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球科技案二審:上市公司堅稱投資者該自擔損失
新浪法問 鄧書婷(王茜對此稿有貢獻)
多次無視信披要求、被指公然“叫板”監管層的ST慧球(下稱慧球科技)又有新動態。
近日中小投資者訴ST慧球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二審在廣西高院開庭審理,新浪法問向投資者代理律師了解到,原、被告雙方就投資者的損失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一問題展開激烈交鋒。庭上,慧球科技否認上述因果關系,并認為投資者有義務自行承擔由公司經營狀況、系統性風險等因素造成的固有商業風險。
與監管層“斗法”不斷 終獲四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慧球科技在與上交所“過招”時頗為“放飛自我”,曾出現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兼現任董事長不接聽上交所電話、不接受監管談話、不提交整改報告等情況。無奈之下,證監會入場了。
2017年5月19日,慧球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領到證監會【2017】47、48、49、50號四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查明了慧球科技的多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并在每份決定書中均對慧球科技作出了頂格處罰: 對慧球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鮮言、顧國平給予頂格處罰,對其他責任人也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布后,眾多受損股民紛紛提起訴訟索賠。根據慧球科技的公告,公司截至 2018 年8月9日的12個月內,靳健青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公司的訴訟累計88起, 金額合計人民幣18,227,032.33 元。
二審聚焦因果關系 慧球認為投資者應自行承擔損失
新浪法問向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了解到,近期有投資者獲得一審勝訴——南寧中院判決慧球科技分別賠償兩名投資者7萬余元和13萬余元。其后慧球科技上訴至廣西高院,二審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投資者的損失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損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而慧球科技在二審中提出,投資者的損失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投資者有義務自行承擔固有商業風險。
針對第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院判決,慧球科技認為:某某在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后仍有買入賣出股票的行為,某某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從某某的交易習慣看,其根本就沒有受到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慧球股票價格的變動受到了公司經營狀況、系統性風險等眾多因素的影響。投資人有義務自行承擔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固有商業風險等等。
針對第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院判決,慧球科技認為:本案只有一個實施日,即2016年7月20日,只有幾個揭露日,即2016年8月25日;某某買入股票的行為發生在揭露日之后,某某的投資損失于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某某是在明知慧球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況下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股票價格的變動受到了公司經營狀況、系統性風險等其他因素的影響等等。
但作為投資者代理律師,劉國華律師則表達了相反意見:根據《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被上訴人的慧球科技股票,是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且被上訴人正是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被上訴人的損失與上訴人的虛假陳述之間顯然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應當全額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基于對上訴人信息披露的信任,買入賣出上訴人公司股票,本身是一種很正常的交易行為,也是一種很正常的交易習慣,并不是上訴人免責的理由?;矍蚩萍家参茨芘e證證明存在系統性風險?;矍蚩萍级啻翁摷訇愂觯で蓛r,造成股民慘重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希望廣西高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雙方立場差距較大,被告不同意調解,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隱瞞實際控制人 1001項奇葩議案震驚監管層
慧球科技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均披露,公司不存在實際控制人。直至2016年1月9日,才披露顧國平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但實際上,顧國平早在2014年就悄然入局。證監會查明,其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為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
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鮮言安排其實際控制的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顧國平簽訂《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等系列協議,但慧球科技仍無視信披要求,堅持“暗度陳倉”的策略。
先前堅持不承認顧國平的實際控制人身份,然而承認了之后,慧球科技似乎就改不過來了。證監會查明,鮮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為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間,慧球科技在回復上交所問詢函的公告和2016年半年報中一口咬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仍然為顧國平。
除了違規隱瞞和虛假記載實際控制人,慧球科技也通過2017年1月6日的1001項奇葩議案向市場表明“放飛自我”的路上沒有終點:
在1001項議案中,既有《關于堅持釣魚島主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議案》,也有《關于公司建立健全員工戀愛審批制度》;甚至違法提議強加股東義務,如《關于第一大股東每年捐贈上市公司不少于100億元現金的議案》。
面對該1001項奇葩議案,上交所在監管工作函中表示:“很多議案前后交叉矛盾,邏輯極其混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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