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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河沙特許經營權紛爭調查(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8:19 中國青年報
兩名律師的理由是:衡陽市珠暉東城砂石站自1994年開始在東陽渡鎮太山村河邊處經營砂礫,并且通過了工商、稅務、河道管理部門的批準。14年來從未影響湘江的防洪及抗旱,即使在1998年、2005年,衡陽市連遇兩次百年一遇的洪水時,該站也沒有影響湘江河道的行洪。 而且14年來,“衡防指”也從未以東城砂石站影響湘江行洪為由告知或處罰委托人,由此可知砂石站的選址完全符合湘江行洪要求。 律師們還表示,即使砂石站建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客觀事實也已經證明該建筑物或構筑物沒有也不會影響行洪,不屬于“妨礙行洪的建筑物”。因此,“衡防指”作出的清障令沒有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錯誤。 在雙方的文來文往中,兩位律師進一步指出,衡政通[2007]6號文中規定的“證照齊全、手續齊備的經營者可經營到許可期滿,所有經營許可期滿后不得延續”本身已經違法。因為,“證照齊全、手續齊備的經營者”是合法經營行為,而要求各個部門對合法經營者在“經營期滿后不得延續”,則是一種人為的使合法行為不合法的表現。同時,是否頒發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許可的設定,衡陽市政府無權設定或取消這種行政許可。 “衡防指”在給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的回復中則針對性地解釋了律師們提出的焦點問題。東城砂石站曾在洪水中被淹沒過,依法自然屬于該部門管理范圍。對于“停止行政許可”的指責,他們的回應是,企業沒有去申報,自己喪失了權利。 肖啟斌、趙盛麗告知記者,有相當部分的企業都接到了這種具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清障令》,以前些年發生的洪水災害而在2007年12月作出具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清障令》,顯然程序違法。再結合衡政通[2007]6號文中規定,可以看出,政府部門是以停止許可和清障令的方式剝奪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利,屬于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 而根據《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河道管理范圍是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這場律師與政府部門的論戰一直進行到2008年3月。法律界人士的參與讓政府的整治工作有了意想不到的變化。3月11日,衡陽市水利局常務副局長蔣云良告訴記者,先后有兩批共6名律師就此前來商談論爭過,而他們也多次到市法制辦、省水利廳法制辦和一些律師處咨詢、研究。 在沉默了一段時間后,10多家砂場經營戶紛紛開始向當地所在區政府呈述苦楚:或稱不在河道管理范圍之內,或稱企業經營困難,希望得到照顧。部分企業負責人含蓄地表示,衡陽市規劃新開辦的經營場地布局上不合理,有的地方被“遺忘”,可能導致當地建筑市場的混亂。 有人則指出政府部門“一刀切”的整治行動不僅斷送了企業的經營權,而且重新規劃設立19家砂礫經營場地、并由河道管理部門租賃,再公開招標確定經營權的方式,背后的利益動機明顯。 上書市人大,直指政府操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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