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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寧宣鳳律師和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法立法專家顧問委員會委員、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做客新浪網,就與8月1號正式生效的《反壟斷法》有關的一系列熱點話題與網友進行了交流。以下為聊天實錄:
各位新浪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新浪網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新浪科技的牛立雄。被稱為中國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8月1號就要正式生效了,這部法律對我們IT行業的一些知名大公司息息相關,最近很多人都在關心這個話題。
今天我們邀請到兩位研究《反壟斷法》的專家,他們一位是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寧宣鳳律師,另一位是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法立法專家顧問委員會委員、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歡迎兩位嘉賓,先跟我們的網友打個招呼。
寧宣鳳:各位新浪網友大家好。
黃勇:各位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除了通過電腦參與本次聊天,您還可以通過手機新浪網關注本次聊天全程,手機新浪網的網址是sina.cn。
先介紹一下今天兩位專家,寧宣鳳律師是1995年加入金杜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她取得律師資格已經有20年,寧律師是中國最早從事涉外貿易、外商投資及反壟斷領域的律師之一,所以她在這些領域享有很高的聲譽和知名度,她本次也是參與起草反壟斷法的專家之一。寧律師可以為客戶提供中文及英文的服務,她大學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學士學位,后在加拿大獲碩士學位。
黃勇教授目前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系主任,主要從事經濟法、競爭法等領域的教學與研究,2005年2月,黃教授被聘為國務院反壟斷法立法專家顧問委員會委員,2006年7月,黃教授全國人大法工委反壟斷法立法專家,他全程參加中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工作。
下面先請黃教授為我們介紹一下《反壟斷法》制定的背景和出臺的大致過程。
黃勇:謝謝主持人我們國家的這個《反壟斷法》是從1994年被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之中,從94年到2006年的6月,國務院通過了《反壟斷法》的草案,正式提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2006年的6月份開始到2007年的8月份,也就是8月30號正式頒布,從1994年到2007年8月,實際上經過了13年的時間,在這里頭可能我們要有一點要特別提到,就是之所以我們國家在1994年啟動了《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它的一個基礎性的法律依據,就是在1993年我們國家的修改憲法中正式,也是第一次確立了我們國家的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也就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反壟斷法》實際上對于我們國家來講是一個舶來品,只有在一個完善的、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市場體制國家中,《反壟斷法》才頒布并且起到歸置競爭規則的作用。所以我們國家從93年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94年開始啟動立法的計劃,到今年的8月1號,也就是明天將正式實施這部法律辦法。
主持人:寧律師你能不能從你的實際工作經歷中給我們分享一下,《反壟斷法》對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有多重要,或者說我們各行各業對這個《反壟斷法》是多么期盼?
寧宣鳳:《反壟斷法》被認為是市場經濟下的一個經濟憲法,它所禁止的行為是壟斷的行為,或者是其他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它要保持的是一個有序的市場競爭,因為只有在一個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各種各樣的社會資源才可以被充分利用,創造更大的社會財富,從而使廣大消費者從眾受益。
我們國家剛才黃教授也講了,從93年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這樣子一個定位,市場經濟如果使它正常有效有序運行的話,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和反壟斷的這種歸置的法律是必須的,所以《反壟斷法》即將的實行對于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是一個根本性的法律。
主持人:我看到最近很多媒體都在關注《反壟斷法》,我發現很多媒體在報道的時候采用了很多我們可能是國外反壟斷的一些思維,我想請問兩位專家,這種說法對不對,或者我們這個反壟斷里邊到底哪些行為是我們應該規范的?
寧宣鳳:《反壟斷法》反的是一種行為,我們在第一條里立法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反壟斷立法原則并不是反對大,而是反對以大欺小,所以在這個貿易的過程中他必須要規范自己的行為,而不能由此行為導致任何排斥和限制競爭的效果,這個倒是作為大的企業應該特別注意的。
主持人:黃教授,您平時也對這個領域觀察非常多了,您可能也看到很多那些觀念、媒體的報道,有沒有一些常見的誤區?
黃勇:剛才寧律師講的非常清楚了,這種規模化經營本身實際上是一個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就像今天IT業一樣,資本非常雄厚,規模非常大,這是一個市場的選擇。我們《反壟斷法》,在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包括我們國家的《反壟斷法》,實際上它的內容和框架都是一致的,對于經濟壟斷的這些行為我們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個就是壟斷協議,還有一個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再一個就是經營者集中,對于經營者集中的這種反壟斷的控制。在這里我補充一句,剛才寧律師說大的企業肯定是要被關注的,因為反壟斷嘛,顧名思義,肯定大的企業肯定要被關注,但是一些非大型的企業,包括一些中型的企業也必須遵守這個法律,在這個壟斷協議中串通共謀價格的這種競爭者之間,這種共謀達成價格協議,達成限制產量的協議,達成劃分地域的協議,這個也是《反壟斷法》,而且是各個國家《反壟斷法》最重點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叫做核心卡特爾問題。所以這個方面可能大勢,不管是大的企業還是其他的這種中型企業,都要遵守這個法律的規定。
主持人:剛才黃教授講到第三點,這個跟我們市場集中的問題,跟我們平時講的大而強,這個有什么不一樣嗎?
黃勇:市場集中呢,我們并沒有,其實我們通俗的,寧律師他們做并購的審查業務很多,這方面做了很多業務,我們通常叫做并購,但是在我們《反壟斷法》中我們用一個經營者集中的詞。它是比一般的企業的并購含義可能更廣一些,他所關注的問題是這種市場中的大企業的并購中可能會影響的,實質影響到市場競爭持續的并購,對它進行關注,對它進行審查的一套程序和標準和規則,這就是所謂說的,并不是所有的并購都是要經過審查的。我們國家目前是采用這種事先強制申報的制度,我們會有一個申報的門檻,凡是達到這個門檻的,那么你必須要去申報,但是這里要強調,就是你申報的時候,你申報并不一定你就違法。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講,申報的企業里頭最終被判定是不予批準的,或者是有條件批準的數量還是占少數的一部分。
主持人:是不是說經營者集中,他規范的就是在并購過程中特別大的企業,他們可能存在的一種壟斷的行為,但是對于市場已經存在的,就是市場占有率很高的企業,并不是約束這種企業的?
寧宣鳳:經營者集中導致的是一個經濟結構的改變,也就是他通過集中,當然并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式,通過資產或者股權,或者是保持持有的方式,他使經營者合二為一,合三為一,而使市場中的競爭者減少。
在一個市場上競爭者的這種減少,實際上會導致一種壟斷的形成,或者是有反競爭性質的協同協作的形成。所以為什么我們對于經營者集中的這樣子形式采取事先申報和審查制度,他集中本身并不本身表明是一種違法的,而是他是一種強強聯合,有可能導致反競爭和排除競爭的效果,我們事先審查的時候就可以禁止他集中,或者對集中加以一定的限制,有條件的提出。所以他的這個處理方法和審查辦法,和第二章下的壟斷協議,和第三章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不一樣的,所以它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主持人:關于經營者集中,我們有沒有一個規定,比如說你這兩個如果合并的話,市場占有率比如超過60%或者多少一個比例,就可以審查通不過?
寧宣鳳:我們在2006年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時候有類似的規定,當然無論是程序和實體,包括申報程序和審查程序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現行的《反壟斷法》下,我們作為企業也好,或者作為企業的律師也好,我們也確實在期待著反壟斷在經營者集中制度下的申報制度的這種審查的出現,現在還沒有規定。
黃勇:我補充一下剛才你的問題,實際上剛才你提出的問題,就是說我們在判定一個并購最終是不是實質性的限制了競爭或者排除了競爭,你所提到的市場份額達到比如40%也好,50%也好,它只是一個判定的標準之一,除此之外,我們看我們的法律條款還有一個綜合判斷的標準,并不是現在各個國家的趨勢都是不是一個具體的數字就能完全判定它是違法,所以要根據他的比如說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技術的障礙,還有其他綜合性的條件,然后進行一個經濟學的分析和市場的分析,最終判斷出他應當被禁止還是附條件的禁止,還是應當批準的這種結果。
主持人:剛才我們談到《反壟斷法》規范的這些行為中,哪些是我們以前法律中有規定的,哪些是第一次規范的?
黃勇:實際上我們國家的這種反壟斷制度在我們正式頒布這個《反壟斷法》之前,在其他的一些法律和法規中都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規定,比如說舉個例子來講。在我們國家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其實有五個條款實際上是涉及到我們現在這種《反壟斷法》的內容的,比如說第一成本價格銷售的問題,附加不合理條件銷售的問題,這些實際上都是現在《反壟斷法》中所歸置的對象。再舉一個例子,在我們國家的價格法中第14條就有有關禁止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他們這種串通價格的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當然還有一些法規的規定,是零零散散的規定。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新的《反壟斷法》中,首先對于過去的這些零散的規定進行了一個整合,我們也是參照國際的慣例,市場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慣例,在剛才我提到的三個方面進行了一個整合,一個規范,這是一個工作。再一個,在這些整合規范的過程中更加明確,包括列舉,包括條款,這里實際有很多新的,或者說更明確的規定。還有比如說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會有一些新的,比如說像歧視性待遇的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合理的,沒有正當理由的歧視性待遇等規定,這些都是新的規定,還有壟斷協議中,原來我們壟斷協議的規定可能更多的是競爭者之間橫向的他們的這種規范,現在我們有了第14條,也就是還有縱向的生產商和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間的這種限制競爭的協議和規范,這些都是新的一些規范。
寧宣鳳:在經營者集中這塊,2006年實際上對于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做的規定,當然,如果是外資并購外資,就是境外的自己并購,如果對境內產生了反競爭的效果,也是在歸置之下。《反壟斷法》第4章現在經營者集中,它實際上擴大了這樣子的審查范圍,也就是說內資并購內資的,如果導致了反競爭效果的,也是在本法的歸置范圍之內,如果要是在經營者集中范圍內,應該受到歸置,算是一個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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