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水利局鉆井隊隊長偽造權證抵押騙貸 中原銀行兩次中招被騙2600萬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新鄉市水利局鉆井隊隊長崔某指使他人,為兩家公司辦理了虛假的房產他項權證及土地他項權證,先后從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兩家支行騙取了總計2600萬元貸款,并至今尚有2446.73萬元未能歸還。
此外,崔某還曾以水利局鉆井隊流動資金緊張為由,使用偽造的水利局勘探鉆井隊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抵押,以借款名義騙取了某公司150萬元,此后拒不歸還。
最終,法院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合同詐騙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法院責令崔某等退賠中原銀行2446.73萬元,以及崔某騙取的150萬元。
指使他人偽造權證偶實施騙貸
中原銀行兩次中招損失2600萬
判決書顯示,崔某,女,1968年生人,專科畢業,原新鄉市水利局鉆井隊隊長。2013年7月,崔某指派他人帶領中原銀行新華支行的信貸員杜某、王某到延津縣房管所、土地局分別找人,為延津縣永安紡織公司辦理了虛假的房產他項權證及土地他項權證。
2013年7月29日,延津縣永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以偽造的房產他項權證及土地他項權證作為抵押,向中原銀行新鄉分行新華支行(原新鄉銀行新華支行)申請貸款2000萬元。8月2日,該筆2000萬元貸款轉入新鄉文明商貿有限公司,隨后又通過多家公司將該款轉走,用于償還永安公司借款。截至2014年5月7日,永安公司共計償還銀行利息153.27萬元,貸款到期后,永安公司拒不償還該筆貸款本息。
2014年5月,崔某再次故技重施,指使他人帶領中原銀行衛北支行信貸員劉某到延津縣土地局為河南省威慶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辦理了虛假的土地他項權證。此后,崔某用虛假的土地他項權證,以威慶公司名義在中原銀行新鄉分行衛北支行申請辦理2000萬元承兌匯票,其中保證金1400萬,敞口600萬。截至目前,該行600萬元敞口仍不能償還。
至此,崔某通過指使他人偽造房產他項權證及土地他項權證,共計從中原銀行騙取貸款2600萬元,其中2446.73萬元未能歸還。
詐騙罪與騙貸罪緣何量刑懸殊?
律師:主觀故意不同
除了偽造權證向中原銀行實施騙貸行為外,崔某還于2014年7月28日,以水利局鉆井隊流動資金緊張為由,使用偽造的新鄉市水利局勘探鉆井隊的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作為抵押,以借款名義騙取了某公司150萬元。當日,該公司法人將150萬元匯入崔某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要被告人崔某拒不歸還。
2015年11月1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合同詐騙罪,崔某被新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崔某被新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逮捕。
紅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崔某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法院責令崔某等退賠中原銀行2446.73萬元,以及崔某騙取的150萬元。針對一審判決,崔某不服上訴。對此,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為何在量刑方面如此懸殊?對此,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表示,騙取貸款罪與詐騙罪二者的主觀故意不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行為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騙取貸款罪,則是以欺騙方法騙取銀行貸款,只是手段上有欺騙方法,但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為了占有銀行貸款不再歸還。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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