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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明確 國稅總局對個稅法解讀 對離婚析產房屋征稅做出明確規定——
離婚過戶房 免征個人所得稅
針對部分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的問題,昨天,國稅總局對離婚析產房屋征稅做出了明確解讀。
離婚后房屋過戶不征稅
通知稱,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張振祖律師表示,夫妻在法律關系上為共同體,因此共同財產的產權轉移不同于房產交易,肯定是免稅的。
三種情況均可免稅
如一方婚前繳納首付款買房,婚后兩人共同還貸;或一方婚前繳納首付款買房,婚后仍然由該人獨自還貸;或婚后兩人共同購買房屋。以上三種情況,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夫妻雙方離婚后,房產若作為商品出售給第三方,房屋差價部分則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夫妻雙方曾共同購買一套價值為150萬元的房產,離婚時雙方將房產賣給了他人,成交額為200萬元,則50萬元的差價部分應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該房產是離異夫妻唯一住房,且符合自用五年以上的,離婚后售賣給第三方時,可申請免征這部分個人所得稅。
如某套房產由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并取得產權,離婚后想將產權轉給另一方,目前只能按照“向無親屬關系人贈與”的情況征收相關稅費。但實際中,這種情況非常少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大多會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將財產協議分割。 文/記者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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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董事費、華僑個稅
通知還規定: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對符合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有關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