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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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7日 22:15 證券時報 | |||||||||
十、基金財產 (一)基金財產的構成 基金財產的構成主要有:
1、 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 清算備付金及其應收利息; 3、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 4、 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 應收基金申購款; 6、 股票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7、 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 其它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 其它資產等。 (二)基金資產總值與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基金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的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資產凈值的構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扣除認購和申購費用后)所支付的款項; 2、 運用基金資產所獲得的(已實現的和尚未實現的)收益(虧損); 3、 以前年度實現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彌補的虧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資金結算賬戶和托管專戶用于基金的資金結算業務,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冊登記人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1、本基金的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的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它權利。 5、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上海證券交易場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營業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 已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流通的債券,按如下估值方式處理: A、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2、 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和未上市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估值日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6、股利收入的確認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 7、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四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當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人、或銷售代理人、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它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它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它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該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它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它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則處理差錯。 3、 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人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人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 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