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國稅總局正式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對有關個稅的4大方面進行了更為規范的規定。涉及雙薪制、董事費征稅問題、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 [評論]
雙薪是一種獎勵員工的形式,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 還有一種方法是12+2。即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有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種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一名自稱“稅務研究愛好者”的舉報人,實名舉報宗慶后隱瞞巨額境內外收入,未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
十屆人大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目前很多公司實行一年發放13個月工資的薪酬制度(即“12+1”),按照之前“雙薪制”計稅方法,納稅人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第13個月工資同以往12個月一樣,單獨納稅。但是“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后,第13個月工資將合并計入第12個月工資,按照累進制的計稅方法,一次性繳稅。
“這必然會大幅度提高員工最后一個月份的納稅額。”劉桓表示。由于很多公司將第13個月工資作為年終獎發放,這一新規無疑意味著日后白領們的年底績效獎金將在一定程度上“縮水”。 [全文]
劉桓表示,不少公司的高管同時兼任董事或監事,這種情況如何納稅,以前稅法中的表述比較模糊。這一規定將繳納的方式變得更為嚴格和明確了。
事實上,董事費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如果單獨征收的話,按照稅法其最高一級的稅率為20%。而按照新的規定并入工資后,這部分收入也將一同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款項,從而必須按照45%的最高稅率標準繳納。“新規推出后,無疑會提高這些高收入群體的個稅繳納額度。”劉桓解釋道。 [全文]
國稅總局要求,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說明稅總正在加強對財產轉讓所得的個稅征收,一方面是為了財政增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財產轉讓過程中的個稅繳納細節更加規范。”劉桓表示。根據這一更加嚴格的規定,若夫妻離婚時變賣房產、一方將房產收入的一半轉讓給另一方時,需要繳納個稅。[全文]
“個人所得稅應該是所有稅種中管得最差的”,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直言不諱個稅征繳工作的問題。
這個問題一方面是,一些機關單位和國有企業通常只是對名義工資進行了扣繳,而對數額遠遠大于名義工資的實際工資,并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的問題是,演藝人員演出所得的納稅情況很差。
《稅收征管法》在實務中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繳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扣繳行為時,管理起來有一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扣繳形式就是,單位發工資。在這里,單位是扣繳義務人,個人就是納稅人。這就存在一個操作的問題。稅務機關可能根本就管不到納稅義務人,因為個人的流動性很大,稅務機關又沒有建立個人納稅人的稅務的登記,所以稅務機關在執行的時候,就還是由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再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追繳。
上述人士表示,盡管《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沒有交納個稅稅款的責任,但是稅務總局發的文件,實際上又把這個責任拉回到扣繳義務人身上了。
這在實務中出現了很多的爭議,而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顯然無法面對每一個的個人納稅人,扣繳機關更是沒有這個能力。這也成為 《稅收征管法》需要再次進行修訂的原因之一。
通知指出,個人無償贈與房屋有三種情形不征個稅,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全文]
通知還明確了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通知稱,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通知指出,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全文]
個稅將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值得注意的是,若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