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梁琦報道 “經濟適用住房”自出臺至今,一直為社會關注。建設部有關部門提出,發展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主要是制度建設和管理是否到位問題。為此,相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找到關鍵問題,以確保政府的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中低收入居民家庭。
針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現狀,在昨天的“春季房展會”上,有關專家認為,三大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買房者中有相當一部分為中高收入家庭
國家目前的政策是最低收入者租賃廉租房,中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者購買商品房。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界定是家庭年收入6萬元以下。根據調查,1998年以來,約有16%的經濟適用住房賣給了中高收入者。與之相伴隨還出現了一人多房的現象,更是違背了這項政策的初衷,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現階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只要由購買者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即可,而目前個人資金管理、信用管理等宏觀條件還不完備,購買者收入的核實取證難度較大。
單位價格偏高
一些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與商品房相差無幾。從而形成兩種局面:一方面由于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所以高價的經濟適用住房使得政府減少的稅收轉化為開發商的高額利潤;另一方面高價格使經濟適用住房只適于兩種人居住:拆遷安置戶和中高收入者。
部分經濟適用住房偏豪華
與單位房價過高不同,有些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價格并不高,但在戶型、裝飾方面卻偏豪華,這往往是由于購買者界定的模糊造成的,從而導致一些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上片面追求品位,如有些開發商的目標是將經濟適用住房建成精品、名牌,在設計中選用高檔材料、名家設計,同時配套設施如物業、會所、廣場等追求高品質。因此,這類住房總體房價依然偏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與同等條件下商品房開發商的不平等競爭。
據悉,目前,居民家庭收入審核是最為突出的難點。根據有關規定,現在可以通過單位或居住地有關部門(辦事處、居委會等)出示證明方式,將來要逐步過渡到依靠納稅單等進行審核。在目前通過單位或有關機構證明的方式下,應該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