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晚,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小崧股份發布《關于控股股東購回減持股份結果的公告》。該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華欣創力已于2023年12月18日通過自籌資金以大宗交易方式購回95.3萬股公司股份,此次購回股份產生的收益 733,930 元已支付至上市公司。
華欣創力之所以要購回這95.3萬股股份,并由小崧股份發布專項公告廣而告之,是因為在此之前華欣創力于今年9月4日減持了95.3萬股小崧股份的股票,被認定為是違規減持。為此,華欣創力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廣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深圳華欣創力科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對華欣創力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與此同時,華欣創力作出承諾,將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盡快購回上述違規減持的 953,000 股公司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購回涉及收益所得將全部歸上市公司所有。于是,這就有了12月18日華欣創力購回95.3萬股股份之舉動。
而隨著小崧股份《關于控股股東購回減持股份結果的公告》的發布,華欣創力違規減持一事似乎也就可以劃上一個句號了。不過,仔細回顧小崧股份控股股東華欣創力違規減持這件事情的處理過程,人們就不難發現,對華欣創力違規減持一事的處理至少存在三大不妥之處,與監管部門提倡的“零容忍”,對違規減持行為從嚴查處的精神并不相符。
首先是對華欣創力違規減持一事的處理“太溫柔”,幾乎是沒有懲處,沒有體現出“零容忍”的精神,反倒是“很能容忍”。今年9月4日,華欣創力違規減持95.3萬股,減持金額1026.38萬元(減持均價10.77元/股),但廣東監管局給出的監管措施只是“責令改正”,并沒有作出任何的處罰,這與“零容忍”是背道而馳的。尤其是華欣創力這次的違規減持,違反的是今年8月27日證監會下發的《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的相關規定,也即是“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之規定,由于小崧股份的分紅不達標,所以作為控股股東的華欣創力就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證監會下發《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的目的,就是要規范上市公司股東胡亂減持的行為,以便“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然而,9月4日華欣創力就違規減持95.3萬股,這明顯是頂風作案。對于這樣的行為理應予以嚴懲。而廣東監管局對此只是作出“責令改正”,這明顯是“手太軟”,有縱容違規減持的嫌疑。實際上,根據“零容忍”的精神,就應該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因此,在對待華欣創力違規減持處理的問題上,有執法不到位的嫌疑。
其次,華欣創力購回95.3萬股違規減持股份有“短線操作”的嫌疑。華欣創力是9月4日違規減持95.3萬股小崧股份股票的。按照規定,華欣創力在賣出股票后的6個月內不得再買入股票。但華欣創力在12月18日購回95.3萬股違規減持股份的時間明顯是在“6個月內”。雖然華欣創力購回95.3萬股違規減持股份是為了改正9月4日所犯的違規減持的錯誤,但通過12月18日的又一違規操作方式來改正前次違規減持的錯誤,這種做法顯然是欠妥的。實際上,從華欣創力將“此次購回股份產生的收益 733,930 元已支付至上市公司”的操作來看,華欣創力本身也是意識到此番“短線操作”的不妥的。
其三,華欣創力違規減持帶來的違法所得上交上市公司是否合適?如果華欣創力9月4日的減持不構成違規,那么華欣創力在12月18日購回股份所產生的733,930元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是符合規定的。但現在的問題是,華欣創力9月4日的減持構成違規減持,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違規減持所產生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當然這里的違法所得應是9月4日的違規減持所產生的,與購回股份所產生的733,930元收益不是一回事。或許上交公司733930元購回股份所產生的收益是應該的,但9月4日違規減持所產生的違法所得更應被沒收,這個環節的執法不該被遺漏。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楊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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