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魁:健力寶收購案凸顯治理轉型挑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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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5日 14:30 《財經》雜志 | |||||||||||||||||||||||||||||||||||||||||||||||||||||||||||||||||||
國企產權改革一定要高度重視公司治理轉型問題。沒有成功的治理轉型就難有成功的產權改革 □張文魁/文 一個原本尚可“過日子”的國企反而被產權改革給折騰得元氣大傷甚至破產倒閉,這
強調治理轉型的重要性,在于要改變產權改革中“見物不見人”的思路和方法。因為國企產權改革是在過去“放權讓利”和出資人不到位的既往路徑上進行的,以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軌為背景,政府從隨心所欲到逐漸接受法律約束,公司治理轉型極為復雜,遠甚于其他許多國家的國企私有化。 如何結合中國產權改革的特點及公司治理轉型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尋找成功實現治理轉型的路線圖,健力寶完全可以作為一個經典案例。 公司作為運營體的存在 在對于產權改革的關注中,國有股比例下降到什么程度,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往往最受關注。健力寶事件清楚地告訴我們,公司只有作為一個運營體(GOING CONCERN)存在才有意義。 也就是說,公司要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市場價值也才會高于資產清算價值。而且,對于改制后企業而言,維持運營狀態對于地方政府和利益相關者也具有重要意義。否則,政府便得不到稅收,職工拿不到工資甚至失去工作,供應商和經銷商得不到有關利潤。 改制后的企業,哪怕已經實現了完全的民營化,以職工為主的利益相關者仍會要求政府保護自己的利益。在不少地方,尤其是珠三角和長三角等地,一些國企和集體企業的“裙帶經濟”、“山頭利益”相當厲害,供銷商與企業內部人員或當地政府有錯綜復雜的關系,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轉型中的角色由是更為微妙。其實,正是這些因素在起作用,正因為公司作為運營體至關重要,才會有健力寶前不久急不擇路的“復產”工作。 公司治理主要是為了維持企業作為持續運營體而存在。一般而言,公司作為運營體存在,對大小股東、新老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有一致的利益。但在國企產權改革中,上述各方的責權利關系重新洗牌,可能會影響企業作為一個正常運營體的存在。 首先,產權變動使得各股東通過股份交易而不是企業運營來實現利益,回避風險;其次,新的控制股東熱衷于資本游戲或轉移利益,對行業的生疏、對國企重組和改造能力的缺乏、后續資金的匱乏以及戰略上的失誤,或數個股東之間的劇烈矛盾及利益沖突,都有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再次,長期的“放權讓利”和出資人不到位,很可能導致原國企高管或員工與從外部進入的新控股股東嚴重對立。這也是影響公司作為正常運營體的關鍵因素之一,特別是對那些所謂的“創業積累型企業”,更是如此。 治理轉型失敗,將沖擊企業的正常運營;企業正常運營受到沖擊,又會反過來加劇公司治理危機。健力寶“亂局”正由此而來。 避免“所托非人” 從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國企產權改革相當于“并購”。因此,新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非常重要。即使像健力寶這樣的非上市公司沒有“監管部門批準”一說,政府及銀行等債權人仍應掌握國企并購者的真實身份和相關信息。 道理非常簡單。因為政府作為擬轉讓產權的實際持有人,要盡可能保證這樣的大宗產權交易不流產。特別是我國國企產權轉讓的轉讓款大多并不是一次結清而是分期付款,所以政府應掌握并購者的真實身份、真實財務的基本信息。 此外,在產權改革后的一段時期內,政府對于企業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職工,仍然不能完全擺脫義務(在影響到社會穩定時更是如此)。例如,許多國企在產權改革時,將改制成本從資產中抵扣,但并沒有給職工兌現;有的為了換取并購者進行后續資金投入和其他項目投資的承諾,政府往往給予了優惠條件,而并購者是否有條件有能力實現這些承諾,對政府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總之,政府應該清楚產權改革后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誰、是什么樣的人,才能盡量避免“所托非人”。 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在國企產權改革中非常重視對并購者的識別和篩選,甚至謹慎到寧愿犧牲賣價目標,以求取可靠之人(包括為政府所熟悉和放心的國企管理層)和可靠之發展后勁的地步。但是,隨著MBO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地和境外企業積極并購國企,對并購者的識別和篩選成本就越來越高了。尤其是如果真正的并購者出于某種目的而隱身幕后,通過“道具公司”(DUMMY COMPANY)或專門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來并購國企,政府不但難于識別、篩選,而且可能會給產權改革后的企業留下隱患!敖×毎浮币约白罱l生的“伊利案”,均以不同形式表明了這一點。 政府角色:責任與盡責途徑 當然,雖然政府在企業產權改革后仍承擔一定責任,但如何承擔這種責任則大有講究。應當指出,即使政府責任感是高尚的,也應依法促進治理轉型。破壞治理轉型的操作只會加劇公司治理危機。 在這里,公開透明、嚴謹規范的轉制操作程序非常重要。在產權改革過程中,有關合約應要求并購者披露身份,提供真實信息,絕不允許實際控制人隱身幕后;對于改制后股份的轉讓應有鎖定期,交易中的非賣價因素也必須考慮在內,其重點是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此過程中,有公信力、高水準的財務顧問介入政府的轉制操作,應當是可以提倡的方法。 產權改革是個探索過程,當然也會有“覺今是而昨非”的時候。例如健力寶這樣陷入治理轉型危機的企業,如何才能擺脫危機? 具體的解決辦法只是個細致的籌劃與談判的過程。但從原則上說,必須遵守現行法律規定,根據現代公司制度推動企業完善治理轉型。政府有責任在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協議的基礎上,平衡新的股東和其他利益群體之間的沖突。尤其是要協助職工等弱勢群體,使他們的利益在轉型后的治理結構中得到表達和保障。 如果新股東和其他利益各方矛盾沖突激烈,導致企業陷入危局,政府應積極調和,通過協商、談判等經濟和法律手段,協助企業回到正常的軌道和成功實現治理轉型。 對于目前陷入困境的健力寶,三水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避免在法外采取強硬的措施,致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受損,激化矛盾;應尊重投資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此基礎上與投資者進行坦誠、平等和自愿的談判,尋求妥當的解決方法和制度安排,推動企業治理結構的成功轉型。如果談判不成,則可考慮通過回購股權等經濟和法律手段,挽救瀕臨絕境的企業。-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相關專題: 《財經》雜志封面系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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