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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費機構跑路?職業打假人惡意打假?針對這些消費者的痛點、難點,國家有了新規定。
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8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的實施條例。
“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公共利益的維度,它既與消費者個人的利益相關,又與整個國家,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相聯系?!痹谥袊▽W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看來,《條例》既直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頑疾沉疴,又正視了時代發展出現的新問題,極具針對性和時代性?!八M一步完善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推動了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邁向更高水平,具有里程碑意義?!?/p>
預付費收款需簽訂書面合同
《條例》一經發布,不少人就發現,其中花了較大篇幅講了一件事——預付式消費。
對于預付式消費,人們大多都很熟悉。健身房的月卡、年卡甚至5年、10年卡;美容美發店里一次性充個大幾千;培訓機構買課10節起,一買就一兩萬……還沒享受服務,錢已經花了出去。盡管如此,因為預付式消費大多綁定折扣,所以消費者仍然愿意為此買單。
然而,隨著預付式消費成為行業慣例,卡里錢還沒花完,店就關門的情況卻越來越多。卷款跑路甚至變成了一種套路,一些店家卷款后原班人馬原地“重生”,對以往欠款卻概不承認。消費者維權難的話題也屢屢沖上熱搜。
對于這些問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同時,《條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預付式消費這個問題其實是多年來一直存在的老問題,”孫穎表示,“所以消費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共同面對來解決難題?!?/p>
孫穎分析認為,預付式消費的方式其實更有利于經營者,尤其對小微企業經營者早期經營過程中回籠資金而言十分有用。與此同時,經營本身存在風險,一旦出現經營不善、經營者跑路,消費者權益就容易受侵害?!啊稐l例》對預付式消費中重點、難點問題以及矛盾突出的地方都有相應的條款?!彼忉屨f,例如要求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要求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消費者,一旦提供不了服務,需要對未提供服務的部分進行退款。
不過,孫穎也指出,《條例》中只針對預付式消費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經營者提出了要求,但這種規范更多依賴經營者進行自我約束。實踐過程中還需要各地結合實施條例規定的內容,出臺一些具體的地方性的監管措施。
“例如是否可以實行保證金制度,是否要對預付卡中資金的用途、資金使用比例等進行監管,怎么監管?”孫穎認為,想要從國家層面對這些內容進行統一,難度較大。因為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協調各部門進行管理。而且中小經營者數目繁多,一一監管,監管成本較高?!八跃唧w實施,需要依靠各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聰明才智去落實?!?/p>
惡意索賠將不再適用懲罰性賠償
“社會上關于要不要支持職業打假的爭論已經有近30年了。”孫穎介紹說,從1995年王海成為職業打假第一人開始,社會上出現了無數個王海,職業打假人群體就出現了。2013年《消法》修訂,懲罰性賠償從一倍增至三倍,且最低金額為500元,職業打假人更是如雨后春筍般涌出。如今,有些職業打假人甚至已經公司化、家族化,有泛濫的趨勢,并且某些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已經損害了社會誠信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
近年來,隨著職業打假人群體不斷增加,職業索賠相關案例越來越多地被暴露在公眾面前,大眾對職業打假人的態度也產生了嚴重分歧。例如被稱為“中國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一方面被網友稱為“打假斗士”;另一方面,因為每年千萬元級的營收,也面臨著“知假買假”“敲詐勒索”等質疑。
職業索賠所具有的這種兩面性,一方面確實起到了凈化市場、維護消費者整體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一定程度上給經營者和誠信建設帶來了困擾,這給《條例》的制定帶來了困難。
“最開始考慮的是從消費者概念出發,把職業索賠人給排除出去 ?!睂O穎解釋說,由于職業打假人也具有消費者屬性,完全將職業打假人從消費者概念中剔除出去有一定困難,最終《條例》選擇了限制權利的方式。
關于職業索賠的相關規定分別出現在《條例》的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和第六章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并不是說職業打假人就一定不好,如果以此作為工具為個人牟取私利就超出了法律所能容許的范圍。”孫穎認為《條例》沒有對職業打假人采取一桿子打倒的方式,而是通過限制其行為來防止職業打假人對消費者權利的濫用。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意味著未來職業索賠人反反復復利用投訴舉報這種方式迫使經營者妥協,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就不會得到支持了。
在第六章第四十九條中,《條例》對職業索賠中常見的兩種情形做了更詳細的說明。
一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但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是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職業打假人主要利用懲罰性賠償來牟取利益,孫穎解讀認為,第四十九條其實是有針對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并以此來遏制職業索賠行為的泛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條例》提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條例》對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惡意索賠行為也不支持。不僅如此,《條例》還將對此進行追責和懲罰。
“在職業索賠問題上,《條例》不僅要保護消費者權利,還要維護社會良俗,保障經營者的利益。”在孫穎看來,通過“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法律責任兩個方面,《條例》實際上對職業索賠正當性的問題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
“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被禁止
除了預付費消費和職業索賠這兩個沉疴頑疾,《條例》中還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新問題進行了規定。
針對平臺經濟中,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優勢地位進行“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虛假營銷,網絡直播帶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問題,《條例》中也給予了規定。
在網絡消費方面,《條例》就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之所以要出臺相關規定,在《條例》中對相關情形進行補充,在孫穎看來,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定和修改周期較長,無法及時調整應對時代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在2013年新的《消保法》修訂前,舊的《消保法》已經保持了20年。當社會發展帶來新問題,新矛盾時,《條例》的出臺更能夠為應對這些新問題提供指導。
對于如何確保《條例》順利實施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表示,市場監管總局將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引導和培訓指導,與放心消費行動、消費投訴公示、消費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消費爭議在線解決機制、12315“五進”等工作深度融合,讓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讓廣大經營者更加懂法守法,減少合規成本和違規風險。
二是抓緊修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三是持續推進“鐵拳”、“守護消費”等執法行動,直面消費者訴求和社會關切,嚴厲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行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服務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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