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徐曼)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從即日起,我市取消了內銷和外銷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的核準事項。另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關人士介紹,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商品房現房的銷售管理,維護商品房銷售市場的秩序,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市有關部門近日又作出了6點規定。
1、凡已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不再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2、已經竣工但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仍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交已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3、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在竣工時仍有部分或全部未售出的,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仍使用原核發的預售許可證;申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不再換領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4、商品房現房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地產登記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權屬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權字[1997]第878號)的規定,向土地出讓管理部門報送《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函》;登記部門在接到土地出讓管理部門發出的《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復函》后,方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核發手續。
5、商品房現房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不得上市銷售;房地產交易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過戶手續。
6、2000年10月20日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領取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