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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年起施行 1260條將如何影響我們的個人經濟生活?

2020-05-28 17:37:45 作者:劉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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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8號樓工作室 劉娜 梁超

  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成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9部單行法律同時廢止,我國民事權利保護將進入法典時代。

  民法典編纂歷時60余年,自1954年首次起草,四次啟動編纂,直到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民法典編纂再次啟動才有實際突破。再歷經5年,分兩步走,于2017年3月出臺民法總則,于去年12月總則篇以及各分篇在內的“完整版”亮相,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這部《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10萬余字。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從搖籃到墳墓,一生各階段的權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房屋70年產權到期之后應該怎么辦?小區電梯廣告收益歸誰?未成年人直播打賞,錢款是否可追回?汽車出現質量問題,召回誰來買單?居住權將如何改變老年人的生活? 在這1260條內容中,會對每個人的錢袋子,對我們的經濟生活運行,產生哪些影響呢?

  目前,表決通過后的民法典尚未全文發布,以下引用民法典草案原文。

  看點一:首次明確提出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續費問題 

  在我國,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業主對房屋本身享有無限期產權,但對房屋之下的土地只有70年不等的使用權。

  近年來,關于“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的話題備受關注。產權到期房屋是否會被收回?如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一筆高昂續期費用?

  這一次,民法典草案對上述爭議有所界定。

  說法:

  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首先,產權到期可以自動續期;其次,續期或是需要繳納費用的。

  不過,續期周期是多少年?續期的費用是多少?民法典草案為此留出了立法空間,有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黔林表示,原來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會自動續期,但沒有規定續期后是否繳費。此次民法典草案明確了產權使用權期滿后的問題,具體實行方式留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界定。

  草案原文: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看點二:居住權、所有權分開,“以房養老”得以實現

  隨著房價的波動,以房養老也成為當下的熱點話題。

  現在老年人一旦再婚,很大一部分都會面臨“兩難”境地:讓老伴繼承房產,子女不愿意;讓子女繼承房產,老伴“老無所依”,沒有地方住。所以,很多老年人選擇不再婚。還有一種情況,老年人獨居收入不高,這種情況如果抵押房產有不少老人一定會擔心,“房子抵押出去了,我自己住在哪里呢?”

  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了一個重要的章節——居住權。法定居住權與我們常說的居住權一樣嗎?它對保護弱勢群體權益有什么作用?這個變化又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影響呢?草案中有所明確。

  說法:

  居住權是什么?大致意思就是,房子是別人的,住戶卻既不算租戶,也不用付房租。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袁愛平接受媒體采訪時舉了一個例子,如果說有一個老人,擁有價值百萬的房子,退休金不高,兒女不在身邊,生活拮據,老人可以把房子賣掉或者抵押掉,換取相應錢款。但需要設立居住權——有生之年要讓自己無償居住。

  值得一提的是,市民在購買二套房時需要注意,在購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

  草案原文:

  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看點三:小區電梯廣告收益歸誰?業主

  2019年7月,新華每日電訊曾推出調查報道《你家小區的電梯廣告費,進了誰的腰包?》根據報道內容,北京地區電梯靜態框架廣告基本上每塊每周的廣告費在120元至150元之間。一年下來一塊靜態框架的廣告費在六千至八千元左右。一個電梯起碼可以安裝3塊靜態框架廣告,一年下來僅靜態框架廣告費就高達2萬元左右??梢圆シ艅討B視頻的電子廣告屏收費更高。以秒為單位計費,算下來一塊電梯電子廣告屏一周的廣告費就高達六千元左右。

  雖然絕大多數居民區的電梯內都被投放了廣告,但不少人并沒有意識到這筆電梯廣告的收入和自己有關,更別提向物業要求說明電梯廣告收入的使用情況。

  對于這個情況,民法典草案也給出了界定。

  說法:

  過去,小區內電梯廣告收入大部分被納入物業公司賬戶,這種情況未來將會被嚴格限制。關于電梯廣告收入,草案規定,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成本后歸業主所有。

  “電梯、綠地等小區公共設施屬于業主所有,相關的廣告收益也理應屬于業主?!敝袊缈圃悍▽W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說。

  那么小區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以何種形式歸業主共有?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還規定,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事項應當以合理形式向業主公開或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草案原文: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看點四: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如何理解共債共簽?

  在夫妻共同債務中,最有名的應該就是小馬奔騰創始人遺孀背負兩億債務一案。

  2011年,小馬奔騰獲投建銀文化4.5億元融資,后者拿到小馬奔騰15%股權。建銀文化與小馬奔騰實際控制人李明等相關方簽訂了對賭協議。協議約定:若小馬奔騰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實現合格上市,則投資方建銀文化有權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時間,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購建銀文化所持有的小馬奔騰的股權。

  2014年1月2日李明因病離世,小馬奔騰也未能如期上市,股權回購條款因此被觸發。2016年10月,建銀文化基金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金燕在裁決書確定的2億元范圍內對股權回購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判金燕敗訴,隨后金燕提起上訴。2019年10月24日,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當時,金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當年的“對賭協議”她沒有簽字,巨額的投資款項,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甚至都沒有持有過小馬奔騰的股權,這一切為什么要她來承擔?

  這一次,民法典草案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界定。

  說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周友軍告訴8號樓,關于共債共簽的問題,民法典草案第1064條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一條基本一致: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該條在現行《婚姻法》中沒有相關規定。

  此外,對于“共同經營”的認定,學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必須夫妻都參與到經營活動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經營是基于夫妻的共同意志即可,也可能有一方沒有參與到經營之中。例如,妻子在家里相夫教子。

  周友軍認為,條文中提到的債務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證明起來可能比較困難,可以通過書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各種證據形式,也可以通過轉賬記錄等來證明。

  此外,對于一方因侵權或者犯罪而發生的債務,周友軍表示,草案中沒有規定,他個人認為,如果是在實施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中而產生的,也屬于共同債務。例如,夫妻一方送孩子上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草案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看點五:未成年人直播打賞,錢款可追回

  2020年2月,山東濟寧華女士稱孩子在某平臺上花1萬元打賞網絡直播;3月,福建仙游一媽媽稱12歲的女兒通過手機給主播打賞了10多萬。

  隨著網絡的發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于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

  未成年人打賞有效嗎?民法典草案給出了一些答案。

  說法:

  法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周友軍表示,即八周歲以下的不可以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如果產生了打賞、氪金的費用,是可以要求全數返還。

  周友軍周友軍表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比較模糊,就是其可以運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清楚的事情。比如,十歲的兒童購買普通的文具。如果打賞或者氪金太多,顯然就不相適應了。

  他還表示,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個案認定會比較多,畢竟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多。

  除了草案的條文外,5月20日,最高法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草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看點六:汽車質量問題召回 高昂檢測費運輸費等誰來買單?

  過去多年以來,涉及汽車召回相關問題一直有比較高的維權成本,汽車召回期間發生的運輸費、交通費、檢測費都相對高昂。

  “關于召回,其實目前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有相關規定,但消費者在維權道路上面臨的維權成本比較高。”上海創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查志賢此前對《上海證券報》表示。

  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產生的必要費用由誰來承擔?草案對這一焦點問題予以明確:生產者與銷售者來買單。

  說法:

  隨著新能源技術發展,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的保有量快速增長,缺陷車型數量也呈正比增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數據顯示,2019年共12批次新能源車輛召回,召回33281輛,涉及多家車企。

  重慶市律師協會民事專委會主任吳啟均表示,汽車缺陷產品召回高發,現實中經常碰到消費者對汽車召回期間發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提出主張的案例。明確“買單人”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確認,同時將法條的適用范圍從消費者擴大到被侵權人。

  草案明確了,召回是針對汽車等產品缺陷產生的強制義務,還明確了不僅僅是生產者,銷售者也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從支付檢測費用等多方面保護消費者權益。

  “此次草案中的明確規定,提高了召回的相關法律效力?!蓖瑵髮W法律系副教授劉春彥表示。

  草案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看點七、虛擬財產能否合法繼承?“游戲裝備”后繼有人嗎?

  時至今日,網絡世界的虛擬“資產”已經不再是一串毫無價值的數據。諸如網游賬號、QQ賬號、微博和微信賬戶、游戲裝備、淘寶網店、虛擬貨幣等皆屬虛擬財產。

  2010年7月,李某的丈夫去世,留下游戲里的最高裝備“屠龍刀”,當時曾有人出人民幣5萬元購買此裝備。此時,與丈夫在游戲里結為“夫妻”的人卻找上門來,稱“屠龍刀”是兩人共同通過游戲任務所得,應當屬于自己。該事件在當時引起廣泛關注。

  很多人在游戲中不惜重金購買裝備,這些年辛辛苦苦“氪金”搞來的極品裝備能否被子孫后代繼承呢?在草案中有了相應的規定。

  說法:

  草案繼承編對繼承遺產的范圍的表述進行了調整,將《繼承法》中遺產范圍,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一一列舉的方式刪除,將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被包含在里面,表明這些都是可以作為遺產來被繼承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楊立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草案對遺產范圍的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

  草案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看點八:年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長時間以來,校園裸貸、網貸變套路貸、現金貸變高利貸等民間借貸的亂想層出不窮,既影響金融秩序,而且對社會經濟穩定帶來隱患。

  2019年,一小伙在某網貸平臺上借款上借款了5000元,沒想到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過去后,網貸平臺竟然通知小伙,利滾利讓其歸還12萬。據《焦點訪談》報道,小伙子每天的利息約3.1%,年利息高達1147%。

  “年少無知,入坑之后才后悔?!币晃痪W貸平臺用戶總結道。

  在網貸APP上往往寫著“零利息”或“低利息”的宣傳語,實際個別網貸套路重重,普通用戶難以辨別。對高利貸、網貸等情況草案也做出明確規定。

  說法:

  去年底,“禁止高利放貸”條文出現在民法典草案內,這也是其首次寫入我國法律草案。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超過36%的年利率都是違法的,所以超過36%的部分,不管是網貸還是現金貸,債務人都可以不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媒體表示,但超過24%到36%的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債務人可以清償,也可以不清償。

  草案明確了高利放貸不受法律保護,利息在合理合法的范圍之內時,國家允許其存在;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草案原文: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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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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