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首部個人破產法規:破產會一無所有嗎?如何防止老賴惡意逃債?
文|王茜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近日正式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什么樣的人能申請個人破產?《條例》針對破產人和債權人分別有哪些保護措施?破產法規會否成為“老賴”的逃債工具?如何防止惡意逃債?新浪法問邀請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蔣陽兵律師做客新浪法問直播間,為您帶來精彩解讀。
申請個人破產并非完全“一無所有”
問:請您介紹下《條例》的核心條款,針對破產人和債權人分別有哪些保護措施?
蔣陽兵:針對破產人(即債務人),《條例》對滿足特定條件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首先,在深圳居住,且繳納社保滿三年。深圳是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作為特區立法,應當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納入適用范圍,即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已為特區經濟發展做出一定貢獻,且與其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條例以“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作為個人破產的適用對象。
其次,具備破產原因,即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限定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個人破產。
同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對債務人持有50萬以上債權。深圳經濟特區試行個人破產制度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并通過對持有債權數額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產程序被濫用。因此,《條例》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同時,申請個人破產也并非是讓你完全“一無所有”,以致無法生活。在相關豁免財產范圍中,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以及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都是在豁免范圍內的,這其實也是對破產人的一種保護。
破產程序實際上也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整體概括執行清償程序。從某方面來說,也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保護。一是通過引入第三個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理,包括向次債務人追償、追回債務人財產、拍賣變賣債務人財產,增加可分配破產財產,提高清償率。二是各債權人公平受償,得到平等保護(對破產財產享有抵押優先權和法定優先權的除外)。三是降低了債權人通過訴訟等方式實現債權的成本,由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債權人不需要額外支出任何費用。
問:具體而言,債務人該如何申請進入破產程序?
蔣陽兵:根據《條例》的規定,債務人主體適格且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對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2、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3、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4、債權債務清冊;5、誠信承諾書。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破產清算申請書;2、被申請人基本信息材料;3、到期債權證明;4、經書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證明等相關材料;5、誠信承諾書。對于債權證明,如是因合同、侵權等關系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債權真實性、金額和是否到期等不好確定,特別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此有爭議的情況下,故最好是由持有生效裁判文書的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為好,避免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法院以債權不確定為由駁回申請。
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申請個人破產比現實踐操作中的申請企業破產還簡便很多,并不需要申請人舉證證明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問:《條例》針對破產人設3年免責考察,如何理解這一規定?您認為這個時間設置是否合理?
蔣陽兵:《條例》設置了免責考察期,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3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條例作出的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違反該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延長不超過二年)。但同時也作出激勵性規定,如破產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一部良好的個人破產法必須合理、有效地協調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免責考察期的設定必須十分謹慎。設置3年的免責考察期更多是基于讓債務人及時重生、保護企業家精神的角度考慮。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對于個人破產免責考察期的設定有長有短。如日本、美國等國進入清算程序后幾個月就可以免責,如英國要1年,如歐盟一些國家的國家要3年,但像德國這些國家也有更長的期限。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個人破產免責考察期都是從嚴格到逐漸寬松的。至于3年的免責考察期是否合理,還需要結合其他方面綜合考慮。考慮到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破產的法律,社會大眾普遍擔心個人破產法成為債務人逃債工具,因此社會大眾心理接受程度還不是特別高,且我國的誠實信用體系亦有待進一步完善,免責考察期或許應該更為嚴格較為穩妥。
“個人破產破冰,并非老賴狂歡之時”
問:您曾撰文提到“個人破產破冰,并非老賴狂歡之時”。針對外界對破產法規會否成為逃債工具的擔憂,您有什么看法?
蔣陽兵: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個人破產制度并不會成為老賴們的狂歡,也不會成為他們的逃債工具。
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于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條例》已經通過一系列環環相扣“關卡”,讓破產申請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在嚴格個人破產程序的準入方面,《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一)債務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或者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二)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三)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四)債務人依照本條例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的。申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嚴格履行義務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債務人應當承擔包括完整、真實陳述破產的原因及經過;提供與個人收入、財產、債權債務相關的清單、憑證等資料;妥善保管債務人財產,配合管理人的財產清查、接管;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的調查詢問等十項義務。同時,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產管理人等利害關系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收入及財產狀況。
《條例》還規定破產人存在隱匿、偽造、變造、銷毀涉及財產狀況的賬簿、憑證、文書類及其他物件;虛構債務或者提供虛假的債務清冊;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或者拒絕履行說明義務、作虛假說明;以不正當手段妨礙管理人執行職務等十項情形的,不得免除未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如實申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財產情況,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銀行存款、現金、微信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資金、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等現金類資產;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理財產品等的情況;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財產。
而且,《條例》設置免責考察期,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3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作出的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違反該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二年。
此外,《條例》對債務人行為限制。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主要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而有所調整。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債務人獲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應當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還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完善個人誠信信息體系建設,除依法不公開的信息外,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債務人破產申請、財產報告、債權狀況、清算方案或重整計劃、免責考察等相關信息,供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詢。同時,也完善債權人的權利救濟。債權人不服人民法院關于免除債務人債務的裁定的,可申請復議。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騙取免除債務的,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免除債務的裁定。
未來或有望在全國復制和推廣
問:在您看來,為什么深圳這座城市會作為個人破產法規的試驗田?
蔣陽兵:首先,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條例之所以能在深圳發芽,肯定離不開深圳得天獨厚的制度優勢。作為先行示范區,深圳有特別立法權。其次,作為改革開放“試驗田”角色的深圳,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比較完善、比較成熟的地區。它的經濟發展程度和人口基本素質都到了相當高的地步,它甚至已經無限接近于一個經濟高度發達的信用社會了,因此它對市場經濟法治化有著更為急迫的需求。再者,深圳早在1993年,就率先在全國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國家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積累了寶貴經驗。
總的來說,深圳是創新創業的沃土,向來有“鼓勵成功,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因此,個人破產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的又一生動體現。
問:如何看待首部個人破產條例的意義?您認為這類法規能否在全國推廣?如果是,這可能需要多長時間?
蔣陽兵:產品可以失敗,企業可以出售。但對于那些滿懷雄心的創業者來說,創業失敗的債務確是他們無法輕易甩掉的包袱。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創業者一旦遭遇風險,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的,根本無法從市場退出和再生。大量失敗后的創業者們或遠走高飛,留下只字片語后,便音訊全無;或因一份情懷,依靠尚在的人氣,進軍直播領域,帶貨還錢;或從此銷聲匿跡,江湖再無哥的傳說……
我們不可否認的是,《條例》可謂是創業者們的一劑強心針,讓創業者無后顧之憂。它幫助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將有機會走出“債務泥淖”,再迎“高光時刻”,以法治保障“寬容失敗”,為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條例》是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條例》在中國歷史上是首創,它所形成的經驗將來可能在未來十年里為全中國所復制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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