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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究竟誰應該對健力寶產權改革之痛負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17:19 新浪財經

  張海瞞天過海與政府疏忽之過 VS 投資者無辜受累緣起政府接管

  ——健力寶系列深度評論(二)

  吳 越 (知名法學專家):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歐盟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撰稿人。

  盧 愷 (資本市場與公司金融研究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基本目標是,實現產權明晰、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產權改革成功可以激活各生產要素,使一個原本失去活力的國企起死回生,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并與市場經濟制度和法治社會和諧相處;但產權改革失敗也可以使一個原本茍且度日的國企被折騰得元氣大傷甚至瀕臨倒閉。健力寶很不幸屬于后者。

  著名的《財經》雜志最近以“轉制中的魔鬼”來高度概括這樣一段國企產權改革之路及有關當事人的真實面目。據其報道,健力寶原為三水當地獨一無二的大型支柱型國企,由創業元老李經緯和他的團隊掌管。自2001年下半年起,當時的三水市政府(即目前區政府前身)想出讓健力寶股權,是為“轉制”。當時有意購買者包括執掌企業17年的李經緯團隊,其出價為以4.5億元的價格完成健力寶集團100%的股份交易。但三水方面最終決定把健力寶賣給浙國投,三水政府向浙國投轉讓健力寶75%股份,作價3.38億元。“浙國投”只是聽起來有機構出面,其身后便是兩手空空、躊躇滿志的張海。此后張海開始以健力寶品牌介入資本運作,資本運作耗費巨額銀行貸款,導致本已短缺的公司資金更加捉襟見肘;主業領域又頻繁受挫,直接影響健力寶飲料的產銷和利潤。2004年初健力寶進入半停產狀態, 2004年8月健力寶已發展至頻頻全面停產的窘境。銀行催討利息,工資久拖未付,供應商因收不到貨款而拒絕提供原料,經銷商因無貨可提而上門追討之前墊付的貨款……企業風雨飄搖,危在旦夕,直至2004年11月李志達臨危接手注資拯救。

  《財經》的資深記者末了仰天長嘆:補救昨天的錯誤,出路何在?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正切中痛處。他其實就是問:究竟誰應該對健力寶產權改革之痛負責?我們試圖根據現有的線索回答這個問題。

  (一)張海瞞天過海與政府疏忽之過

  有一種論點認為:“三水政府在這場危機中受到的傷害是雙重的。作為小股東,其權益受到侵害;作為地方父母官,當地最大企業的衰敗,后果更是不堪忍受。如今企業處于危局,因事關債權人、員工和當地經濟,也關乎國有小股東的利益,地方政府當然有責任和義務有所作為。”這就是所謂的“政府受害論”。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純粹為三水區政府開脫,是十分片面和錯誤的。應該歷史的、全面的、客觀公正的評價健力寶產權改革的得失與責任,絕不可以推卸和轉嫁責任。

  《財經》對此有一段評論:“政府一朝遭蛇咬悔意連連。三水政府此舉或有其可以理解和同情之處,其當初的改制方向也應予肯定。但地方政府最初在國有股權退出,選擇新股東時過于輕率,缺乏對收購者起碼的資信調查和資格考量,致使企業在落入投機者手中,損失慘重。”我們認為,這正是政府的疏忽之過。

  還有學者指出,三水昨天的“所托非人”代價深重,而產權改革是個探索過程,當然也會有“覺今是而昨非”的時候,這一點分析也相當精辟。

  但在我們看來,最主要的問題其實只有兩個:

  第一,既然在一定程度上健力寶產權改革之痛生于政府的疏忽之過,那么三水區政府在這個問題上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健力寶產權改革三年來,張海瞞天過海與三水區政府疏忽之過均有目共睹,其應對轉制操作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張海被當事各方稱為“職業說謊人”,其個中原委和是非爭論我們都不去深究,不過有一點非常清楚:健力寶集團在他掌舵的三年里每況愈下直至巨虧,其本人卻漸見富態、至今逍遙自在,這違背最起碼的經濟學常識。但是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沒有三水方面的疏忽之過,健力寶產權改革之痛也不至于如此致命,明鏡高懸總不能只照別人不照自己。我們認為,三水方面現在的一切行為都不足以洗脫當初的疏忽之過,因此我們奉勸當事人勿須再徒勞。

  第二,如果三水區政府如今真想亡羊補牢,其盡責途徑也值得探討。因為如今的健力寶已經不是當年的健力寶,它不再是一個國有企業而是民營企業,政府在其中只有一個角色,那就是小股東,面對此情此景它能夠做些什么?

  張海也好、三水方面有關當事人也好,它們在過去如曾犯下錯誤,則應啟動檢察院、法院和紀檢部門的調查程序,但此等過錯與新的投資方無關,所有調查和追究均應以保證健力寶集團正常運營與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為前提(可我們看到的卻是至今沒有任何人受到徹底調查追究,而同時健力寶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受到侵占);即使三水區政府同時也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它亦沒有權利為了爭奪自身的利益補償而拿投資人當替罪羊;新的投資方匯中天恒與老股東股權轉讓合法有效,其無辜受累完全緣起政府非法接管,不但沒有任何義務承擔健力寶產權改革之過,而且應該為本次被接管所受之全部損失得到公正的補償。

  政府如果推卸、逃避自身產權改革之過并向新的投資人轉嫁體制改革成本甚至在法外采取過激措施,試圖讓無辜投資人為政府當初的疏忽之過埋單,則只會致使各方合法權益進一步受損并激化矛盾。如此“盡責”的種種作為根本不是亡羊補牢,而是錯上加錯罪加一等,非但不能解決健力寶存在的任何問題,還會在錯傷投資人的同時殃及健力寶并將政府自身推向循環侵權的違法深淵最終不可自拔,這樣下去的結局只能是幾敗俱傷。

  (二)投資者無辜受累緣起政府接管

  在成為擁有91.1%股份的健力寶集團合法產權持有人后,匯中天恒方投入返還經銷商欠款、員工欠薪和購買原材料等的資金累計達1億元以上,并于2004年12月6日恢復生產。

  關于投資者的實際投入,媒體已經有過比較詳細的報道。在所有已披露事項中,投資者均系真實投入,健力寶集團實際獲得了流動資金。其中支付的經銷商貨款、材料采購款和銷售公司員工工資屬直接投入,其他一些貸款事項投資者也已提供全額備付信用證擔保,承擔最后還款人責任,而此時的健力寶集團本身已經沒有償還該等負債的能力,它從投資者的上述投入安排中只會受益。

  可見,新投資方為貫徹廣東省委省政府、佛山市委市政府關于“保護健力寶品牌、恢復生產、穩定局面”的指示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使健力寶向著健康、穩定和良性的軌道發展。此后的無辜受累,完全緣起政府接管。

  無論動機如何,政府強行接管事實上已經導致新投資方承擔了與之無關的改革成本。國企產權改革的風險其實相當一部分來自于主操者即政府本身,三水區政府本應直面當初操作失誤的現實并痛定思痛。但我們遺憾的發現,三水方面的決策者們并沒有朝正確的目標而去,卻以絲毫無助于解決問題的“強行接管”使錯傷投資人成為不可逆轉的事實。健力寶在真正的戰略投資人現身之時再次與發展機會失之交臂,產權改革之痛沒有緩解便又痛上加痛,確實令人扼腕嘆息。如此,社會公共利益在較長的時間內必將受到持續損害。

  三水區政府對此的辯解均不能成立。據《財經》報道,健力寶集團尚欠三水公投6600萬元,這筆錢主要是李經緯時代的應付分紅款;另外張海收購健力寶的3.38億元資金中,尚有1億元尾款未付三水公投,當年雙方曾有協議,約定這1億元在三年后支付,但前提是健力寶集團沒有其他或有負債。上述欠款問題成為三水區政府為難新股東的主要借口。

  對此我們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相關負債的支付主體和支付條件,誰欠債跟股東沒有關系;這些款項即使應該支付而未能支付,主要也是三水區政府自身的錯誤作為所造成的;以此為借口,全面剝奪新股東的運營權、變相迫使新股東承擔產權改革成本的做法更是毫無道理的:

  1、誰欠債跟股東沒有關系,按照現行《公司法》,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2、公司欠債跟公司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沒有任何關系,以公司欠債為借口阻撓股東變更登記毫無法律依據。

  3、三水區政府一方面要求新股東盡快支付述上述陳年老帳(在張海主政健力寶三年間三水方面并未積極主張,如今對新股東卻十分刻薄),另一方面又為此設置重重障礙,停水停電百般阻撓新股東復產,其變相迫使新股東承擔產權改革成本、為政府過去疏忽之過買單的意圖很明顯;

  4、按照報道,李經緯時代的應付分紅款6600萬元為健力寶集團所欠,新股東并非該筆負債的支付主體,沒有義務替健力寶償還此等債務。當然,在新股東主持健力寶集團運營期間,他應根據清償次序逐步以集團收入償還各項債務,可惜后來其運營權已被剝奪,不可能去安排償還債務。

  5、按照報道,張海收購健力寶的3.38億元資金中的1億元尾款按照3年期限應該2005年才到期,而此前2004年12月6日政府已經驅逐新股東,股東上億元投入已經被三水方面非法侵占,而股權變更登記則因健力寶及其控股公司的公章被收繳至今無法完成。作為被逐者,匯中天恒此時已經完全被剝奪運營權,其維權之路仍未見希望,處理債務之責又從何而來?況且按照原來約定,該筆款支付的前提是“健力寶集團沒有其他或有負債”,而如果不滿足這樣一個先決條件,此等“尾款”便不構成健力寶對政府的真實負債。

  由此,三水區政府給出的是一個矛盾循環的邏輯:它想向新股東要錢,卻又扣其公章使之無法完成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工商變更登記具有公示性,利害關系人如對公司股東行使追索權,應以工商登記的股東為準,既如此,錢要不到;越要不到錢就越不肯給新股東辦理變更,這樣下去惡性循環,三水區政府自己給自己上了一個死扣。更何況,向股東要這個錢是沒有道理的,誰欠債跟股東沒有關系,三水區政府還是找錯了對象。

  可見,有因才有果,三水區政府非法接管、驅逐股東、侵占資產并且搞錯還款主體才是上述欠款未能支付的根本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新股東替相關公司償還該等債務并無必然的邏輯和適當的身份,那就等于是變相承擔了與之無關的產權改革成本,最終卻可能一無所獲。

  最重要的是,如今的健力寶已經不是當年的健力寶,經過2001年轉制,它不再是一個國有企業而是民營企業。事過境遷,三水區政府如今的盡責途徑也已經與當年完全不同,其在健力寶只有一個角色,那就是小股東。

  在2004年11月發生的健力寶股權收購案中,政府不再是健力寶控股股權的持有人和出讓人。政府不能借保護國資之名、行濫用公權之實,否則市場交易秩序、政府信用和社會信用從何談起。

  如果三水方面有關官員是出于對當年決策“所托非人”的檢討而對這段“國退民進”進程徹底反悔,那應該問責的也是三水政府當年的疏忽和張海之過,怎能將責任推到新投資人身上讓之承擔呢?三水政府少數官員的嚴重邏輯錯位直接導致了健力寶之亂,將來的某一天,其必須對當年“所托非人”的疏忽和如今“強行接管”兩大錯誤同時負責,而與此同時,對于健力寶而言,這樣“試錯”所付出的代價也將會是更加慘重。

  于是,我們可以再問一次:究竟誰應該對健力寶產權改革之痛負責?當然,回答也許還會各式各樣,但相信仍然沒有人會回答是匯中天恒和北方亨泰。而事實中,這兩個當事人卻正以過億元投資被三水政府非法侵占的巨大代價來承擔這莫須有的義務。

  與當初的“所托非人”相比,這一次則是“所究非人”,指鹿為馬的嚴重錯誤三水方面竟然連續犯兩次,頗具諷刺意味。

  新浪編者注: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新浪財經刊登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專家評論健力寶事件系列文章:

  引子

  【一】政府接管行動本身是非對錯

  【三】三水區政府為誰的利益背水一戰

  【四】收購方合法地位與權益之辯

  【五】治理轉型嚴重倒退是誰之過

  【六】到底是誰在企圖搞跨健力寶

  【七】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錯位之亂

  【八】投資者合法權利該由誰維護

  【九】誰才應該對健力寶困局負責

  【十】敢問健力寶的未來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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