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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多地防疫政策變化,不少市民開始“囤藥”。不少防疫一線專家建議合理購藥,也有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將打擊涉疫藥品物資“囤積居奇”行為。
原本進貨價六七十元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盒,最高按每盒229元銷售,進銷差價率最高達273.9%…12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對北京康復之家醫療用品有限公司朝陽第一分店高價銷售抗原試劑盒立案調查,擬罰款20萬元。
北京:一店鋪高價銷售抗原試劑盒
擬罰款20萬元
據央視新聞報道,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今天通報一起查處高價銷售抗原試劑盒案,擬給予當事人警告和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12月7日,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對北京康復之家醫療用品有限公司朝陽第一分店高價銷售抗原試劑盒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間,當事人在美團平臺銷售復星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規格為25人份/盒),標價229元/盒,進貨單價分別為61.25元/盒、67.5元/盒、75元/盒,由于不同時期美團平臺銷售優惠不一,實際銷售單價分別為179元/盒、216.5元/盒、229元/盒,進銷差價率最高達273.9%,遠高于同時期周邊市場同類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給予當事人警告和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12月3日,北京市調整“四類藥品”購買措施后,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四類藥品”及抗原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用品價格執法檢查力度。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對網絡平臺、大型藥品經銷商等2000余戶藥品經營者開展提醒告誡,引導企業自覺規范價格行為。緊盯群眾訴求,嚴查惡意漲價、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綜合運用重點檢查、提醒告誡、行政處罰等手段保持藥品價格執法高壓態勢,堅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經營者,嚴格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做好明碼標價,嚴禁哄抬價格,嚴禁價格欺詐。歡迎廣大市民參與監督,發現價格違法線索,留好相關票據,及時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持從嚴從快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例將公開曝光。
武漢立案查處9家藥店
據長江日報報道,近期,針對連花清瘟藥品、核酸抗原檢測試劑等涉疫物資價格波動情況,武漢市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摸排核查有關問題線索,目前已立案查處哄抬價格案件9件。相關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如下:
漢陽區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2022年11月以來,連花清瘟顆粒(6克×10袋)采購價格為23.5元/盒—32元/盒,銷售價格由11月1日的30.5元/盒上漲至12月5日的99元/盒。
某大藥房江岸區萬家匯店、江漢區北湖正街店,2022年12月6日銷售的抗原檢測試劑盒采購價格為2.3元,銷售價格為8.5元。
江岸區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二七店,24粒裝連花清瘟膠囊平時銷售價格為20元/盒,查處時銷售價格為40元/盒;新康泰克10粒裝平時銷售價格為15元左右/盒,查處時銷售價格為30元/盒。
硚口區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天順店,2022年12月4日以來,24粒裝連花清瘟膠囊采購價格為8.74元/盒—16.49元/盒,銷售價格由14元/盒上漲至28.5元/盒。
蔡甸區某大藥房,12粒裝連花清瘟膠囊采購價格為17.17元/盒—27.17元/盒,銷售價格由22.8元/盒上漲至46元/盒;蔡甸區某大藥房,36粒裝連花清瘟膠囊采購價格為15.5元/盒,銷售價格由26元/盒上漲至39.5元/盒。
東湖高新區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的連花清瘟顆粒(6g×10袋),在成本無變化的基礎上,分兩次提高銷售價格為50元/盒、100元/盒;東湖高新區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光谷店銷售的核酸抗原檢測試劑盒(25人份),銷售價格為270元/盒,遠高于市場平均價。
上述藥品經營企業在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銷售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已涉嫌構成哄抬價格。對于上述案件,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快從嚴從重處罰,決不姑息。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連花清瘟、抗原檢測試劑盒等涉疫物資價格走勢,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涉疫物資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河北:不得以“蓮花清瘟”仿冒“連花清瘟”
據“河北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12月10日消息,為規范防疫藥品及涉疫物資價格和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違法行為,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對相關生產經營者提出嚴格要求。
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涉疫物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出現虛假折價、虛假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經營者應當合規經營,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防疫物資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誤導消費者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聯系。不得以“蓮花清瘟”仿冒“連花清瘟”等向大企業、名優藥品借“勢”,“傍名牌”“搭便車”等惡意攀附他人商業標識。
各有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實施混淆行為的,最高可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最高可處25萬元罰款;實施虛假宣傳,或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現違法線索,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編輯|王月龍 杜恒峰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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