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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直擊:
由養路工登頂鐵道部的劉志軍:涉嫌利益輸送39億
劉志軍“合伙人”
官員貪腐近年正由權錢交易逐漸轉為非物質化賄賂,使法律難于認定罪責。反思劉志軍與丁書苗的合作模式與罪控審判,正可為后來者鑒
由養路工人登頂鐵道部長,任內創下世人矚目的高鐵奇跡,及至法庭上刷新貪腐紀錄,劉志軍案不僅昭示了寡權壟斷之弊,也給法律出了多道難題。
——誰的錢袋子。劉志軍丁書苗同盟創下39.76億元回報,其中案涉374套房產及人民幣近8億元等財產。且不論個人消費,丁為劉打撈下屬花費4400萬元,意圖扶正一名副部長耗資500萬元。于現實操作而言,丁書苗的錢就是劉志軍的錢,劉志軍的權亦是丁書苗的權,雙方不必固化為契約。但司法如何認定?
——非物質賄賂。除了經濟利益輸送,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嫖宿多名女性,其中三人由丁書苗出資安排。包括性賄賂在內的非物質賄賂能否入罪,也是公眾對劉志軍案的又一個疑問。
——死刑存與廢。盡管辯護律師稱劉志軍無立功表現,但檢方建議法庭從輕處罰,是本案又一爭議之處。倘若死刑制度的執行存在“普遍性威懾、選擇性適用”,則不如順應國際趨勢廢黜,畢竟已有六名省部級高官被執行死刑,亦未阻止這一群體的高腐后繼。另外,公眾知情權并未被尊重。納稅者為本案支付了巨額成本,理應獲得更多法庭內外的信息,亦是避免同類教訓的起碼要求。
——編者
2013年6月9日,端午小長假前最后一個工作日,雨襲京城,初夏微帶涼意。位于內城東南角的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卻是當天全國的新聞熱源。
肇始于2011年2月的鐵道部貪腐風暴,波及鐵路系統官員、國企法定代表人和民營老板30余人。在接受歷時兩年多的調查后,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在這里走上被告席。他被指控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兩項罪名。
庭審當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戒備森嚴,全天只審理劉志軍一起案件。為讓高層領導能通過視頻觀看劉志軍案的審理,法院專門對所涉法庭進行了改造。
出庭受審的劉志軍身著便服,與在任時相比,他消瘦了許多。由于身體病痛,無法落座,他選擇全程站立受審。
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收受11人賄賂款共計6460.54萬元,其中賣官受賂1178.65萬元,其他則由商人進貢;涉嫌濫用職權,幫助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本名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利39.76億元。在鐵路系統內持續“賣官”25年、干預鐵路工程和動車組裝招標,以及幫助丁書苗及其親屬的企業撈錢,構成他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
在劉志軍的案卷材料中,“丁書苗”是一個高頻詞,這個被注明“另案處理”的女商人,2011年初始被查,隨即牽出劉志軍。
丁書苗執掌的博宥集團,涉足高鐵設備、酒店、影視廣告項目,其多宗經營背后都能找到劉志軍運作的身影。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罪于其他相關案件被扣押凍結的巨額財富,大部分也都在丁書苗的名下。
以高鐵工程項目招投標為例,丁書苗充當著劉與外界利益輸送的“代理人”,并將錢財收入自己囊中。隨后,她按照劉的委托替其辦事,羅織關系網。劉志軍歸案后曾供述,他幫助丁書苗把企業做大做強,是為自己的仕途打造經濟基礎,以備在他需要的時候,丁書苗能為他奔走,并用金錢鋪路。
與幫助丁書苗獲取的數十億元暴利相比,劉志軍僅被指控涉嫌受賄6460.54萬元。兩個數額之間的巨大反差,也讓外界質疑,“合伙人”丁書苗的存在是否稀釋了劉志軍的犯罪成本?
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對《財經》記者分析,劉志軍案反映了近年來官員貪腐正逐漸從權錢交易轉為非物質化賄賂。劉志軍與丁書苗之間的默契,使他們的交易已無需合同固化,導致法律難以有效從追究官員的罪責。
因此,反思劉志軍與丁書苗的合作模式與罪控審判,對貪腐官員的究責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指控爭議
從落馬至受審,劉志軍從公眾視線中消失了足有28個月。官方調查對外雖一直諱莫如深,但并非密不透風。兩年來,涉案信息被鐵道部、審計署等陸續披露,媒體的調查也大致勾勒出了劉的貪腐版圖及其尋租背后的暴利。
但是,劉志軍此番所受指控內容,卻出人意料。其所涉罪名,雖未超出此前間斷公布的調查結果,但所涉犯罪金額遠遠低于預期。曾近距離接觸過劉志軍案的一名知名律師對《財經》記者表示,他對訴訟標的也感到詫異。
司法材料顯示,劉志軍被指控的6460.54萬元犯罪所得,全部來自于他涉嫌受賄一項罪名。而他涉嫌濫用職權罪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以及協助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攫取的數十億元巨額財富,在其被指控的涉案標的里未有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因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罪而于其他相關案件被扣押凍結的大量財產,并不在他的名下,也未計入他的直接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幣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歐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凍結股票賬戶9個,凍結房產37套,凍結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扣押汽車16輛,凍結英才會所100%股權、智波公司60%股權,扣押書畫、飾品等物品612件。通過核對工商注冊信息和相關案件材料,上述扣押凍結清單中,絕大部分財產都在丁書苗及其親屬和相關公司的名下,扣押凍結也是通過丁所涉案件來執行。
劉志軍的代理律師婁秋琴向《財經》記者說明,劉涉嫌濫用職權罪使丁書苗收益頗豐,但是這些錢始終在丁及其親屬的賬戶內,除了已計入受賄指控的4900萬元,并無證據顯示,兩人還有財物上的往來。檢方舉證前述扣押凍結的財產,主要是對應劉志軍因涉嫌濫用職權對國家造成損失的挽回情況。
但是,不同意見則認為,財產歸屬的認定,不單看所有權,還要考慮實際的處置權。一位資深法律人士提出,從劉志軍案披露的信息來看,丁書苗在劉與外界的利益輸送中充當了“代理人”的角色,并按照劉的安排替他辦事,羅織關系網。
劉志軍此前的供述也提及他與丁的交往動機——“他幫助丁書苗把企業做大做強,是為自己的仕途打造經濟基礎”。
丁書苗受劉志軍指使為他的下屬何洪達脫罪,側面印證了上述說法。2008年至2009年,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被中央紀委調查,劉志軍讓丁書苗疏通關系替其開脫。丁為此花費4400萬元,最終被騙,何洪達因受賄罪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刑14年。這起詐騙案的公開審理,也讓外界首次窺見劉志軍和丁書苗的合作模式。
外界質疑,“合伙人”丁書苗的存在,稀釋了劉志軍的犯罪成本。從劉志軍的案卷材料來看,丁書苗及其親屬注冊多個公司,在國家工作人員劉志軍的直接幫助下,通過倒賣車皮、承攬高鐵設備生產、干預高鐵工程項目招標的方式獲取巨額利益。
如何看待國家工作人員與巨額利益之間的關系?法律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合伙人”。
“兩高”于200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該《意見》首次提到針對特定關系人共同受賄罪的認定。《意見》規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按照該《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低價購買財產、干股、合開公司等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以這個司法解釋為依據,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通過“特定關系人”——其情婦王建瑞收取的400萬元錢款,最終納入了對其受賄數額的認定。而劉志軍案與劉志華案有相似之處,均是官員干預項目審批,指定人選出面以“中介費”形式收錢,并最終納入二人實際控制的公司經營。
李永忠對《財經》記者稱,劉志軍案恰好反映近年來在賄賂方式上的明顯變化,即從赤裸裸的權錢交易逐漸轉為非物質化賄賂。
李永忠解釋,腐敗的三種形式是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和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是一種簡單的一次性交易。權色交易中的色,不僅指美色,泛指所有非物質形態的交易,如信息賄賂,感情賄賂等。權色交易是一種復雜的、多次性的交易,以更加隱蔽的方式出現,并可以有效規避打擊。而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質賄賂的腐蝕性,遠非特定數額的財物所能企及。其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甚至超過了財物賄賂。權權交易則是以權力為中心,以既得利益為聯盟。比如一個官員想當更大的官,需要有更多的資金來鋪路,他會和權力更大的人達成一種同盟,讓自己的子女、親友進入權力層。
“幫別人謀利遠遠大于自己受賄所得,這種官員很有心計,也很有手段,不貪圖眼前之利,放長線釣大魚看重的是長遠利益。”李永忠分析,只有極少數的官員,自己所得大于給別人謀取的利益。這種人比較短視,一旦案發,容易被不法商人揭發出來,甚至有不法商人會采取落井下石的辦法主動揭發。
因此,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丁書苗及其親友等人謀取的39.76億元,從證據上、法律上查不到和劉志軍有任何直接的占有故意,現行的法律只能追究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
山西商人與湖北工人
在劉志軍的案卷材料中,“丁書苗”高頻出現。起訴書披露,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罪,向丁書苗輸送利益39.76億元,其中丁書苗三年內介入高鐵項目斬獲32.3億元。丁書苗回報劉志軍的4900萬元,正是劉志軍被指控受賄的罪證之一。后者不過前者的1.2%。
丁書苗執掌的博宥集團,涉足高鐵設備、酒店、影視廣告項目,其多宗經營背后都能找到劉志軍運作的身影。因涉劉志軍案而被扣押凍結的巨額財富,大部分都在丁書苗的名下。
回望丁的來路,從早年在山西農村賣雞蛋,到轉身為商業帝國的掌門。她如何與權貴結盟?二者又建立了怎樣的利益輸送模式?
現年58歲的丁書苗是山西沁水人,做小買賣起家,在火車站旁經營過小飯館,上世紀80年代在山西跑過煤炭運輸的司機,多還記得她。在旁人眼里,丁書苗識字不多,但為人豪爽,善于交際,人稱“傻娘”。
劉志軍自1972年由養路工人起步,輾轉南昌、鄭州、廣州、沈陽、北京等地,終在31年后坐上鐵道部部長寶座。
遲至上世紀90年代,在認識時任臨汾鐵路分局局長羅金寶后,丁書苗開始涉足車皮和煤炭生意,盡管之后又結交了時任鐵道部副部長劉志軍,但她的經營主要局限在山西鐵路系統內。
2000年后,丁書苗經同鄉高官介紹,離開山西轉戰北京,并更名丁羽心,早期注冊的公司仍經營煤炭和運輸。在諸多同行看來,彼時丁書苗的買賣并不起眼,多年都無起色。直到2003年,劉志軍就任鐵道部部長后,丁書苗拿車皮的能力空前提升。司法材料證實,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違反規定,指使、授意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蘇順虎、呼和浩特鐵路局局長林奮強等人,為丁書苗及其親屬的公司安排鐵路貨物運輸計劃,使她通過倒賣等方式非法獲利人民幣4.1億元。
至此,丁書苗才算真正發跡,而她與劉志軍的同盟也見雛形。2006年,丁書苗擴張其商業版圖,成立北京博宥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博宥公司)。是時,中國提出大力發展高速鐵路的交通戰略,丁書苗與劉志軍的合作也進入快車道。博宥公司參與高鐵設備經營,體量迅速擴大,僅一年時間便發展為博宥集團,注冊資本也由3000萬元增至現在的2.5億元。
進入公共視線的博宥集團,帶著丁書苗善于交際的基因,活躍于多個慈善項目,廣泛結緣。博宥集團的經營也轉向羅織關系網,于2008年注冊成立英才會所,定位為世界頂級俱樂部,英國前首相布萊爾等多國政要應邀擔任會所高級別咨詢理事。丁書苗還深諳中國官場規則。2010年初,她在博宥集團旗下的伯豪瑞庭酒店舉辦首都秘書界新春聯誼會。據公開報道,400多名中央及地方相關人士出席了聯誼會,其中包括一些省部級以上官員的秘書或前任秘書。
臺前,丁書苗在博宥集團的商業平臺上培植人脈,尋找“金主”;幕后,劉志軍則主導騰挪資源隱秘操作,給丁書苗“輸血”。2006年起,這個組合開始向中國擴張最迅速的領域——每年投資數千億元的高鐵工程滲透。
高鐵“中介”
鐵路工程招投標,是鐵道部遭受詬病最多的環節。雖然《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定“招標要依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卻不能撼動鐵路工程項目基本內定的局面。
一位接近鐵路招投標內幕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在明文規定的背后,鐵路系統的招投標另有一套“潛規則”。項目招標信息和結果不透明,審批權掌握于內部人手中,領導和有背景的中介均可干預招投標。
這層內幕在劉志軍涉嫌受賄中亦能得到體現。在對他的11項指控中,5起為企業老總行賄,目的是為獲取包括沈陽鐵路局東方大廈裝修工程、籌辦集裝箱堆場等項目。
龐大的高鐵建設市場,催生了一批“中間人”。因為有劉志軍的直接支持,丁書苗成為其中成長最快的一名。據指控,2007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為幫助丁書苗推薦的企業中標鐵路建設工程項目,非法干預招投標,指令鐵路部門工作人員具體落實,最終使丁書苗推薦的23家企業先后中標53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涉及標的額共計1749億元,丁書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非法獲利折合人民幣32.3億元。
今年4月,前述指控中與丁書苗關聯密切的五名“中間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這五人分別為丁書苗的女兒侯軍霞、中盟世紀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朋、江西南昌贛鵬集團董事長胡斌、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董事甘心云,及另一名被告人郭英。
知情人向《財經》記者具體描述了“中間人”的運作模式。通常情況下,丁書苗在確定有把握中標的項目后,委托鄭朋、胡斌等人尋找投標企業,并按工程標的額度的1.5%-3.8%收取“中介費”。鄭、胡二人與投標企業協商時,往往在丁的抽成基礎上添加自己的收益預期,然后報價。“丁書苗沒有掌握的招投標項目,建筑企業也會主動聯系鄭朋與胡斌,讓他們幫忙為中標活動。”
在這個鏈條中,被告人平行于彼此,互不相識。他們與丁書苗保持著單線聯系,每個環節也只能聯系到上一層“中間人”,再深一層的“中間人”身份無從得知。后期,丁書苗涉事不再方便出面,“收錢人”的角色由其女兒接過,侯軍霞因此卷入此案。
丁書苗浮出水面,系由審計署針對京滬高鐵項目進行例行跟蹤審計時,獲得一家大型國企在招標過程中向她輸送巨額利益的線索。案卷材料顯示,行賄“中間人”而中標的單位均是國有企業。前述知情人表示,鐵路工程招投標還有個不成文的規定,路外企業必須與鐵道系統企業聯合方能承攬項目,因此,參與投標的企業多是國企背景。原中鐵集裝箱運輸集團董事長羅金保涉嫌受賄案中,羅金保在多個鐵路建設招投標中涉嫌受賄4700余萬元,行賄名單上的11家單位都是鐵路內部的國有企業。
寄生動車
與高鐵建設工程伴生的,還有龐大的動車生產市場,同樣被鐵道部扭曲的招投標體制主導。審批制度成一紙空文,動車制造集成商所用設備的品牌、種類,都由鐵道部裝備部門指定裝配,內部稱為“點裝”。外資品牌要進入鐵道部的視野,也須“中間人”路線。
在劉志軍的幫助下,毫無高鐵設備生產背景的丁書苗,通過與山西一家同樣沒有動車制造經驗的煤炭國企合資,壟斷了動車關鍵零部件輪對在國內的生產經營。國內一家動車集成商的技術人員介紹,輪對由車輪和車軸組成,是動車九個高精度部件中最重要的一個,其制造工藝極其復雜,在智波交通運輸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智波公司)橫空出世之前,中國車輛上的輪對全靠進口。
檢方指控,2006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擅自決定由丁書苗推薦的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山西煤炭集團)參與動車組輪對組裝生產項目,并指使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等人具體落實。山西煤炭集團成立智波公司參與經營輪對項目,并按照與丁書苗的約定,為丁書苗出資9000萬元,最終使丁書苗實際控制的公司無償持有智波公司60%的股權。經鑒定,立案時該股權價值2.11億元。
2007年10月,智波公司與意大利路奇霓鋼鐵機械公司組建合資智奇鐵路設備有限公司,建立高速動車組輪對生產和檢修基地。而在鐵道部的支持下,早在2007年3月這家公司還未建成投產時,便接下了第一個訂單,加工和組裝西門子動車組的輪對。
丁書苗被調查后,2012年6月,山西煤炭集團董事長杜建華被免職,同時被帶走協助調查。公開資料稱,杜涉嫌在與丁書苗合資智波公司過程中,與對方有利益輸送關系。
鐵路工程信息顯示,博宥集團控制的山西金漢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在武廣高鐵、鄭西高鐵及廣深港高鐵工程項目中均有斬獲。
借勢劉志軍,丁書苗還將觸角伸至高鐵的衍生產業,其實際控制的高鐵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一度壟斷高鐵車站的廣告權。2010年,鐵道部主辦第七屆世界高鐵大會,恰逢丁書苗控制的這家廣告公司遇到經營資金困難。檢方指控,劉志軍擅自決定由該公司為高鐵大會贊助企業做宣傳,并指令張曙光擴大贊助企業范圍、提高贊助資金數額,將贊助資金1.25億元轉入廣告公司名下,而此筆款項實際用于與高鐵大會無關的事項。
輕罰何來?
對于檢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劉志軍均當庭表示認可,甚至在法庭審理還未結束時,他便主動表態“絕不上訴”。知情人介紹,從偵查階段起,劉志軍就表示出明顯的悔罪意圖,完全認罪。公訴前的關鍵時刻,他權衡再三,與自行委托多時的辯護律師主動解約,轉而接受官方指定的代理人。
雖然劉志軍在主觀上全部認罪,其代理律師錢列陽依舊對一項受賄指控進行了無罪辯護,這也是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唯一爭議的焦點。
這筆多達4900萬元的賄賂來自丁書苗,是劉志軍指控中數額最大的一筆。檢方指控,劉志軍指使丁書苗“撈”何洪達,丁書苗支付4400萬元找人幫忙,但最終未能辦成;劉志軍還指使丁書苗幫助鐵道部一名副部長扶正,丁花費500萬元活動關系,也無果。檢方認為,兩筆款項的性質應為劉志軍的受賄款。
錢列陽認為,劉志軍確實委托丁書苗辦事,但丁書苗自行決定在非法行為上花錢,且這筆錢最終被無業人員騙走,錢的所有權從未轉到劉志軍手里,因此劉志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性賄賂是否入罪也是公眾對此案的又一個疑問。鐵道部曾內部通報,稱劉志軍生活腐化,存在玩弄女性的情節。調查提到,在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先后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嫖宿多名女性。其中,三名女子系由丁書苗出資安排。
對此,錢列陽表示,無論是劉志軍的案卷材料還是庭審,均不涉及他接受性賄賂的情節,且在刑法上并沒有性賄賂的概念。
將賄賂規定為財物,源于1988年《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賄賂擴大到“財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訂刑法未對賄賂范圍作出相應調整,賄賂仍僅限于財物。不過,將非物質性利益納入賄賂范疇,已成國際趨勢。德國刑法典將受賄對象規定為“利益”,丹麥立法將其表述為“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瑞士則是“賄賂或免費利益”,均包括非物質賄賂。中國已加入并在2005年生效的《聯合國[微博]反腐敗公約》對賄賂的界定是“不正當好處”,亦包括物質與非物質兩方面。
李永忠分析,劉志軍和丁書苗的關系是超越行賄受賄雙方一般程度的“心照不宣”:“心照”的是雙方的默契,“不宣”的是默契程度很高的利益。劉志軍已經把丁書苗作為他的自己人,丁書苗也把劉志軍當她的靠山。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丁書苗的錢也是劉志軍的錢,而劉志軍手中的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丁書苗手中的權,只是他們手法聰明,不需要固化到合同、契約上。
“反觀30多年的反腐,最大的失誤是始終沒有從原點去反腐,總是著眼于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不去解決“權力過分集中”這個“總病根”,致使權力集中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李永忠稱,劉志軍即是典型的一例,總病根不解決,不發現權力結構的問題和漏洞,下一個李志軍、王志軍、張志軍還會出現。
對于劉志軍被指控的受賄數額,控辯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已超過1000萬元,屬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是,在發表量刑意見時,公訴人仍向法庭提出,對劉志軍可以從輕判決。理由是他本人主動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且其涉罪的贓款和造成的損失都已追回。這亦引起輿論的巨大反彈。
在法庭審理的最后陳述階段,60歲的劉志軍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悔過書,十余分鐘內幾次失聲慟哭,“告別演說”式地剖析自己犯罪的心路歷程。
作為鐵路系統窩案中級別最高的涉案人,劉志軍此番受審,意味著這輪波及面廣的貪腐風暴已近收官。而丁書苗、張曙光兩個重量級涉案人員尚未接受審判,風暴又遠未塵埃落定。
本刊記者徐潛川對此文亦有貢獻
【作者:《財經》記者 傅沙沙 王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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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案回顧:
2011年02月12日:鐵道部長劉志軍涉嫌嚴重違紀 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1年2月:鐵道部黨組書記劉志軍被免職 盛光祖接任
2011年0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劉志軍鐵道部部長職務
2011年06月22日:中紀委稱劉志軍案件目前仍處調查階段
2012年01月06日:中紀委稱正立案調查劉志軍等違紀違法案件
2012年05月28日: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2012年08月03日:鐵道部內部通報劉志軍案:收巨額賄賂玩弄女性
2013年6月9日:劉志軍案9日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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