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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銀行2.39億借款糾紛舊案再起波瀾:當事人稱銀行涉虛假訴訟

2020-08-07 19:25:13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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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問 王茜

  在與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桂林銀行”)因金融借款糾紛案拉鋸五年多后,歷經一審、二審敗訴的廣西匯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匯輪公司”)的法人代表趙衛民依然表示對結果不服。

  匯輪公司辯稱,系他人冒用公司名義與銀行工作人員串通將款項轉出去。趙衛民對新浪法問表示,公司和自己對涉案借款不知情,借款發生時自己身在國外。隨著這起借款糾紛案背后的“假印章”問題越來越清晰,趙衛民和他的代理律師鄧濤決定申請抗訴。

  與此同時,趙衛民方面對于桂林銀行在借款糾紛案中的角色持強烈質疑。他向新浪法問提供的司法文件顯示,桂林銀行和兩位前員工涉嫌虛假訴訟一案當前正處于當地檢察院審查階段。

  2.39億元的金融借款糾紛牽出了背后的“假印章”

  趙衛民與桂林銀行的第一次法庭交戰發生在五年前。

  2015年6月,桂林銀行以匯輪公司未依約定承兌和償還借款為由,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桂林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后者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桂林銀行墊付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資金及利息,合計約2.39億元。次年12月,法院判決桂林銀行勝訴。

  然而,匯輪公司和趙衛民對判決結果不服。匯輪公司辯稱,案涉匯輪公司作為受害人的被偽造公章、詐騙、虛假訴訟等多起刑事犯罪,匯輪公司從未向桂林銀行申請承兌匯票也未借款,從未接受過桂林銀行發放的相關資金,亦從未履行過還款義務和進行過結算業務等。

  匯輪公司的說法當時未被法院支持。2017年6月,匯輪公司上訴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2017年12月,匯輪公司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也被駁回。2017年10月,桂林中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匯輪公司、趙衛民、唐某、吳某、潘某等人的銀行存款人民幣3.1億元。據趙衛民表示,目前這筆資金依然處于輪候凍結狀態。

  隨著借款糾紛案的發酵,其背后的“假印章”浮出了水面。

  趙衛民和鄧濤對新浪法問表示,吳某是涉嫌冒用匯輪公司名義偽造公章、詐騙等刑事犯罪的關鍵人物。

  吳某與匯輪公司的交集要回溯到十年前。趙衛民提供的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簡稱“柳州檢察院”)2018年起訴書復印件顯示,經柳州檢察院查明,2010年12月,唐某與匯輪公司、趙衛民簽訂公司收購暨股權轉讓協議后,唐某提供抵押物,以吳某、潘某控制的柳州市勤航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勤航公司”)向桂林銀行貸款,多次通過勤航公司向匯輪公司匯款。后唐某購得匯輪公司49%股份(注:趙衛民持股51%)。

  2011年12月,匯輪公司與桂林銀行簽訂《額度授信合同》,桂林銀行授信給匯輪公司項目貸款1億元、銀行承兌匯票1.65億元。同日,桂林銀行與趙衛民、唐某簽訂了《保證合同》,與唐某、吳某、潘某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桂林佳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佳信置業”)法人陳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就匯輪公司貸款1.99億元(2.65億元減去6600萬保證金)提供擔保。

  自此,“假印章”登場了。上述合同簽訂后,吳某以匯輪公司股東的名義,指使勤航公司的員工偽造匯輪公司單位公章,在桂林銀行西城支行開設匯輪公司對公賬戶,并在相關銀行承兌協議、貸款支付憑證、出票申請書、轉賬支票、銀行承兌匯票上蓋印。同時,吳某指使勤航公司員工向桂林銀行提交偽造的匯輪公司等虛假的貸款證明材料,向桂林銀行申請發放2.65億元貸款。

  最終,2.65億元均被轉至吳某、潘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大約1.4億元用于歸還吳某、潘某控制公司之前在桂林銀行的貸款,約5700萬用于繳納這些公司的貸款保證金(目的繼續在桂林貸款),剩余用于歸還唐某、吳某和潘某的個人民間借貸及付匯輪公司的貸款利息和保證金。

圖:趙衛民提供的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復印件

  趙衛民表示,直至被桂林銀行起訴,匯輪公司和自己從未知道前述借款發生。“借款發生時我人在歐洲,是誰蓋的章?誰簽的字?”他對新浪法問稱。事發后匯輪公司向警方報案,趙衛民提供的材料顯示,吳某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案目前處于檢察機構審查起訴階段,唐某因民間追債和涉嫌詐騙犯罪逃匿。

  支行行長違規出具金融票證 桂林銀行被指虛假訴訟

  前述司法文件顯示,在吳某偽造印章向桂林銀行申請發放2.65億元貸款的過程中,原桂林銀行臨桂支行行長劉某起到了重要作用:

  吳某、潘某和唐某與這位桂林銀行的劉某聯系后,指使勤航公司員工從桂林銀行西城支行開取承兌匯票三次,同時在劉某的介紹下貼現,三次貼現款均轉至吳某、潘某控制公司。

  趙衛民提供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劉某和另一桂林銀行工作人員廖某因為前述匯輪公司相關的銀行承兌匯票簽發中違反規定為他人承兌,被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20年,鄧某廖某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是故事并未在這里結束。

  前文提及匯輪公司與趙衛民在金融借款糾紛案中敗訴,匯輪公司、趙衛民、唐某、吳某、潘某等人的銀行存款3.1億元處于輪候凍結狀態。趙衛民方面認為,桂林銀行作為案件的起訴主體存在疑問,涉嫌虛假訴訟。

圖:趙衛民提供的柳州檢察院起訴書復印件圖:趙衛民提供的柳州檢察院起訴書復印件

  趙衛民給新浪法問發來的柳州檢察院起訴書復印件顯示,經檢察院審查查明:桂林銀行將處置匯輪公司貸款風險一事交由該行資產保全處處置。時任資產保全部的總經理秦某將該工作交給調到資產保全部工作的廖某(注:與上文被認定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廖某系同一人)負責。

  秦某通過與前述佳信置業陳某協商后,于2015年6月14日,指派廖某和凱泰木業的法人楊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書》,約定凱泰木業受讓該債券的事項,不再通知匯輪公司,并委托桂林銀行對該債權進行訴訟來收回該債權的本金和利息,凱泰木業不再另行出具書面授權書。

  2015年6月19日,桂林銀行委托廖某和律師向桂林中院對前述匯輪公司金融借款糾紛一事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秦某和廖某隱瞞桂林銀行已將匯輪公司股權轉讓及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致使匯輪公司一審敗訴,匯輪公司上訴和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均被駁回,匯輪公司因此背負2.39億元債務。

  在這份日期為2018年的起訴書中,柳州市檢察院認為,桂林銀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單位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

  不過,趙衛民方面表示,2018年12月,在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通知下,桂林銀行涉虛假訴訟案被改變管轄。趙衛民出示的《被害人訴訟權義務告知書》(審查起訴階段)顯示,2019年2月,案件由柳州市檢察院移送到了桂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圖:趙衛民提供的柳州檢察院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趙為民的代理律師鄧濤對新浪法問表示,桂林市七星區檢察院在今年6月針對吳某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案與桂林銀行、秦某、廖某涉虛假訴訟案舉行聽證會,她與趙衛民對聽證會程序提出了異議,目前檢察院方面對案件是否會提起公訴尚無定論。此外,曾在2019年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吳某已經在今年被解除措施。

  吳案與桂林銀行案面臨的不確定性讓趙衛民感到壓力,他擔心公司和自己的資產會被法院強制執行。鄧濤對新浪法問表示,來自法律專家的意見認為,無論桂林銀行方面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桂林銀行與匯輪公司的金融借款糾紛案都存在虛假訴訟行為。“我們目前處于申請抗訴階段。”

  截至發稿前,桂林銀行未回復新浪法問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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