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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農業保險的成與失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07:36 中國財經報
紀學 ● 19世紀末20世紀初,完全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制度舉步維艱。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美國、日本等國建立了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 許多國家采用了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方法,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經濟上的優惠以及行政上的保護。但過高的賠付率和管理成本,也加大了各國政府的財政負擔。 今年的雪災過后,不少業界人士紛紛表示,我國應盡快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為今后的農業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本文正是從分析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的得與失入手,探尋可供我們學習的經驗。 5種不同的制度模式 目前,大約有40多個國家推行農業保險,根據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歷史、特點、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主要形成了五種制度模式: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前蘇聯模式(政府壟斷經營模式),西歐模式(民辦公助模式),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 美國、加拿大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主導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 日本模式,一是政策性強,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乎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水稻、早稻、小麥、大麥)和飼養動物(牛、馬、豬、蠶)實行法定保險,其他作物和飼養動物實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是民間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鎮、村農業共濟組合和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后者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險業務。 前蘇聯模式目前已逐漸消失,其特點是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對全國農業保險實行壟斷性經營。 西歐模式的特點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政府一般不經營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分相互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一般只經營雹災、火災和其他特定災害保險。 亞洲發展中國家模式中,大多數國家的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且保險責任范圍較為狹窄;參加農業保險都是強制的(孟加拉國除外),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只是建立這種聯系的方式有區別。 綜觀以上模式,許多國家采用了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方法,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經濟上的優惠以及行政上的保護。其中,大多數國家通過財政手段對農業保險給予必要的支持,從而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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