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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萬巴黎新動力股票型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4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7日 22:15 證券時報

  八、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和贖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將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封閉運作三個月,此期間暫不辦理贖回,但可根據公告日期開始辦理申購;封閉期后,投資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基金銷售網點進行申購和贖回。

  (一)基金投資者范圍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1、 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2、 各基金銷售代理人開辦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網點,具體名單見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時考慮,在適當的時候,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銷售代理人進行電話、傳真或網上等形式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或在不對投資者的實質利益造成影響的條件下減少基金銷售代理人或代銷網點,并另行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三個月即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2、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3、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并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前撤銷。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投資者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業務辦理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足額繳付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可用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在T日規定時間之前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人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可向基金銷售網點按照其規定的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3、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將贖回款項在T+7日(包括該日)內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的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和贖回數額限制

  1、 每個基金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每次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 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不足1,000份的,應一次性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2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申購費用與贖回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用在申購時收取并由申購人承擔,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和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該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具體辦理規則和費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明確后執行。

  申購費率根據申購金額分段設定如下:

  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該部分基金份額的時間分段設定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調整后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最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本基金的贖回費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扣除贖回手續費后的余額歸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為贖回費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基金促銷計劃可以針對特定地域范圍、特定行業、特定職業等的投資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等開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范圍內的投資者調整基金申購費率。

  (八)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

  1、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凈申購金額 ÷ 申購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 = 10,000 × 1.5% = 150元

  凈申購金額 = 10,000 - 150 =9,850元

  申購份額 =9,850 ÷ 1.00 = 9,85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則可得到9,850份基金份額。

  例二,某投資者投資1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每筆1,000元,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 = 1,000元 

  凈申購金額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購份額 = 9,999,000 ÷ 1.00 = 9,999,0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0元,則可得到9,999,000份基金份額。

  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第3位小數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2、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 = 贖回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 贖回份額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 贖回份額 - 贖回費 

  例如,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且持有時間不滿1年,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 10,000 × 1.00 × 0.5% = 50元 

  贖回金額 = 10,000 - 50 = 9,95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且持有時間不滿1年,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9,950元。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第3位小數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3、 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基金份額凈值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它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 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經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

  4、 在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

  5、 暫停或恢復基金的申購或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2日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代理人的網點刊登公告,或郵寄、傳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3、連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十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可將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時間頻率改為每月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基金注冊登記人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適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合格境外投資者。

  “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社會團體; “司法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生效法律文書之規定主動過戶給其他人,或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人。投資者辦理因繼承、捐贈原因的非交易過戶可到轉出方的基金份額托管機構申請辦理。投資者辦理因司法執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過戶須到基金注冊登記人處辦理。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凍結

  基金注冊登記人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每日收益分配與支付。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該等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

  進行份額轉托管時,投資者可以將其某個交易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托管。辦理轉托管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轉出方辦理基金份額轉出手續,在轉入方辦理基金份額轉入手續。對于有效的轉托管申請,轉出的基金份額將在投資者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后轉入其指定的交易賬戶。具體辦理方法參照《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業務規則。

  (十八)其他

  在不違反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開辦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非交易過戶業務,并制訂、修改和公布相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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