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一博,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律師
賄賂犯罪歷來是企業家犯罪的“重災區”,依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布的《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2014-2018)》,企業家賄賂犯罪約占企業家犯罪總數的20%。企業家賄賂行為多發于商業領域,涉及行賄犯罪、受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共計3類11項罪名,呈現出“國企多受賄,民企多行賄”的特征。
數據來源:《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2014-2018)》)
除政商關系、營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大量賄賂犯罪案例折射出企業家對賄賂行為的多樣性、隱蔽性缺乏認識,對公司運營過程中暗藏的賄賂風險缺乏關注。由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與財富(中文版)共同發布的《中國企業家法律風險報告》的調研結果顯示,對咨詢、捐贈等費用、官員旅行、考察、會議等開支的審查并未引起受訪企業足夠的重視。上述費用開支一旦與對方的職務行為掛鉤,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賄賂款項。
本文將探討賄賂犯罪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哪些樣態?公司日常運營中,需要警惕哪些賄賂風險?如何才能有效預防、隔絕風險?
一、賄賂的多種樣態
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是賄賂犯罪的一體兩面,請托方與受托方分處于賄賂的兩端,當賄賂累計達到法定標準,給予賄賂的一方成立行賄犯罪,索取或收受賄賂并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方謀利(或承諾謀利)的一方成立受賄犯罪。在我國,“賄賂”包括貨幣、物品以及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概言之,賄賂犯罪涵蓋一切財產性利益輸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交易型賄賂
某市規劃局總工程師肖某,為卜某開發的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變更審批、規劃驗收等方面“開了后門”,后以68萬元左右的價格向卜某購買了市值約111萬元的房產。這種以明顯偏離市場價格進行的,意在讓受托方掙得差價的交易,屬于“交易型賄賂”。法院認定肖某在該交易中獲取的43萬元差價,構成受賄罪,卜某構成行賄罪。
2.坐享其成型賄賂
“零投資、高收益”可謂“坐享其成”,比如“干股型賄賂”,受托方未出資而獲得股份以及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的利益;又如“合作投資型賄賂”,以合辦公司、合作投資等為名,僅由請托方一方出資,受托方未實際投資和參與經營管理,坐享利潤;還如“委托理財型賄賂”,名義上委托請托方投資證券、期貨或其他理財,實際上投資成本由請托方自掏腰包,受托方將收益盡收囊中;再如“掛名領薪型賄賂”,請托方給受托方的近親屬、情人等具有特別親近關系的人安排工作,但是這些人不工作直接獲得薪酬。以上林林總總的樣態,本質上都是沒有付出應有成本,而是與其職權對應的非法獲利,均可能涉嫌賄賂犯罪。
3.借用型賄賂
“借用型賄賂”即打著借房、借車、借錢的旗號進行利益輸送。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出資組建房產公司,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據乙公司的請托,不但為其提供資金拆借、貸款擔保,還為其違規分配財政返還款。為表示感謝,乙公司董事長劉某將單位房產“借給”甲公司董事長周某使用,周某在此居住了數年。在本案中,該房產事實上已由周某長期占有、使用,未變更權屬登記不影響賄賂犯罪的認定。最終,法院判決建鴻達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
受托方向請托方索要“借款”,或接收請托方的“借款”但無歸還意愿的,涉嫌賄賂犯罪,向受托方“借錢”的請托方涉嫌行賄犯罪,被索賄且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除外。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田某在省體育局規劃財務處副處長何某的幫助下承接了工程,不久,何某以其母親名義購房,購房款由田某支付。在庭審中,何某聲稱購房款是其向田某借的,法院認為何某未出具借條,雙方從未約定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項,事后何某從未有過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完全不符合正常借款的基本特征,由此判定何某成立受賄罪、田某成立行賄罪。
4.服務型賄賂
“受托方享受服務,請托方買單”為服務型賄賂的典型特征。請托方向受托方提供會員服務、以開會研討名義組織旅游、安排吃喝娛樂、美容保健、支付嫖資等,均在此列。由中紀委制作的專題紀錄片《永遠在路上》,披露房地產巨頭公司萬科行賄案,萬科某子公司聽聞時任青島日報社黨委原副書記王某喜歡足球,主動以虛構“境外考察項目”為幌子為王某某安排赴國外觀看世界杯半決賽并旅游數日,累計花費60余萬元。“服務型賄賂”雖未直接向受托方送錢送禮,但購買這些服務需要支付金錢,本質上屬于財產性利益,構成賄賂。
5.感情投資型賄賂
人情往來根植于中國傳統社會,逢年過節、紅事白事,親友間小額禮金、禮物往來是傳統禮儀。然而,當隨禮對象為上級或握有行政權力的官員時,有被認定為賄賂的風險。感情投資型賄賂打破了“一請托一回報”的賄賂常態,以“人情往來”作為掩護,延長了請托事項與輸送財物的時間間隔,企圖淡化權錢交易的痕跡。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根據雙方關系、往來背景、財物金額、是否雙向對等、送禮前后是否存在請托事項等因素,區分人情往來與感情投資型賄賂。
在盧某某行賄案中,某建筑公司董事長盧某某于2001年至2011年春節,多次以拜年為名向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副縣長、人大常委主任送禮共計12萬元,在庭審中盧某某以人情往來作為辯解。法院認為,雖然盧某某送禮當時未提出具體請托事項,但送禮對象均與其所經營的公司具有行政管理關系,送禮前后存在為涉案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涉案金額較大,故判定盧某某所在公司成立單位行賄罪。
二、賄賂風險內外交織
企業家涉賄的內部風險主要指向雇員。在雇員個人賄賂行為引發對企業追責的案例中,通常包含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1)雇員是核心部門負責人;(2)賄賂款項出自公司賬戶;(3)員工享有可自由支配的辦事經費;(4)招待費等敏感費用缺乏透明度。
在以上情形中,如何區分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關鍵在于兩點:賄賂是出自于個人還是單位的決定?利益歸屬是個人還是單位?以行賄犯罪為例,通常員工的行賄行為客觀上會使得個人與企業都有獲利,此時,如果雇員屬于核心部門負責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實踐中往往會將員工個人的決定視為單位決定;如果行賄資金來源于公司賬戶或者公司以各種名義發放或報銷的費用,由此可以推斷公司默許或者放任行賄行為的,都有作為單位犯罪追究的風險。
和內部風險相比,企業涉賄的外部風險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行業、域外法律以及上下游商業伙伴等因素都有可能成為風險的源頭。海外經營企業難逃“長臂管轄”魔爪,世界銀行等銀行集團在為我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同時也對項目參與者的腐敗行為施加聯合制裁,部分國家對企業苛以預防賄賂犯罪的義務,如英國《反賄賂法》設立了“商業組織預防賄賂失職罪”;就商業伙伴而言,無論是供應商、經銷商、代理商,還是母子公司、姊妹公司,他們的賄賂前科或誠信危機,與他們之間不規范的合作經營行為都會大幅增加企業的賄賂刑事法律風險。
三、賄賂風險防控路徑——構建反賄賂合規計劃
有效施行的合規計劃已被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列為減輕、免除企業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我國雖未形成此類激勵機制,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司法裁判中已釋放信號:有效實施的反賄賂合規計劃能彰顯企業意志,隔離員工、商業伙伴賄賂風險,阻卻行政處罰與刑事追究。
相繼出臺的《合規管理體系指南》、《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文件為企業反賄賂的合規計劃作出了指引。部分企業也已積極響應,逐步嘗試構建內控機制。例如,騰訊制定了《員工陽光行為準則》、阿里巴巴出臺了《阿里巴巴集團商業行為準則》、京東設置了反腐合規部并公布了《京東集團反腐敗條例》。
合規計劃是系統性工程,包括制度創設、人員配備、明確標準、要求、細化流程、監督執行、定期維護等環節。關于反賄賂合規計劃,在企業內部,有以下四項措施可供參考:其一,制定員工手冊,明令禁止賄賂,明確業務崗位員工的行為規范。可通過簽署承諾書、培訓、與職務晉升、薪酬待遇掛鉤的考核等措施傳達反賄賂政策,加強員工的合規意識;其二,強化資金管理,明確禮品、招待、差旅、捐贈、好處費等敏感費用的標準,對工程承攬、物資采購、融資等高風險業務環節的財務往來留痕,嚴格資金審批流程;其三,制定針對商業伙伴的合規管理政策,包括誠信度調查、訂立明示反賄賂條款的合同、簽署風險告知書;其四,企業合規計劃的長期有效運行,離不開持續的監督與維護,構建日常監督機制、提供及時、暢通、安全的內部舉報通道、創設調查、問責機制同樣不容忽視。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刑事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為主的專業型、研究型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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