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費與工資合并征個稅
商報訊 (實習記者 朱海淼)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董事費的征稅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董事費的征稅一直以來存有爭議。根據1994年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的《通知》則指出,上述征稅方法現在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若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則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此,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劉萬新律師表示,新的征稅方法更加合理!1994年前后,公司發展的形式不完善,董事在公司擔任職務的不是很多,一般按照勞務報酬計稅。如今,董事是否在公司擔任職務已經非常明顯,所以如何計稅也需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