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化傳統犯罪及其刑事風險
文|杜明懷,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
網絡世界宛若現實社會的鏡像,幾乎所有現實社會的行為都可與網絡世界聯結,傳統的犯罪也借此衍生到網絡空間,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近年來,套路貸、電信詐騙、網絡傳銷、網絡賭博這些結合了互聯網的傳統犯罪,更爆發了遠超其網絡化前的影響力與破壞力。
所謂網絡化的傳統犯罪,是指與網絡結合的傳統犯罪,即所謂的“傳統犯罪+互聯網”。很多企業在處理這些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的過程中,并不知道或不認為這些行為構成犯罪。作為第三方的網絡平臺以及新興業務的潛在刑事風險,更是被許多人忽視。本文的目的,即希望能夠幫助大眾、尤其是相關的從業人員理解網絡化傳統犯罪的特點,減少其刑事風險。
一、網絡化傳統犯罪的類型與特點
根據與傳統犯罪模式的差別,網絡化的傳統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與傳統犯罪手法相差無幾,但借助互聯網實施的犯罪(以下簡稱“換湯不換藥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這類犯罪可能看起來形式新穎, 五花八門,但本質卻與傳統形式的犯罪相差無幾 ,典型的如網絡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傳銷等;
(2)行為模式與傳統犯罪差別巨大,但刑法依照實質解釋論,仍可將其涵括在傳統罪名之下的犯罪(以下簡稱“舊瓶裝新酒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這類行為雖然被以傳統罪名處罰,但其形式卻與傳統的犯罪表現形式有很大差別。比如,網上惡意差評與現實世界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的行為,在本質上都是對生產經營的破壞,做同一犯罪評價。嚴格從罪行法定而言,這樣的判決存在爭議。但是互聯網背景之下,這樣的判決應該是大勢所趨,刑法原則也應與時俱進,只是演進的程度如何把控的問題。
通俗來講,如果說換湯不換藥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是披了一層網絡馬甲的傳統犯罪,其本質仍是傳統犯罪;舊瓶裝新酒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則像是裝了新酒的舊酒瓶,看起來似乎還是傳統犯罪,其行為卻與傳統行為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樣態,是新型犯罪。
1、換湯不換藥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
換湯不換藥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往往是為了利用互聯網的特點以便利其犯罪活動,包括:
(1)利用網絡所獲取的信息實施犯罪,如利用網絡信息購買管制刀具、利用網絡指導制造毒品等;
(2)利用網絡的隱蔽性,逃避監管。如2016年北京公安破獲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暗網傳播兒童色情淫穢信息;此外,在諸如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中,犯罪分子也往往利用網絡實現匿名化或加大及時處理的難度,逃避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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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網絡溝通便利、快速復制、零邊際成本的特點,迅速推廣其犯罪模式獲利。典型的如套路貸,網絡詐騙等。這些犯罪活動在網絡出現之前即長期存在,但利用網絡之后,后果較以往嚴重得多,或是關聯到的受害者人數眾多,或是規模巨大,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如近年來頻頻暴雷的P2P,在網絡平臺的推動下,遠超傳統非法集資活動的規模,暴雷的后果更是嚴重,涉及的投資者動輒數萬,涉案金額動輒上十億。而在傳統非法集資案件中,即使是廣為人知的吳英案,涉案金額也不過7億—歷數暴雷的P2P平臺,諸如E租寶等涉案金額在百億以上的也不鮮見。
2、舊瓶裝新酒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
我國刑法典是以現實社會空間為模板設計的,傳統上的犯罪也大多發生在現實空間。隨著互聯網對現實社會的浸透,刑法的掌控自然地延伸到網絡虛擬社會。通過對法律的實質解釋,傳統上只圍繞現實空間的罪名,也逐漸外延到網絡世界。
典型的如上述的惡意差評,雖然其確有可譴責性,但在現實空間,由于評價的傳播效率較低,影響面較小,往往不會對商家產生特別大的影響,因而很少將單純的惡意差評行為認定為犯罪。互聯網發展后,出現了諸如淘寶商家等網絡形式的經營業態,大量的差評可以導致一個網絡店鋪大受打擊甚至徹底失敗,從而達到破壞生產經營的效果。于是,單純的惡意差評,在互聯網的“加成”下,可能被涵括在破壞生產經營罪這一傳統罪名之中。
又如,在惡意刷單這類新“業務”,惡意刷單者意圖通過刷單行為使競爭對手出現異常流量,從而使其被平臺處罰或關店。通過對行為的實質評價,此類行為可能因構成非法經營罪而被處罰。此外,近來還出現了通過非法獲取大量公民身份證信息,使用軟件將身份證上頭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頭像,通過人臉識別系統,注冊網絡商城賬號,獲取新用戶紅包的行為。雖然單個新用戶紅包數額很小,且所謂的新用戶紅包也多為購物優惠、與傳統所說的財物有較大區別,但也足以使商家造成較大損失,目前已有法院認定此種行為構成詐騙罪。這種詐騙行為與現實空間中直接欺騙財產所有人,使其被騙交出財物的情形已經完全不同。只有在網絡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上述行為才有可能進入到刑法的處罰范圍,
二、相關參與方的刑事風險
網絡化傳統犯罪的兩種類型行為模式不同,相關經營者所面臨的刑事風險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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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換湯不換藥式網絡化傳統犯罪的刑事風險:關注第三方參與者的風險
此類犯罪,直接實施者一般對行為后果有充分認識,對于這類犯罪的直接實施者而言,其風險也與傳統風險差別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參與者的刑事法律風險。由于網絡傳播迅速、軌跡易隱藏、難以追蹤等特點,法律對于第三方參與者的義務要求較傳統上有顯著提高。根據我國法律,當互聯網經營者發現用戶將其產品用于犯罪時,有義務采取相關措施;如果未能采取措施,則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甚至可能構成用戶所涉嫌的犯罪。例如,2019年12月,擁有近300萬用戶的社交軟件閑聊App被啟動刑事程序,原因是在該軟件中存在大量的賭博群,該App在用戶舉報后仍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嚴重后果;為網絡賭博提供資金結算業務的抓蛋、打字練習等軟件,也被作為典型案例上了央視;再如王欣案,法院認定其明知快播服務器內存在大量的淫穢視頻,沒有采取合理措施,判處其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支付平臺作為第三方參與涉黃涉賭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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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舊瓶裝新酒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的刑事風險:難以認識其刑事風險
此類犯罪雖然仍然以傳統犯罪的罪名處罰,但因這類犯罪往往出現在新的業態中,屬于網絡發展而產生的伴隨物,其嚴重危害性產生的可罰性、與傳統罪名侵害后果同質性,使其可能為傳統罪名所涵括。又因為其犯罪手段一般較為新穎,相關處罰較少,或者游走在灰色地帶,使得經營者難以充分認識其違法性。但是,一旦這種行為牽涉的人員較大或者導致的損失較大,就可能被司法機關作為犯罪處理。
三、網絡化傳統犯罪的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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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對于網絡化的傳統犯罪而言,其新風險點主要集中于第三方參與者以及較為新穎的舊瓶裝新酒式網絡犯罪領域。
整體來看,第三方參與者應當通過用戶舉報、監管反饋以及自查等方式積極履行其審查義務,在發現有違規客戶時及時處置;當發現某些問題集中出現,如社交軟件中出現大量非正常交易涉嫌賭博時,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并盡可能地設置預防措施;發現某些用戶反復實施相關行為時,應該對其采取停權等處置措施;此外,還應設立防控機制,定期對歷史問題進行梳理和篩查。
對于舊瓶裝新酒式的網絡化傳統犯罪而言,這類犯罪往往較為新穎,且法律適用呈現日益擴張化的趨勢,其防范確實有一定難度。但是最為重要的是我們一定要有風險意識,業務開展秉持誠信、善意的原則,積極跟進監管要求,新業務開展時做風險評估,也可以最大程度地達到防控的效果。
網絡技術發展和普及,既讓大眾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惡化了一些老問題,帶來了一些新問題。隨之而來的,是各國對網絡監管都逐漸趨嚴。在這種形勢下,第三方參與者、新業務的開拓者等。在風險與機會并存的當下,相關從業人員在抓住新機會的同時,也應對警惕風險。
(本文內容不代表新浪財經觀點)
新浪財經與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推出《企業家十大法律風險》,揭示刑事法律風險,樹立管理者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