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治理轉型嚴重倒退誰之過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17:29 新浪財經 | |||||||||
小股東私設公堂VS 大股東被迫出局 ——健力寶系列深度評論(五) 吳 越 (知名法學專家):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歐盟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撰稿人。
盧 愷 (資本市場與公司金融研究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著名的《財經》雜志有一個精彩的評論說道:“健力寶由此處于其誕生21年以來歷史中的最曖昧時期——在表面上,它仍是一個不斷生產出健力寶牌汽水的工廠;但事實上,它已無法像一個普通企業那樣運作,既無董事會,亦無股東會。企業竟被掌在地方政府成立的恢復生產工作小組之手。” 據此觀察,健力寶公司治理轉型面臨嚴重倒退,須問責:到底是誰藐視公司法的存在? 這里需要回答的問題有兩個層面:第一是本次大股東之間簽約,自愿協議轉讓相關公司股權是否合法有效;第二是如果前者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三水政府作為小股東私設公堂驅逐大股東是否合法。我們前面分析已經得出結論,前者合法;而對于后者,本文將進行討論。 (一)關于持有健力寶集團8.9%股份的三水區政府與本次轉讓的關系 三水區政府是持有健力寶集團8.9%股份的小股東,在健力寶集團的上一層控股公司三水正天科技、三水健康產業和CASA均無持股。 健力寶集團的大股東是三水健力寶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健力寶集團58.3%股權,為第一大股東)和CASA公司(持有健力寶集團32.8%股權,為第二大股東),健康產業的大股東是三水正天科技(持有健康產業90%股權)。此次是三水正天科技、三水健康產業和CASA轉讓股權,健力寶集團的股權結構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因此,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與健力寶集團沒有關系。 據此,三水區政府根本無權干涉本次股權轉讓。 當然,三水區政府作為健力寶集團的小股東,它有權知悉健力寶實際控制權所發生的變化。據《財經》報道,2004年11月16日,健力寶股權交易各方在廣州亞洲大酒店舉行股權受讓儀式,三水公投方代表譚超出席了儀式,即代表三水區政府對本次股權轉讓的知悉和認可。 (二)關于小股東私設公堂驅逐大股東 在這里,我們非常贊同著名法學家尹田教授的評述:“健力寶集團不管發生什么樣的紛爭,政府只是小股東,只能行使你作為小股東的權利,但卻動用了公權,這是極為荒唐的,非常荒唐,沒有道理可講,相當于自己私設公堂,這個事情無論如何不能再搞了,要馬上叫停。健力寶集團有兩個大股東,三水健康產業和香港CASA,這兩個公司的權益被他人剝奪了,沒有說明任何理由和程序,那怎么成呢?那就是侵權行為,這是政府行為,根本不是什么簡單的三水資產管理公司行為,它就是三水區政府的侵權行為。” 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我們認為怎么抨擊也不過分。三水區政府宋德平等少數人視《公司法》為兒戲,這不是個簡單的認識問題,也不是個輕微的程序問題,而是一個以強權取代法治、挑戰公司治理準則、性質極端嚴重的行為。 在健力寶這個案例中,如果政府作為小股東有什么不同意見,應該通過健力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出,而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許可就強行接管企業,不管其背后動機是什么(這其實并不重要),政府作為小股東驅逐大股東的行為本身就已經嚴重違反《公司法》。 在有政府參股的企業中,政府與其他出資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果政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可通過協商或訴訟等途徑討回公道,但不能采取法外措施乃至暴力機器將其他股東的財產權據為己有,否則相當于私設公堂。 小股東為驅逐大股東私設的這個公堂,是凌駕于健力寶公司治理框架之上的法外“裁判”,其“判決”的結果直接導致公司治理框架的崩潰和股東利益的零保障預期,如此,投資者信心將在數月內迅速喪失。 (三)關于健力寶公司治理轉型面臨嚴重倒退的責任 在公司運營中,大小股東、新老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應獲得足夠的關注,但股東利益至上、股東價值應該最大化,否則股東撤資,公司作為一個運營體便不再存在,各方利益均無法實現。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出資人的運營權不容剝奪(除非它自己聲明放棄),這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原則。參與公司運營的任何一方都應該依據《公司法》統一規范調整下活動,政府也不例外。 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保護所有出資人(而不是某一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政府如果享有超越于公司治理準則之上的權利,則其他股東之表決權形同虛設,進而投入資本的邊際報酬失去控制和保障,于是投資人逐漸萌發退意也就在情理之中。所以我們說,只有推動我國企業的公司治理轉型,才能夠激活民間資本投資、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 現代公司治理轉型的基本方向是構建有助于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政企不分與這個目標正好背道而馳,因為政府不恰當的介入會使企業產權關系趨于混亂,不管最終給企業財產帶來收益還是造成損失,都同樣容易引起各方紛爭、損害企業發展的根本利益。因此現代公司治理轉型強調政企必須分開。 政府本應鼓勵和促進企業實現公司治理轉型,但其行政權力膨脹背后的人為操控又不自覺的為其插手企業提供機會,政府自律、外部監督和法治管束是解決這一天生缺陷的三劑良方。在健力寶一案中,就政府自律而言,政府本身應該認識到,破壞現代公司治理的操作只會加劇公司治理危機從而加深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建立自上而下更為有效的行政自律和約束機制刻不容緩;就外部監督而言,紀檢機關和公檢法部門不應與地方政府亦步亦趨,而傳媒輿論、專家學者的活力似有待加強,至少不應在嚴重破壞公司治理的越權行為發生時失語;就法治管束而言,違反公司法的行為理應受到更加嚴厲的懲處,畢竟公司治理系整個國家經濟體有序運行的微觀保障。 總而言之,在健力寶一案中,大股東之間簽約自愿協議轉讓相關公司股權合法有效,三水區政府作為小股東私設公堂驅逐大股東明顯非法,因此健力寶公司治理轉型面臨嚴重倒退的責任在于三水方面,三水區政府必須立即糾正其錯誤做法。 新浪編者注: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新浪財經刊登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專家評論健力寶事件系列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