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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8月31日訊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為公平稅負,加強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問題下發通知。
其中關于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做了如下規定:
(一)華僑身份的界定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關于華僑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問題
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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