的包袱,能夠大膽創新。”
個人應該秉持誠實信用理念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個人破產制度仍有不少具體細節值得進一步關注。
目前,國內社會征信系統尚有待完善,且社會確實還是有一些群體法律意識淡薄,如抱著不還的目的、用隱匿財產等行為避免被強執的“擼口子大軍”以及“老賴”等。個人破產制度推進,這部分人群是否有機會“鉆法律的孔子”?
黃大智指出,這部分人群其實和個人破產聯系比較小,屬于惡意逃廢債。因此,需要加強對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兩個層面的甄別。“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很重要一點在于債務人財產信息的透明,要防止一部分人鉆漏洞,利用個人破產惡意逃廢債。”
如何防止“老賴”鉆法律的空子?肖颯認為,從債權人來講,應該注意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和信用狀況,其次,在債務成立之后,要在訴訟時效內積極的行使自己的債權,最后,行使債權時,不忘借助國家的力量,通過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和凍結等程序來保障自己的債權。
針對普通人如何對待自身債務問題,肖颯建議,普通個人首先應該秉持誠實信用的理念,防止自己成為所謂的“老賴”;其次,應根據自己的財產狀況和能力情況確定債務的規模。
“再次,對于我們應該注意因為債務履行可能引起的違約責任,避免產生更大的損失,最后,我們應該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防止承擔債務時,家庭財產法院判決用以償還債務的情況。”肖颯稱。
據了解,《工作指引》發布后,浙江省接下來還將推進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
二是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
三是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責任編輯:王進和
作者
楊希
新浪財經高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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