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爆料國航“監督員”劣跡斑斑 此職被證實確曾設立
文 | 劉麗麗
8號樓工作室
國航服務監督員事件繼續發酵,今晚微博用戶李亞玲再次爆料,稱自稱監督員的人士是國航客艙服務部辦公室的牛宇虹。而且,牛宇虹有多次類似事件記錄。
“這不是她第一次了,劣跡斑斑,裁判文書網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2014)三中行終字第1253號,顯示此人曾因同樣的事情大鬧首都機場,被行政拘留5日”。李亞玲在微博中表示。
網上確能查到牛宇虹訴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機場分局行政訴訟案的記錄。
2015年2月11日發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15三中行監字第00050號)顯示,牛宇虹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行政處罰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終字第1253號行政判決,以原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被申請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為由,提出再審申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作出京機公分(法)決字(2013)第33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事實及相應證據在案為證,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裁決的程序均無不妥。兩審法院所作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再審申請予以駁回。
幾位微博用戶表示也曾遇到類似情況。
微博用戶joshcronje回復稱,春節去溫哥華玩時,在國航辦票柜臺也碰到了牛宇虹,“她不停大聲要聯系哪個領導,要舉報辦票柜臺的柜員不按規矩辦事、插隊,問題是沒有任何人插隊,只是沒有給她優先辦票,她在那里鬧了半天,后面排隊的人都很無語”。
微博用戶陳_不齒表示也遇見過這事兒,也是這位女士。“5.23國航北京飛廣州,延誤所有乘客的半小時下機時間,不否認您的安全意識與熱心,但天天這樣鬧是為啥呢,人整個的乘務人員都超級nice,耽誤所有乘客時間也不太好吧”。
今天上午,ID為“李亞玲”的微博用戶發布消息和視頻稱,乘坐國航航班遭遇奇事,一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女士,以有乘客在飛機滑行時沒及時關手機為由,大聲斥責并報警,并在飛行過程中不停寫書面材料,并要求工作人員簽字。幾位乘客因此在落地后被警方帶走配合調查。李亞玲稱,這些乘客被警方滯留了7小時,接受調查并做筆錄。她質疑這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人士到底是何許人也,是否有濫用職權擾亂公共秩序之嫌。此事引發熱議,一天內數次登上微博熱搜。
國航官方微博今天14:39回復此事稱,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士擔任監督員。但很快被人找到2011年6月有微博用戶稱自己成為國航服務監督員的記錄。目前國航官方微博上這條回應已經刪除。
新浪財經從接近國航人士處獲悉,國航確實曾經聘請過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但視頻中的女士并不是監督員。2011年6月29日,時任中航集團黨組書記、國航副董事長王銀香,時任國航黨委書記樊澄在服務提升大會上向首批服務質量監督員頒發了聘書,希望以此舉促進服務提升。但因為這種模式運行后效果并不很明顯,后來也沒有再繼續聘任。
實際上,多家航空公司、機場都曾邀請過一些知名人士或者資深常旅客擔任服務監督工作。不過,從曾擔任國航服務監督員的微博用戶曬出的聘書來看,2011年的這次聘任,有效期是從2011年6月29日到2012年6月30日。國航這唯一一批監督員事實上也早已任期結束。
附1:微博用戶“李亞玲”所發機上視頻主要內容(部分內容無法聽清,僅供參考):
報警人:(通電話中)現在我們飛機還在跑道滑行,CA4107,起因就是從成都起飛的時候,滑行,一個旅客打電話,我提醒他/她,他們一起三個人就罵我、圍攻我。
(旅客:我們剛才怎么就打你了,你怎么能亂說呢?)
報警人:(通電話中)打電話那個,違反《民航法》第200條,第88條那個旅客坐13L,反正座位情況你們自個處理一下。現在我們馬上就要靠停機位了。剛才有個機場公安局的已經跟我說了,讓##員把這幾個旅客都控制住,我希望你們盡快出警,這個事我會給民航局寫個報告。
(旅客:您倒是說說清楚,我們怎么打你了?)
報警人:我得罪了你,你可以報復我。
(旅客:沒誰報復你,你為什么說我們要打你呢?)
報警人:My responsibility for all passengers. It’s CHINA.為什么選擇國航的飛機,是因為航班安全。她在挑釁,在滋事。
(旅客:她在誣陷我們)
報警人:本來是13L旅客的問題,12H也罵我,12A也罵我,與他們什么關系?他們瞎起哄,12H還用報紙擋著罵我。
(旅客:我只說了要作證好嗎?)
報警人:你在包庇他們違法。航空安全你知不知道意味著什么,意味著生命,你知道不知道?看看馬航MH370,現在還找不著呢,家屬怎么辦?Malaysia three seven zero,還笑,如果有一天你們的親人在航班上出事的時候,我看你們笑還是哭,無知!
他們這么多人,跟我一個人挑釁!如果沒有安全,談什么服務啊,就是飛機上給你吃鮑魚,航班不安全你吃得下去嗎?他們這么多人跟我一個人這樣,太不象話了。
(旅客:服務員你們都得客觀的作證,沒有人罵她也沒有人打她啊,不能聽她造謠)
報警人:你們使用了語言暴力,對我進行了威脅和恐嚇。剛才你們三個在飛機上密謀什么了?你們互相加電話號碼?
(旅客:我只是給他們作證好嗎?怎么叫密謀呢?)
報警人:你們做了什么無關緊要,關鍵是現在飛機安全落地了,要感謝機長,感謝機組。
(旅客:那為什么飛機下降的時候,你要在客艙走動呢?)
報警人:上派出所說去,我上廁所,廢話,你管得著嗎?
(旅客:我都把你過程都錄下來了,你蹲在后面,在那個地方不停說話呢,你違反的規定更多)
報警人:你找律師跟我說來,我走動怎么了?我上廁所是我的權利。Using your mobile phone when the aircraft is taking off, taxiing, it’s very danger.
(旅客:我聽不懂英語)
報警人:好好學去,沒文化。他們知錯還不改錯,還錯上加錯,就是無知+文盲。不懂英語,賴誰啊。
You have to learn English. For your holiday, for your vacation. You stupid.
(旅客:怎么就罵你了呢?)
報警人:她隔著那么遠罵我。你現在不承認了,你害怕了?我跟你解釋不著,咱們派出所說去。你們四個誰也不要走,12A,12H......
附2: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民用航空無線電臺和分配給民用航空系統使用的專用頻率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迅速排除干擾;未排除干擾前,應當停止使用該無線電臺或者其他儀器、裝置。
第二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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