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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上繳本質是收入分配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7:26 上海國資
收益上繳本質是收入分配改革 朱金福/文 央企收益上繳是推進收入分配改革的關鍵一步,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一步 2006年年末,一篇名為“倒閉電廠抄表工年薪10萬”的報道引起巨大的反響和爭論。各方最終把矛頭對準了產生暴利的壟斷性中央企業。“央企吃肉、全社會喝粥”的說法,使得壟斷央企成為眾矢之的。 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國指出,在國家尚未建立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制度的情況下,企業擁有國有資本收益自由支配權。效益好的企業職工收入不斷膨脹,而困難企業的職工則收入不斷下降,由此產生企業內部分配秩序混亂,導致社會分配不公,積重難返。 爭議壟斷央企 據財政部企業財務快報初步統計,2006年,中央企業累計實現銷售收入8.2萬億元,實現利潤7700億元。在巨大利潤背后,來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壟斷性行業的利潤占了大頭。據悉,僅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 2006年的銷售收入就超過2萬億元,他們的利潤總額加起來約占央企總利潤的一半。中石油集團總經理蔣潔敏在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上公開表示,中石油是亞洲最盈利的公司,“不是之一,是第一”。 學者孔善廣認為,國有企業近年利潤大增,根本原因就是能源資源價格的持續高漲和對市場的高度壟斷。 更令公眾感到不滿的是,央企如此巨大的利潤,卻沒有上繳國家并用之于民。自1994年分稅制度改革以來,國有企業不再上繳利潤。相反,這些年國家財政支出大量用于國有企業增撥的流動資金、挖潛改造資金和三項費用等。例如,2005年,中央財政給中石化以及中石油煉油企業發放了各100億元的政策性補貼,2006年底,財政部又給予中石化煉油企業50億元的補貼。 國企利潤多年不上繳,造成了一系列問題。原本應為全民謀福利的巨額利潤只在壟斷國企內部分配,加大了整個社會的貧富分化。2005年度央企收入調查顯示:人工成本最高的央企居然為12萬元/人(表1),超過同期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18405元的年平均工資6倍以上。 2006年5月,勞動保障部副部長步正發也披露,電力、電信、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的2到3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實際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正如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張維迎教授所言,壟斷國企是一種全員尋租——尋租的人不僅包括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的“頭頭腦腦”,普通的工人也在分享壟斷租金。例如石油公司、電力公司、電信公司工人的工資比其他競爭性行業要高得多,就是壟斷行業全員尋租的證明。 在各種壓力下,電力行業率先喊出了“減薪”的口號,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相關規定,2006年1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給出了一個令壟斷性企業極為敏感的數字變化——將“2005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當于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企業,要從嚴審核其掛鉤經濟效益基數、工資總額基數,將其浮動比例下調至0.6以下。”而這個數字的前身是0.75。 收入分配改革拉開大幕 2006年,針對近年收入分配秩序比較混亂的局面,新一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拉開大幕。 當年5月2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問題。7月6日,在中共中央召開的黨外人士座談會上,胡錦濤再次就收入分配問題發表了重要講話。 此后不久,由發改委牽頭,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等13個部委協同參與制訂的《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草稿業已進入最后的征求意見階段。 同年10月,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方向和途徑。而在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直是重頭戲。《決定》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規范壟斷行業分配秩序: 一方面,要通過加快壟斷行業改革,打破壟斷,放寬準入領域,引入競爭。對于已經初步拆分、引入競爭的電力、電信、石油、民航部門要引入新的競爭,并完善改革措施,特別是完善個人收入分配的約束和規范。對還沒有進行實質性改革的鐵道、金融、公用事業等,要加快改革步伐,積極推進政企、政資、政事分開。 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采取措施,調整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盡快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使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在壟斷企業的權益得到保障,包括國有資本應當分享的利潤及其使用。壟斷行業尤其要嚴格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制度,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監督。 上海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長汪勝洋告訴《上海國資》,以上舉措明確表示,央企收益上繳是推進收入分配改革的關鍵一步,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一步。國家作為央企最大的投資者,央企的權益為全民所有。央企應該將利潤上繳國家,而不是獨享高工資和高福利。 事實上,國資委下屬央企的利潤差距也是相當大的,一部分央企經營困難,包袱沉重,而另一部分壟斷央企獲取了暴利。有關專家表示,通過央企上繳紅利,可以在國資委內部調節央企的利潤收入,壟斷行業的一部分高額利潤轉移到其他困難央企的改制成本上來,實現央企內部的收入分配調節;一部分利潤可以進入公共財政,進行轉移支付,調節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 僅有收益上繳是不夠的 是否上繳了收益,企業收入分配制度就趨于合理? 汪勝洋表示,不能因為壟斷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就表示壟斷企業的存在是合理的,建立合理的企業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加快壟斷行業改革,打破壟斷,放寬準入領域,引入競爭,因為壟斷企業的存在事實上提高了整個的社會成本。 改革開放以來的20多年時間內,已經多次規律性地出現了增長中的“瓶頸”現象,即當宏觀經濟增長速度加快后,出現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約束,不時出現的“油荒”、“電荒”、“運荒”等所涉及到的,無一不是處于壟斷性行業的企業。 汪勝洋認為,作為國有資產,首先要解決“辦國企是為了什么”的問題,國有企業應該是彌補市場的不足。在競爭性領域,應該用國企的收益作為衡量其是否應該存在的標準,而在非競爭性領域或帶有某種具有公益性的領域,國企上繳紅利就不應該是標準。 經濟學家張卓元認為,最根本的是要打破壟斷,引進競爭機制,惟如此,才能從源頭上限制壟斷行業收入過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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