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李春誼
一、前言
2023年是《征信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十周年。十年來,伴隨著征信業規范有序發展、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征信業的法律合規體系基本建立。
2023年也是對征信業影響深遠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頒行后的第三個年度。2021年開始,國家法律層面關于數據治理的三法架構開始形成,與之配套的各項制度措施全面落地;而2021年頒布并于2022年實施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也給征信業提出了全新的系統性合規要求,其所要求的整改過渡期于本年度截止。
2023年,征信機構適應新規的合理過渡期已結束,系統性監管力度日益加強,準入門檻標準更為清晰,新增牌照數量已穩定可控,“斷直連”等行業焦點問題引發熱議。
新舊交替之際,有必要對2023年征信業合規方面的立法、執法、牌照發放、焦點問題進行回顧,分享我們的理解及展望。
二、年度立法
征信業除適用本行業專門法律規范外,還主要受金融監管及數據治理兩大合規體系的約束。2023年度征信業專門規范性法律文件繼續完善;近年來中國金融監管、網絡安全、數據治理新規在本年度細化落地,對征信業影響巨大;而本年度應高度關注、將對征信業形成宏觀及微觀重大影響的規范文件,卻大多是尚待具體落實的政策導向文件(如數據二十條),或是尚在擬議的征求意見稿(如央行數安辦法、數據跨境新規等)。
以下按頒布時間順序回顧本年度征信業重要立法事件:
· 數據二十條
2022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 “數據二十條”)發布。數據二十條是我國將數據定位為新型生產要素來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政策導向文件,就數據產權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四個方面基礎制度提出了原則及方向。其中,就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探索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就數據流通交易制度,建立來源可確認、使用范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范的數據可信流通體系、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就收益分配制度,健立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機制,更好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調節作用;建立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數據二十條還專門點名征信業,提出“鼓勵征信機構提供基于企業運營數據等多種數據要素的多樣化征信服務,支持實體經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賦能開展信用融資”的具體要求。
數據二十條不僅正面回答了“數據如何獲取、產品如何打造、服務為誰賦能”等決定征信業未來發展的基礎問題,而且就三類數據采集使用、征信產品及服務的交易方式、收益共享方式等提供了合規邊界及彈性空間。整體而言,數據二十條為征信業指明了積極樂觀的前景方向,在2023年初成為行業熱點話題。但是數據二十條作為政策導向文件,還需要在具體法律規范及制度中予以落實,在短期內不會產生直接影響,但長遠來看,它對征信業的定位布局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 《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
2023年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發布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 《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是體現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防止失信懲戒措施濫用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原則上按年度更新,以清單管理的方式規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失信懲戒措施種類及其適用對象。該文件同時也是中國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信用懲戒及管理法律條款的年度匯編更新。
· 《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1月1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包括總則、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的修復、信用信息修復的協同聯動、信用信息修復的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附則七章共三十二條,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領域,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復申請。
信用修復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機制,但長期以來存在名為“征信修復、信用修復”實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網絡灰產。該辦法在部門規章層面對信用修復的定義、適用條件、具體措施等進行規范,對于相關業務起到了正本清源、有序引導的作用。
· 《中國人民銀行業務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3 年7月24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業務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央行數安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督促相關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開展中國人民銀行業務領域數據處理活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根據“誰管業務,誰管業務數據,誰管數據安全”基本原則,該辦法適用范圍為包括征信業務在內的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各類業務相關的數據處理活動。該辦法也提出了金融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國家網信等部門協作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模式。
該辦法將數據“三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與金融行業規范有機結合,就數據分類分級、數據安全保護總體要求、數據處理活動全流程安全合規、風險監測、評估審計與事件處置等合規要求進行了規定,并定位為其適用范圍內數據處理活動的一般性、兜底性安全合規底線。
該辦法中關于隱私政策協議、非直接獲取數據等數據收集保護管理措施要求,信息系統界面展示等數據使用保護管理措施要求等內容,確立了征信行業的日常作業的具體合規標準。
因此,央行數安辦法將成為征信行業最重要、最直接的合規依據之一,應對其保持高度關注。
· 《征信投訴辦理規程(征求意見稿)》
2023年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就修訂后的《征信投訴辦理規程(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15日。本次修訂在現行《征信投訴辦理規程》框架基礎上,系統梳理并優化征信投訴辦理工作流程,規范基層央行投訴辦理行為。征求意見稿增加信息主體投訴便利性,如界定投訴對象、公開投訴渠道、身份核驗要求等;統一投訴受理標準,同時新增了材料審查、投訴暫停、投訴終止、合并辦理等條款,規范統一了答復及告知文書;征求意見稿包括統一投訴受理權與管轄權,引導信息主體正確維權等方面的內容。
該規程尚未正式定稿及頒行,但其更新的投訴受理標準、辦理程序要求、處理路徑等,應由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提前予以研究,并在正式頒行時對自身的投訴處理機制進行同步更新。
· 信用工具成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
2023年7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學技術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近期若干舉措的通知》,提出引導商業銀行接入“信易貸”、地方征信平臺等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強化跨部門信用信息聯通。擴大民營企業信用貸款規模。
2023年9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管部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舉措》,推出深入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強化信用約束激勵、深入開展信用提升行動、推動企業信用同盟常態化運行等系列“信用”措施。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對喪失履行能力的,只能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納入失信名單;擬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建立健全失信被執行人分類分級懲戒制度及信用修復機制。
上述文件表明包括征信服務、信用管理、失信懲戒等信用工具已成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以至提振整體經濟形勢的重要抓手。
· 《規范和促進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征求意見稿)》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施行以來,申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的項目通過率并不高。
征信數據的安全有序跨境流動是降低國內企業跨境交易風險、促進來華貿易及投資的重要保障措施,但也面臨重要數據識別、個人信息保護的嚴格監管。當前僅有兩家涉征信數據類項目通過,即2023年6月北京德億信數據有限公司通過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及2023年11月海南鄧白氏數據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國務院于7月25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便利化的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機制”。2023年9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規范和促進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征求意見稿)》(“數據跨境新規征求意見稿”)。該擬議中的新規對于當前實施的數據出境規范進行了靈活性調整,包括降低了企業對重要數據的識別負擔,豁免了訂立履行合同、人力資源管理等跨國企業日常運營所涉數據出境事項的前置監管機制;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自行制定負面清單(清單外數據可自由出境)等措施。
數據跨境新規如正式發布,將會降低征信數據出境的合規負擔、增加路徑選擇。但數據跨境流動政策的變動,與國際政治經貿博弈大局緊密相關,對于新規的正式定稿內容、發布時機等,應保持審慎樂觀。
· 《關于規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應用的通知》
2023年10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規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應用的通知》,要求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評價、信用評分等方式變相設立招標投標交易壁壘,不得對各類經營主體區別對待,不得將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信用評價加分事項。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立即對本地區信用評價、信用評分以及信用監管有關制度規定進行全面排查,聚焦評價主體、評價標準、結果應用等關鍵環節,推動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訂或廢止有關規定,切實為各類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該通知進一步規范了招投標領域的信用評價業務。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的兩項文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3月31日發布《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于2023年12月18日發布《關于開展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上述文件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主管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進行了規范,表明信用評價管理正在成為各行業主管部門熟練運用的監管工具之一。
·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
2023年9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該規則旨在減少消費市場信息不對稱,強化消費領域社會監督,規定所有消費投訴信息,無論經營者是否違法、投訴是否和解都將由全國12315投訴信息公示平臺主動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公示信息具有評價經營者履約能力及誠信水平的屬性,必將成為重要的信用數據來源。
· 財政部關于數據資產入表的規范
財政部于2023年8月印發了《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23年12月31日印發了《關于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旨在響應數據二十條所提出的“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新模式”,規范和加強數據資產管理,更好推動數字經濟發展。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可確認為相關資產的數據資源,以及不滿足資產確認條件而未予確認的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關于加強數據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十二項主要任務,包括依法合規管理數據資產,明晰數據資產權責關系,完善數據資產相關標準,加強數據資產使用管理,加強數據資產使用管理等;明確公共數據資產權利主體開放共享數據資產的,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對外提供制度機制;鼓勵在金融、交通、醫療、能源、工業、電信等數據富集行業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數據資產開發利用模式。
數據資產是征信機構核心資產之一。數據資產管理運營本身就是征信機構的基本運營內容。新年伊始,數據資產入表的具體實踐以及數據資產管理將成為征信機構的重要合規事項。
三、年度執法
· 征信類行政處罰數據統計
公開數據顯示,2023年內共發生因違反征信業法律規范而進行的行政處罰共146項,其中人行總行下達的行政處罰4項,其余為人行各分支機構做出。
針對機構的行政處罰共113項,處罰內容為罰款、警告;其中處罰對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105項,處罰對象為征信機構的8項。另有33名自然人因對所在機構征信違法行為承擔責任而被處以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
· 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涉征信行政處罰分析
被處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規模類型多樣,既有知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有區域性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社。被處罰金融機構違法行為類型均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人行征信系統”)的信息使用、提供及異議程序有關,主要包括:違反征信安全管理要求;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企業的信貸信息;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征信異議處理超期等。
人行征信系統已經成為世界規模最大、收錄信息全面、覆蓋范圍和使用廣泛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對一般群眾而言,“征信”僅指人行征信系統。人行征信系統擁有較為完善的法律規范,并由人行持續進行嚴格執法。近年來,因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引發的信息主體的投訴量持續增多。與此相應的,近年來與人行征信系統相關的行政處罰,均占違反征信業法律規范行政處罰的較大比例。
· 針對征信機構的行政處罰分析
本年度被處罰的征信機構均為通過批準或備案經營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其中個人征信機構1起,企業征信機構7起。行政處罰內容為罰款、警告,罰款金額最高為51.5萬元。違法行為類型包括:違反征信機構管理規定,未報告征信產品相關信息,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征信業務相關事項,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企業征信機構任命高級管理人員未及時備案,未按規定對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測評等。
1.本年度出現了因違反《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新規而出現的首張張罰單。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就征信業務提出了全新的系統性合規要求。該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三類產品(信息報告、信用評價、反欺詐)應向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的義務,第四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應向社會公開四類事項(采集的信用信息類別、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內容、異議處理流程、其他需公開事項)的義務。同時該辦法規定如違反該辦法有關規定的,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今年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施行的第二年,但仍有部分征信機構未能建立與該辦法適用的合規體系。2023年9月4日,因違反上述《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某征信企業被罰款2萬元,時任總經理被罰款1萬元。
該行政處罰表明《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施行后的合理整改過渡期已結束,各征信機構應嚴格對照《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規范自身行為,及時調整完善自身合規體系。
2.本年度多家征信機構因違反《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的程序性義務而受罰。
因違反《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于征信機構應當對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測評的規定,某征信機構被罰款2萬元。
因違反《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企業征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命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的規定,某征信機構被處以警告。
還有其他3家機構因“違反征信機構管理規定”而受罰款、警告處罰,其中包括規模較大的知名征信機構。
上述情況表明,監管機構日益重視對征信機構日常程序合規的監管,雖然上述系統未及時測評、人員未及時備案等情形均屬違反程序性義務,但仍然被處罰。該情況也提醒征信機構的合規紅線,不應僅建立在業務活動不違法的層面之上,而就提升至日常程序合規的層面之上。
3.本年度個人征信機構因信用信息處理活動違規受處罰。
2023年7月21日,某知名個人征信機構因“違反征信機構管理規定;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而被處警告,罰款51.5萬元。2名相關責任人被各處罰款7.1萬元。
當前征信行業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規范,但數據治理領域復雜的數據類型、權益主體及交易方式,造成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查詢等處理行為的合規標準,一直是征信行業的難點及痛點。在很多場景下,數據來源、授權、處理方式、使用主體及目的的合規性很難進行非黑即白的判斷,一但失誤即易踩踏紅線。
結合本年度知名個人征信機構因信用信息處理活動違規受處罰的情況,征信機構更應對業務活動合規采取審慎態度。
四、年度牌照備案
2023年度全國共新增11家完成企業征信業務經營備案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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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日期 |
企業名稱 |
受理機關 |
1. |
2023年1月9日 |
無錫企業征信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
2. |
2023年2月2日 |
沈陽盛京征信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 |
3. |
2023年2月2日 |
浙江同信企業征信服務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
4. |
2023年2月21日 |
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 |
5. |
2023年3月1日 |
福建省金服云征信有限責任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
6. |
2023年4月7日 |
上海大智慧財匯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
7. |
2023年5月15日 |
上海萬得征信服務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
8. |
2023年5月20日 |
河北省征信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
9. |
2023年6月26日 |
合肥市征信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
10. |
2023年6月28日 |
云南省征信有限責任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
11. |
2023年10月20日 |
新華中經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
另外,2023年7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完成對湖南省征信有限公司的企業征信機構變更備案。湖南省征信有限公司變更前名稱為湖南華芯征信有限公司。此次變更為名稱、注冊資本、高管、控股股東等變更。2016年9月20日頒布的《企業征信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新設機構的備案標準進行備案審核。本次湖南省征信有限公司進行了控股股東的變更,依據上述規定按新設機構進行了審核,是該條規定的首次實施。因此,如果加上湖南征信這一“按新設機構審核”的特例,2023年度實質共有12家企業獲得企業征信牌照。
根據央行征信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發表的專欄文章《構建覆蓋全社會征信體系 推動征信行業高質量發展》,全國共有149家存量備案企業征信機構。
2023年度的12家成功通過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中,無錫征信、盛京征信、海南征信、福建金服云、河北征信、合肥征信、云南征信、湖南征信8家為地方征信平臺,承擔連通匯總當地政務、公用事業數據的政策職責;而新華信用、浙江同信、大智慧、萬得征信4家的母公司均為知名的數據服務商,在數據、技術及市場等方面擁有獨特優勢。12家中除浙江同信、大智慧、萬得征信外均為國資背景。
我國企業征信備案自2014啟動后,經歷了前期的寬松、暫停并自2017年重啟至今。當前呈現出如下特點:一是審核嚴格、數量總體控制,每年全國總體僅有10家左右通過備案;二是政策導向趨于明確,牌照優先考慮兩類企業,一是地方征信平臺,二是擁有數據、技術、應用場景上擁有獨特優勢的征信企業。
就地方征信平臺而言,當前全國已建成省級地方征信平臺30家,西藏、新疆、黑龍江三省(區)的省級征信平臺已建立但尚未通過備案,同時這三省區也是至今為止無備案征信企業的地區。因此,鑒于大部分省級征信平臺均已建立并通過備案,未來需要獲批的地方征信平臺數量有限。
就擁有數據、技術、應用場景等獨特優勢的企業而言,未來可期。
因此,總體上筆者認為未來企業征信牌照的獲批數量會逐年減少,在省級地方征信平臺基本覆蓋后,僅有具有獨特數據、技術、應用場景獨特優勢的企業才有望獲得牌照。結合每年均產生部分存量備案機構主動或被動注銷備案的情況,未來企業征信牌照的數量應總體可控。
五、年度熱點——斷直連、征信修復、平臺算法
· 斷直連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同時考慮到市場現狀規定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進行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但實質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合規整改。業界將該規定稱為“斷直連”及“斷直連過渡期”。
簡而言之,向金融機構提供征信類數據的公司,在斷直連過渡期截止時或要取得征信牌照,或者金融機構不得與之直接合作。
2023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表明,在金融管理部門的督促下,14家大型平臺企業包括個人征信業務等金融業務的整改基本完成。2023年6月30日,斷直連過渡期截止。
斷直連制度要求互聯網平臺、數據公司、助貸公司等不得直接與金融機構進行信用信息交互,給所有持牌征信企業創造了新的業務機會及競爭優勢。
首先是催生了“通道業務”,即原有數據業務通過持牌征信機構與銀行對接完成。其次使得持牌征信機構更具備進行銀行助貸服務的優勢,即征信機構借助其優勢更能完成傳統助貸公司為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引流、風控等服務。
持牌征信企業不僅應抓住“斷直連”帶來的業務機會,而且更應強化合規風控,不能讓“通道業務”成為“租牌照、收過路費”的短視變現,而要真正履行征信機構的信息處理合規義務,實現“斷直連”制度的設定初衷。
具體而言,征信機構應嚴格履行《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的必要審查義務,對信息準確性及質量的保障義務、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業務資質、使用目的的審查義務等。同時,通道業務固有的“背靠背”模式也給征信機構帶來了新的商業風險,需要在信息安全、回款安全等方面進行風險控制。
展望未來,斷直連給征信機構帶來的機遇及風險是并存的。
· 征信修復
“信用修復”與“征信修復”,字面含義相近,其法律內涵可是大相徑庭。
2023年5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其定義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開展信用信息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統開展信用信息修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此,“信用修復”特指在以全國信用信息系統中,在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請求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而現行法律中沒有“征信修復”的規定,只有“征信異議”。征信異議指《征信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信息主體對于人行征信系統及社會征信系統提出異議要求更正的制度。
因此,“信用修復”與“征信異議”在適用范圍、具體制度上都有一定區別。但無論是“信用修復”還是“征信異議”,都以信用信息真實性為基礎,不能改變或消除真實信息。
2023年內,央行征信中心多次發布涉及“防范征信修復騙局”的提示,指出“任何個人和機構都不得擅自修改展示無誤的征信報告,一旦發現違規刪除、修改,將承擔法律責任”“凡是聲稱可花錢對不良信息進行消除的都是非法牟利的騙局”,并多次強調征信中心的互聯網平臺就個人異議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央行征信中心的多次提示,與社會上不斷出現以“征信修復” “征信洗白” “征信鏟單”為誘餌的電信網絡詐騙有關。社會公眾不僅無法借此刪除不良信用記錄,還存在信息泄露、上當受騙、錢財損失的風險。這表明征信制度的深入人心尚需時日,同時也表明征信所覆蓋的群體正日益擴大。
· 平臺算法
征信企業通過技術算法對信用數據進行處理已業內常態。但技術局限性與信用主體權益發生沖突時,應以誰為優先的問題,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征信平臺企業一般持“避風港原則”,即以現有技術盡努力確保正確,同時提供投訴渠道,即使出現錯誤進行更正即可免責;而信息主體對此應進行容忍。
但2023年度由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涉及國內知名網絡征信平臺企業的網絡侵權案件,為上述爭議提供了司法裁判結論。
本案原告為知名企業家、投資人,現任某公司董事長。原告發現,在被告運營的企業信息查詢平臺中錯誤地將其標注為其他多家無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這些企業有的處于注銷、吊銷狀態,有的正在申請破產,有的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目錄,更有甚者涉及到嚴重違法。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及個人信息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辯稱,涉案信息關聯錯誤系技術壁壘導致,在現有算法水平下,對同名信息出現關聯錯誤無法規避,其已經從現行技術層面盡最大努力確保信息準確。同時,被告在涉案平臺官網設有專門投訴渠道,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便第一時間啟動內部核查刪除流程,已及時刪除涉案信息,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在涉案平臺發布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律師費。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認為:征信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對已經合法公開的相關信息進行收集、使用、加工、提供、公開時要嚴格遵守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則。信用二字值千金,企業的信用、聲譽以及高管的名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對商業主體至關重要。盡管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具有跟自然人不同的特性,即經營信息的公示性,但是征信企業在收集企業信息時務必要保證真實、準確、完整,錯誤和虛假的信息會誤導社會公眾,不利于信用社會體制的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也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并且要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當算法存在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時,企業更應該慎重處置相關信息,妥善處理開展業務與保護個人權益、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不能明知存在技術漏洞,卻仍為了追逐商業利益而放任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上述案例表明企業、個人的信用權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征信企業不得再以現有技術限制、及時更正等理由免責。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長期從事征信業法律實踐及理論研究,擔任多家征信機構法律顧問)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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