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護與風險隔離操作實務》書籍連載丨第二期
個人端風險:人有旦夕禍福(一)
除了上述分析的企業風險及其向個人的傳導外,高凈值人士因自身直接產生風險的情形更為普遍,風險可能來源于相關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具體情形也更為多樣、復雜,如下表所示。
法律行為
1、個人債務
在生活中,個人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背負個人債務,比較常見的是因創業或經營向親戚朋友、生意伙伴借款,但因公司經營未能達到預期而無法償還個人債務。尤其是2020年以來,因新冠肺炎疫情下商業大環境的變化及企業運營成本的提高,很多創業者都負債累累,在我國目前暫未形成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個人債務的桎梏會終身,束縛創業者和企業主。
很多創業者歷盡千辛萬苦將企業做大做強,步入了借助資本力量發展的快車道。然而投資是精明而冷酷的商業行為,投資者往往要與創業者簽訂詳細的投資協議,投資協議最常見的就是業績對賭條款(業績補償條款),由創業者承諾投資后幾年的業績標準,若創業者未能達到該標準,創業者要向投資者“賠錢”(現金補償)或“賠股”(股權補償),例如:
如果標的公司201X年度實際凈利潤低于201X年度承諾凈利潤,投資方有權選擇以下方式要求實際控制人、原股東和標的公司對投資方予以補償:
(1)現金補償
原股東、實際控制人應以向投資方支付現金的方式進行補償。現金補償的金額為C1 ,其計算公式為:C1=(201X年度承諾凈利潤—201X年度實際凈利潤)÷201X年度承諾凈利潤×投資方投資價款總額×[1+10%×(自投資完成之日起至投資方收到補償款之日的實際天數÷365天)]。如果投資方在收取現金補償款時應繳納稅款,則原股東、實際控制人、標的公司應給予投資者相應的額外補償,以確保投資方實際收到的現金補償款項金額不少于C1。投資方也可以要求標的公司以向投資方定向現金分紅(原股東放棄現金分紅的權利)的方式要求標的公司給予現金補償C1。
該對賭條款核心是以年利10%為標準、以未完成對應的投資金額為基數,由創業者向投資者支付利息。這樣的對賭條款還算溫柔,有的對賭條款則約定,在一定情形下(如未能按期上市),投資者有權讓創業者回購股份,回購的對價往往是投資金額附加年度固定利息。但問題在于,創業者在創業期間就已經將資金全部投入企業經營,很難再有大額資金來完成回購。
對于對賭協議的效力,我國司法持明確的認可態度,特別是投資者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間的對賭協議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
2、婚姻關系變更
結婚、離婚是最為公眾熟悉的可能引發財產變動的法律事件,以企業家為代表的高凈值人士的婚姻法律需求極其旺盛,而婚姻財產的規劃及分割也是當事人特別關注的事項。高凈值人士離婚財產分割的難點不在房子、車子、撫養費上,而主要在于增值性強的股權類、投資類資產以及債務(尤其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上。
我國法律采取夫妻共有財產制,即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雙方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不但如此,婚后產生的債務也有可能“一人一半”地成為共同債務。這種財產和債務變動影響在夫妻之間互相傳導,讓婚姻為個人資產帶來了一定不穩定性和風險。這種影響勢必會波及到第三方,尤其是共同經營企業的合作伙伴及債權人,因此,高凈值人士的婚姻狀況往往備受矚目。
a.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
盡管《民法典》采用了正向描述附加反向排除的方法來勾畫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邊界,但是仍然無法窮盡全部財產的持有、管理和受益形式。財產的形式多種多樣、收益的產生千變萬化。原則上,只要是婚后產生的財產性收益都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現實永遠比理論復雜。例如,A先生婚前在銀行存了1個億,一直存在銀行收取利息,1億的本金及利息都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但是當A先生用這一個億買理財做投資時,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A先生在婚前有某個股票5萬股,婚后一直沒有操作(即買入賣出),這5萬股其及分紅或股票升值部分都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但一但A婚后有了操作,這5萬股及其分紅或股票升值部分很可能(全部或部分)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A先生在婚前有房產,婚后房產及其升值都是個人財產,但婚后房產出租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的邏輯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的無風險收益還是個人財產,一旦涉及到婚后的管理、運營,其收益及婚前個人財產本身就有可能轉化為共同財產。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常有高凈值人士找到我們,他/她們與配偶關系緊張,可能或正在籌劃離婚,迫切需要尋找“資產風險隔離”的方法,以減少離婚財產分割損失,他們常有的一個困惑是:婚前個人所有的股權在婚后是不是還是個人財產?從法律上說,股權是有一項綜合性權利,包括分紅收益權、清算分配權、增資權、任命權、監督權等。從目前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看,對于股權所代表的經濟權益(分紅收益、清算收益、轉讓收益等)符合條件的往往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其他權利(監督權、選任權、轉讓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終字第48號案中的觀點是:
“關于艾某、張某田提出的股權轉讓未經艾某同意,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張某田因轉讓其持有的工貿公司的股權事宜,與劉某平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雙方從事該項民事交易活動,其民事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協議內容不違反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條文使用了“出資額”這一概念,而未適用股權的表述,這說明股權本身并不是被分割的對象。同時,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及通行的司法實踐,婚前股權婚后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b.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分
高凈值人士離婚時經常會遇到婚姻期間債務的承擔問題,婚姻期間債務可能是夫妻一方個人直接產生的,也可能是因家族企業產生的。如果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于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是否是共同的債務的認定,司法實踐經一系列的調整后,在《民法典》中第1064條明確下來: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總結第1064條的規定,產生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況:1.雙方共同認可的債務;2.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是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現實中,問題往往發生在對于第3種情況的判定。
金某與建銀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1]
作為曾紅極一時的影視文化公司,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馬奔騰)制作過多部膾炙人口的影視作品,更是資本圈競相追捧的對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創始人李某突然離世,這家民營傳媒公司開始陷入混亂。先是姑嫂內斗導致控制權易主;后是當初簽署對賭協議的投資人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當初的融資方(包括李某的遺產繼承人)履行標的6.35億元的回購義務。
金某與李某于1993年11月19日結婚,李某于2014年1月2日去世。李某作為小馬奔騰的大股東與包括建銀文化基金在內的多名投資人簽訂了投資協議,約定了對賭條款,明確若小馬奔騰未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實現合格上市,則李某需履行股權回購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是小馬奔騰未能如約上市且李某去世,此時金某是否因與李某具有夫妻關系而應承擔股權回購義務。建銀公司作為原告起訴金某,要求其履行回購義務,此案歷經一審和二審,最終北京高院認定金某應在2億元范圍內承擔回購責任。
關于夫妻一方的回購義務是否構成共同之債,北京高院結合案件事實進行了論述:
焦點問題:案涉債務是否屬于李某、金某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
1.金某是新雷明頓公司(小馬奔騰前身)設立時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后經過數次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某。李某在簽訂案涉協議引入建銀文化基金時明確其為小馬奔騰的實際控制人,這也是股權投資合同中實際控制人承擔股權回購責任的通常做法。
2.涉案協議顯示:李某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并持有100%股權的BVI公司,BVI公司和霸菱分別對另一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的公司小馬奔騰集團公司持有76.81%、23.19%股份,新雷明頓公司(小馬奔騰前身)及其附屬公司與小馬奔騰集團公司間接控制的湖南優化公司之間簽署了一系列控制協議,金某既是小馬奔騰集團公司的董事又是湖南優化公司的董事,并簽署了相關決議。
關于金某擔任小馬奔騰集團公司董事的事實,建銀文化基金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獲取其相關信息,但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證實金某在小馬奔騰集團公司任職董事。金某作為小馬奔騰集團公司、湖南優化公司董事,參與了公司經營;其簽署相關公司的解除VIE架構的各種決議,應當知悉李某與建銀文化基金關于股份回購的協議安排。
3.李某去世后金某的一系列行為證實李某、金某夫妻共同經營公司。
首先,2014年1月27日,小馬奔騰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金某,小馬奔騰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所附金某簡歷顯示:“1995年開始,作為雷明頓和小馬奔騰公司創始人之一,早期參與公司的創建和經營,后作為李某董事長的智囊,為決策獻計獻策”。小馬奔騰的官方微博亦如此介紹其董事長金某。金某現仍然為小馬奔騰的董事。其次,金某、李某(金某、李某之女)在訴李某云、鄧某輝(李某的父母)繼承糾紛一案,金某在李某云、鄧某輝未到庭的情況下,請求分割繼承僅為李某名下的銀行存款與房產;針對李某名下持有的登記注冊于北京的小馬奔騰、騰駿貿易、鵬豐投資、小馬力合、小馬歡騰的股份,金某提起了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金某為李某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股東,判令上述公司對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進行相應修改,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支持了金某的上述請求。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金某對于案涉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義務是明知的,并參與了公司的共同經營,案涉債務屬于李某、金某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小馬奔騰案是典型的創業未成導致家人承擔債務的事件,法院的認定、分析和判決都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在本案事實基礎上論述了法條的關鍵要素“一方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在案件中如何體現。
這個問題十分重要,接下來我們花些時間看另外一個案件——
上海用X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訴陸某奇、何某逸、杭州荷X旅行社有限公司增資糾紛案[2]
2015年11月,用X合伙企業與陸某奇、荷X公司簽訂《增資協議》,明確:陸某奇系荷X公司股東,用X合伙企業為投資人;用X合伙企業通過增資入股的方式成為荷X公司的新股東,對應的股東出資為2,000萬元,其中16萬元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完成增資的登記手續后,用X合伙企業持有荷X公司8%股權。之后,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陸某奇承諾荷X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掛牌轉讓和做市交易;若荷X公司逾期未完成掛牌轉讓與做市交易,用X合伙企業有權要求陸某奇按用X合伙企業對荷X公司的實際出資額并加計年化7%利息的總金額回購其在荷X公司的全部股份。在陸某奇與用X合伙企業簽訂涉案《增資協議》時,陸某奇與何某逸之間的夫妻關系尚屬存續期間。2016年11月4日,陸某奇與何某逸協議解除婚姻關系。因荷X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約定事項,觸發協議約定的回購條款。原告用X合伙企業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陸某奇、何某逸共同承擔責任。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陸某奇的回購義務產生于2016年6月30日,當時兩被告仍系夫妻關系,且金額達2,0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爭議在于回購之債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首先,系爭回購之債并非基于兩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前述情形,僅憑何某逸知曉陸某奇從事經營行為就推定何某逸對陸某奇的融資行為及回購責任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沒有法律規定,本院不予認定。其次,系爭回購之債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用X合伙企業基于《補充協議》要求陸某奇承擔回購責任,只要滿足回購條件即可,而不論是何原因觸發回購條件。對陸某奇而言,該回購債務屬于純負擔債務,其并沒有因負擔回購債務而直接獲取款項或者其他利益,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前提。故涉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兩案的差別來源于配偶是否介入了家族企業的生產經營,在小馬奔騰案中,企業主李某妻子金某深度參與了小馬奔騰的經營,故其對李某所負之債承擔責任;在荷X公司案中,企業主陸某奇的愛人何某逸未被證明參與公司經營,也不能證明該2000萬元涉案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該債務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大多數法域均認可,夫妻之間有關于婚姻財產的約定的,以約定優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法定婚姻財產制度。縱觀全球,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為兩種,即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下圖是各國對于婚姻財產制度的粗略統計。
高凈值人士配偶國籍/經常居住地、婚姻締結地、夫妻財產所在地均可能在國外,這些因素可能導致高凈值人士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極其復雜。
3、個人行政/刑事責任
之前我們分析過公司經營過程產生的風險可能突破“有限責任”向企業主個人傳導。但除了受企業“牽連”外,企業主個人也可能直接因行為不合法、不合規而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2018年06月03日)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國稅總局在2018年中期發出上述通知,以回應社會關切。此前,某微博大V突然爆料某當紅女星在電影拍攝過程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只對其中1000萬申報納稅,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逃避個人所得稅。
“經查,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某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某某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于范某某屬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依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某某及其經紀人牟某某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某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并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高凈值人士的稅務合規問題一直是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著國家稅務制度的健全以及征繳能力的提升,高凈值人士需要重新建立稅務合規觀。鑒于高凈值人士稅務風險的常發性,本書設專章討論。
刑事處罰:
除了稅務風險外,還有其他風險,也可能使得高凈值人士身陷囹圄,令其多年累積的財富、苦心經營的事業瞬間崩塌,家族穩定生活也被傾覆。
徐某內幕交易及離婚案綜述
徐某,浙江寧波人,炒股風格以“快準狠”而出名,被稱為“私募一哥”。徐某早年是寧波的一位散戶,因擅長股市投資,在股市中獲取巨額收益。2009年,徐某成立上海澤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自任總經理,開始進軍私募界。澤X旗下的產品因多次取得私募冠軍而受到中國資本市場的關注。2015年11月1日,徐某因涉嫌非法手段獲取股市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等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16年4月29日,徐某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及內幕交易犯罪,被依法批準逮捕。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徐某構成證券市場操縱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同時判處罰金110億元,沒收案件中違法所得約93.37億元。2019年3月底,徐某妻子應某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交請求離婚起訴狀。
徐某案發后,家庭名下接近210億元的資產都受到查封,包括澤X系公司的資產、徐某父母名下以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資產。據悉,徐某所得贓款已全部被追繳,徐某妻子稱其中涉及至少約120億為夫妻共同合法財產。2019年3月底,徐某妻子應某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交請求離婚起訴狀。在不減刑的情況下,徐某的出獄時間是2021年7月9日。隨著徐某出獄日期臨近,徐某案中涉及的財產甄別終于有了進展。2020年5月31日,應某在微博中透露其從青島中院獲知,徐某案件的資產甄別階段終于進入尾聲。但微博同時提到,因資產甄別時間長達三年,導致被凍結合法資產嚴重縮水。
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徐某被依法逮捕時,青島市公安局凍結了徐某持有的六家上市公司資產,分別為大恒科技、寧波中百、東方金鈺、文峰股份、華麗家族、長航油運。經過近4年時間,除當時仍未恢復上市的長航油運外,5家公司的股價基本腰斬,華麗家族和東方金鈺跌幅甚至超過70%。5家公司的總市值也從徐某被捕時的669億元,縮水至目前的228億元,市值累計蒸發441億元。
徐某刑事犯罪已被法律公正處理,但后續的財產處理因為涉及因素太多,并不像刑事案件那樣推進順利,但徐某一人犯罪卻不可避免地“連帶”了家人、朋友利益受損,表明了資產風險隔離的重要性。
4、個人不當行為
過度炫富型消費、吸毒、賭博都十分有害的個人行為,因此家破人亡的不在少數。以賭博為例,近幾年來在國內媒體上經常能看到企業家因在境外賭博欠下巨額債務而拖垮企業的新聞。通常來說,賭債往往是非法且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賭債無需償還。這種法律認知在中國內地法下是正確的,但是當適用澳門等賭博合法地法律時,賭債也可以成為合法債務,可以得到中國內地法律的支持。
宋某、李某隆股權轉讓糾紛二審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判決[3],十分具有指導意義。宋某、李某隆股權轉讓糾紛案中一個重要的審理要點是關于《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因以賭債為基礎而無效,即境外賭債合法性的問題。
宋某主張《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系由發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賭債而產生,因賭債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以賭債為基礎的合同應屬無效。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賭債,在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法律的情況下,應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賭債特征的博彩機構經常居所地及與賭債有最密切聯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對宋某主張應當適用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認定《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因基于賭債發生而無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個人法律行為能給資產帶來風險,那些不受人主觀控制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事件也可以影響資產安全。
[1](2018)京民終18號
[2](2019)滬02民終834號
[3] (2016)最高法民終152號
內容來源:節選自《資產保護與風險隔離操作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作者簡介:
田小皖律師是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具有中國及美國法學教育背景及實踐經驗,擁有TEP(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資格。
田律師在家族財富傳承與配置、跨境資產配置、離岸信托、移民與稅務居民身份規劃方面從業多年,客戶及落地資源豐富,是中國家族信托保護人業務推動者。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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