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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天惠精選成長混合基金(LOF)招募說明書7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6日 21:27 證券時報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與贖回

  1、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且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風險控制要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開放基金申購贖回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賬戶

  投資者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3、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工作日為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開放日。業務辦理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凈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凈值。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4、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申購申報單位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為準;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申購費率與贖回費率

  (1)申購費

  投資者場內申購需繳納申購費用。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具體費率如下:

  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2)贖回費

  投資者場內贖回,適用固定的贖回費率,定為0.5%。

  (3)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內,基金管理人可決定實際執行的申購、贖回費率,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調整費率時,應最遲于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4)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6、贖回費的歸屬

  本基金贖回費的25%歸基金財產所有。

  7、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場內申購份額保留到整數位,不足1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者資金賬戶。

  例四:某投資者通過場內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費率為1.5%,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50元,則其申購費用、可得到的申購份額及返還的資金余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1+1.5%)=9,852.22元

  申購費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購份額=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場內份額保留至整數份,故投資者申購所得份額為9,611份,不足1份部分對應的申購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實際凈申購金額=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額=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總額、凈贖回金額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例五: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10個月,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50元,則其可得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250=10250元

  贖回費用=10,250×0.5%=51.25元

  凈贖回金額=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資者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50元,則可得到10,198.75元凈贖回金額。

  8、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基金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與贖回

  1、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將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銷機構。目前的代銷機構為中國工商銀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投資者也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銷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電話、傳真或網上交易)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2、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并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申購公告中規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贖回公告中規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4、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采取書面形式、電話、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資者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者申請贖回時,其在銷售機構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人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和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5、申購和贖回的數額約定

  (1)代銷網點每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直銷網點首次申購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額為5,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4)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購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6)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6、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1)申購費

  投資者可選擇在申購本基金或贖回本基金時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選擇在申購時交納的稱為前端申購費用,投資者選擇在贖回時交納的稱為后端申購費用。

  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時,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投資者選擇紅利自動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用時,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后端收費的基金份額,不再收取后端申購費用。

  (2)贖回費

  本基金根據投資者認(申)購方式采用不同的贖回費率。

  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認(申)購費用時,適用固定的贖回費率,定為0.5%。

  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認(申)購費用時,適用變動的贖回費率。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內,基金管理人可決定實際執行的申購、贖回費率,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調整費率時,應最遲于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7、贖回費的歸屬

  本基金贖回費的25%歸基金財產所有。

  8、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前端申購費率)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用,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六: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額凈值為1.200元,三筆申購金額分別為1萬元、100萬元和500萬元,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該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如果該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用,各筆申購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2)贖回金額的計算

  如投資者在認購/申購時選擇交納前端認購/申購費用,則贖回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如果投資者在認購/申購時選擇交納后端認購/申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后端認購/申購費用=贖回份額×認購/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后端認購/申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后端認購/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例四: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該日該基金份額凈值為1.250元,其在認購/申購時已交納前端認購/申購費用,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七:假定某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認購基金份額時選擇交納后端認購費用,并分別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贖回10,000份,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分別為1.025、1.080和1.140元,各筆贖回扣除的后端認購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例八:假定某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元,該投資人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用,并分別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贖回10,000份,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分別為1.230、1.300和1.360元,各筆贖回扣除的后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資產凈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9、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三)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無法計算當日的基金凈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四)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贖回,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五)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在單個開放日內,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六)其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七)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連續刊登該基金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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