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小飛童辰 北京報道 2月15日,史玉柱[微博]在此間面對聞訊趕來的記者發表他對目前媒體報道的五點不同意見。
第一,有媒體說,“從法律的角度看,史玉柱應該承擔所有的債務”。針對這種說法,史玉柱說他需要澄清的是:巨人是1992年注冊,那時還沒有公司法,所以也就沒有有限責任這個詞。“那時我不是公司股東,以前的企業是集體所有制注冊,集體所有制企業跟我沒有什么關系。不過在1996年的時候,我以個人的名義把股份從當地政府買了過來,這才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既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按法定的程序,公司破產以后,公司的債務,我的確可以不還。當時公司注冊資金只有2225萬。企業破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債權申請,另一個是股東申請,按規定必須受理,我們沒有提出任何申請。當時真正的股東有三個。”
“第二,現在有媒體說,我在國內是以兩種方式進行的:一種是百分之百(分兩次付款),一種是百分之七十(一次性付款)。他們認為我們絕大部分采用了百分之七十這種方案。對此我需要澄清:事實上,到昨天為止,75.2%的采用了百分之百的方案,只有24.8%的采用了百分之七十的方案。只是在剛開始的時候選擇百分之七十方案的比較多,后來到第三天選擇百分之百方案的多了。因為我們出來說話,他們知道了公司的底細。媒體這樣宣傳,是逼著大家往百分之七十上靠。”
“第三,有人認為我重新創業,將巨人的巨額資產轉移帶了出來,但事實上我一分錢沒帶出來,我個人還負著400多萬元的債,主要是為了還拖欠的職工工資,我是頂著這個債務重新開始的。”
“第四,還有個說法,說我拿了老百姓的錢(賣樓花的錢)。對此,我要說明的是,樓花我們是從1993年開始做的,當時我們賣出了1.5億,拿到的錢不到1.2億,原因是香港的那部分打了折扣(香港的律師、代理、廣告費用很高)。但是,巨人大廈通過審計實實在在投入的資金是1.7個億,所以我不但沒拿走還從腦黃金里抽錢往里貼。”
“第五,深圳有媒體說,巨人大廈現在的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地價升值了,我用這種收購的方式,用70%的價格我就拿過來了,地又升值;說我賺了很多。對此我已經說過,我承認我是收購了過來,但我自己一分錢都不會留,全部捐出來,然后配合原有的資產用于處理法人債務,對法人和債權人我都有過這樣的承諾,所以說我從巨人大廈獲得巨額利潤,也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