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賄、濫用職權案昨一審開庭 劉志軍對檢方列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昨日上午,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并認為其涉案金額為人民幣6460.54萬元。劉志軍對兩項罪名表示無異議,但其兩位辯護律師對涉案金額中的4900萬元提出質疑,認為不屬于受賄。整個庭審過程中,劉志軍一直都是站著受審。其辯護律師婁秋琴稱,劉志軍因為身體原因不愿意坐著接受審判。劉志軍在庭審中作了近10分鐘的辯護陳述,陳述中幾度流淚。法庭最后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早報記者 楊一 實習生 寇聰 翻拍自央視
昨日劉志軍案庭審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鵬向媒體通報案情。新華社 圖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另外一項指控是被告人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
庭審過程中,劉志軍對檢方列舉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并主動認罪。劉志軍的辯護律師也沒有在法庭出示新的證據,在劉志軍的要求下做了罪輕辯護。
檢方并未對法庭提出具體量刑建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稱,檢方在庭審時建議法院從輕考慮。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鵬在庭審結束后,于昨天下午向媒體通報了有關情況:“經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志軍案,公訴人出庭支持了公訴,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法庭上,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司法會計鑒定書等鑒定意見、被告人劉志軍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控辯雙方就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劉志軍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劉志軍從輕處罰,庭審于12時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
郭鵬稱,法院將認真、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經合議庭評議后另行擇期宣判。
案卷多達400本
劉志軍案庭審時間是昨日上午8時30分。6時左右,已經有10多家媒體記者守候在法院門口。6時10分左右,劉志軍在6輛警車的押送下進入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地下車庫,并從車庫直接進入了法院院內。
早報記者在開庭前,看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工作人員拉著一個黑色的手提箱進入了法庭。劉志軍的辯護律師婁秋琴告訴早報記者,在庭審進行一個半小時后,檢方的舉證還沒有結束,案卷多達400本。
婁秋琴和錢列陽是劉志軍案件的出庭辯護律師。此前劉志軍拒絕了家人聘請的多名律師,由法庭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
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鵬介紹,因劉志軍表示不愿委托辯護人,法院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婁秋琴和錢列陽稱,介入此案的時間為2012年底。
“我們介入時,案件已經由紀委移交到檢察院。”婁秋琴稱。
2011年2月以來,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共中央委員、鐵道部原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于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給予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
昨天的庭審距離劉志軍被雙規已經逾2年4個月。劉志軍出現在法庭時并沒有身穿馬甲,也沒有戴著手銬或者腳鐐。
他穿著一件灰色夾克衫,被兩名法警挾著胳膊進入了法庭,此前的長發理成了短發,禿頂更明顯一些,人顯得消瘦,沒有精神。
整個庭審過程中,劉志軍一直都是站著受審。其辯護律師婁秋琴稱,劉志軍因為身體原因不愿意坐著接受審判。
劉志軍在庭審中作了近10分鐘的辯護陳述,陳述中幾度流淚。辯護律師婁秋琴告訴早報記者,劉志軍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并愿意接受法庭對其作出的判決。
婁秋琴稱:“劉志軍在辯護中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并感謝黨這么多年的栽培,感謝辦案系統的教育,自己犯了這樣的錯,確實是因為放松了自己的學習和思想警惕。”
在庭審結束后,劉志軍被帶出了法庭。早報記者在法庭外透過玻璃看到劉志軍被法警押送回車庫,被押送時他還和法警交流談話,內容不得而知。
庭審未涉及性賄賂
本案中,檢方列舉證據中僅丁羽心一人行賄數額即達4900萬元,而這筆錢成了庭審辯護的焦點。
這4900萬元與“打撈”原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有關。
據《新京報》報道,2007年12月,原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被帶走調查,劉志軍因擔心何洪達的交代牽連自己的受賄問題,便指使丁羽心出資找關系,想讓何洪達不被移送司法機關或受到較輕處理。
劉志軍案的辯護律師婁秋琴、錢列陽兩人昨日也都告訴早報記者:為“打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的原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丁羽心和女兒侯軍霞曾受劉志軍之托,先后出錢出物折合人民幣4900萬元找到劉琳、李其偉、陳斌三人。
今年4月16日,劉琳三人因詐騙罪分別獲刑15年至12年。
當時檢方對劉琳、李其偉、陳斌三人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劉琳以幫助被辦案機關審查的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疏通關系、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羽心、侯軍霞母女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吉普車一輛(變賣后獲利人民幣80萬元)。
李其偉、陳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別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間,多次通過他人騙取丁羽心、侯軍霞支付的辦事費用人民幣1010萬元和300余萬元。
婁秋琴、錢列陽稱,就指控的真實性和事實,辯護律師沒有意見。
辯護律師婁秋琴、錢列陽認為,“這筆錢不應視為受賄的贓款,沒有涉嫌財產產權變更,也沒有雙方法律約定的證據。”
值得一提的是,性賄賂并未進入法庭審理環節。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向早報記者強調,案件從卷宗到法庭審理均沒有涉及到女人問題。
此前多家媒體報道稱,鐵道部內部通報稱劉志軍道德敗壞,玩弄多名女性,其中有三名即為丁羽心介紹。
檢方未給出量刑意見
庭審中,檢方稱,該案由紀委移送到檢方。辯護律師婁秋琴稱,檢方并沒有披露劉志軍是從何地被帶走的,此前有消息稱,劉志軍在酒店里被紀委工作人員帶走,也有消息稱劉志軍是從家中被帶走的。
劉志軍是被檢舉揭發還是因其他案件被調查等被紀委注意,目前不得而知。
檢方控訴的第二項罪名是濫用職權。檢方稱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在原鐵道部內部會議上,副部長盧春房列舉鐵路工程問題,首位的是招投標存在人為干預。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劉志軍先后干預了50多單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丁羽心指定的20多家國有企業中標,工程標的額超過1700億元。丁羽心共得“好處費”24億余元。
在本次庭審過程中,劉志軍供認不諱。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告訴早報記者,劉志軍與丁羽心合作,干預招標,造成了重大國家財產損失,為丁羽心獲得了20多億元的好處。
以煤炭運輸起家的丁羽心,是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宥集團)法人代表。劉志軍2003年任鐵道部部長之前,曾任總調度長和分管運輸的副部長,而丁羽心此時已通過原大同鐵路分局局長、太原鐵路局黨委書記羅金寶與之搭上了關系。
當劉志軍“大躍進式”地發展高鐵時,丁羽心又進入高鐵領域,以干預鐵路工程招投標收取“好處費”。此外,丁羽心還成立多家與高鐵有關的企業,通過劉志軍牟取暴利。
2011年年初,丁羽心被帶走調查。
昨日庭審,檢方沒有給出任何量刑意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稱,將認真、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經合議庭評議后另行擇期宣判。
律師:罪輕辯護是劉志軍提出來的
昨天,婁秋琴、錢列陽兩位律師在庭審后,接受了早報記者的采訪。
東方早報:為什么在劉志軍案件選擇了罪輕辯護?
婁秋琴:劉志軍對案中的事實沒有異議,也表示認罪。罪輕辯護是律師和劉志軍共同考慮的結果,也是劉志軍本人提出來的意見。
東方早報:此前有消息稱,有幾名律師會見了劉志軍,這個消息是否屬實?
婁秋琴:我們也注意到了該報道,并向劉志軍本人核實過。劉志軍自己說在我們介入之前沒有會見過任何律師。
東方早報:在律師看來,該案對中國反腐敗案件有何意義?
錢列陽:每一個案件的公開審理都是對中國司法進步的一次推動。劉志軍案中我的興奮點是出現了新的問題。劉志軍要求丁羽心花錢撈人,涉及的金額是否應算入受賄、如何計算金額都是目前刑法以及司法解釋沒有的,這值得探討。比如:A讓B去看望C時,B如果送了一個金元寶給C,這是否就意味著A受賄。
東方早報:檢察院在法庭上是如何認定的?
錢列陽:檢方認為這是一種受賄,你要求別人花的錢,就是你受賄的錢。
東方早報:你的辯護意見呢?
錢列陽:我的辯護意見是“罪刑法定”原則。盡管劉志軍要求丁羽心花錢撈人這件事情是不對,但并不意味著是受賄。我國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并沒有這方面的條文。我個人認為這是劉志軍與丁羽心兩人共同行賄未遂。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對該類新型案件作出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不應按照受賄罪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