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注冊制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為核心,對于欺詐發行行為,更需要提高違規違法成本,也更需要刑法來保駕護航。因此,個人建議,對于欺詐發行的違規行為,其刑期應不低于十年,且應禁止任何減刑現象的發生。
每年的全國“兩會”,事涉資本市場的提案或建議往往會受到投資者的高度關注。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近三年的提案即是如此。從2018年開始,連續三年,王建軍的提案都劍指欺詐發行。個人以為,嚴懲欺詐發行,需要刑法保駕護航。
早在2018年,王建軍就提交了《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犯罪刑罰力度的議案》;2019年,王建軍又提交了《修改刑法,將欺詐發行犯罪刑期增至無期,重罰參與合謀的中介機構的議案》;今年,王建軍繼續聚焦欺詐發行,提交了《關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詐發行可判無期徒刑,保障注冊制改革的議案》。從提案的內容看,都建議修改刑法,且嚴懲欺詐發行的“內涵”不斷擴展。懲罰對象從發行人擴展到中介機構,刑事擔責上從有期擴展到無期。無論是涉及面還是懲罰力度上,無形中都上了一個臺階。
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一樣,欺詐發行也是資本市場的一顆“毒瘤”,但要清除這顆“毒瘤”卻絕非易事。前不久,金融委在多次會議上,都提及要嚴打欺詐與造假行為,這不僅是非常罕見的,也凸顯出監管部門對于欺詐與造假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欺詐發行的違規違法行為往往都是在信披上做文章。根據監管要求,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這不僅是對闖關IPO企業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所有掛牌公司的要求。但是,出于利益驅動,某些并不符合在滬深股市掛牌的企業,卻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來包裝粉飾業績與成長性,意圖達到躋身于資本市場的目的。
現實案例中,滬深股市并不乏這樣的上市公司。比如云南綠大地案、萬福生科案、欣泰電氣案、金亞科技案等,都是欺詐發行與造假上市的典型案例。上述四家上市公司中,綠大地與萬福生科通過資本運作已實現改頭換面;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退市;金亞科技因連續三年虧損觸及退市條款。
在新版證券法實施前,信息披露義務人即使出現嚴重的信披違規行為,其頂格處罰也只有60萬元。違規成本低,導致眾多違規違法者不惜鋌而走險。然而,即使是新版證券法,雖然將信披違規的頂格處罰大幅提高至千萬元,但個人以為,從嚴懲欺詐發行的力度上講,仍然有待提高。而且,相對于千萬元的罰款,欺詐發行的背后,往往能夠從市場上竊取動輒數億甚至是數十億的巨額利益。毫無疑問,這也是某些企業即使是財務造假也要上市的根本原因。
個人以為,嚴懲欺詐發行的行為,需要對違規的主體、中介機構以及責任人員進行全面覆蓋,決不能存在任何的漏網之魚,也需要從行政、經濟、司法等方面進行立體懲處。通過對證券法修訂,行政處罰的力度有所強化,經濟處罰的標準也大幅提高,但司法擔責方面,卻存在明顯的短板。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設置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根據規定,欺詐發行行為如果涉及的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此處罰,仍然沒有跳出違規成本低的怪圈。
在證券法已經進行修訂且已實施的背景下,刑法的同步修訂需要提上議事日程。欺詐發行行為由于涉及到千千萬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危害性嚴重,且性質非常惡劣,對責任人員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既無法做到嚴懲違規者的目的,也無法產生警示后來者的效果。
注冊制試點在科創板運行平穩,創業板也將開啟試點,注冊制在A股市場全面鋪開將是遲早之事。注冊制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為核心,對于欺詐發行行為,更需要提高違規違法成本,也更需要刑法來保駕護航。因此,個人建議,對于欺詐發行的違規行為,其刑期應不低于十年,且應禁止任何減刑現象的發生。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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