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作為中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條例,將對我國創業創新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立法宗旨: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按照本條例破產清算或和解。
誠然,深圳經濟特區活躍著大量創業者,他們代表新的技術或生產關系,在創業初期以一己之力“摸著石頭過河”,往往出現抵押房屋、騰挪信用卡等籌措資金的情況,一著不慎就容易導致全家陷入經濟困頓的局面。但是,從本意而言,這些創業者是想通過自己的雙手和智慧為社會創造財富的“有生力量”,社會對其不能按照“成王敗寇”的標準進行單一評價,要通過制度層面對創業創新者進行扶植,而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正是彌補了這一空白。
受理審查:中院管轄,財產申報
個人破產案件的管轄權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下放到基層法院。這意味著對于個人破產案件,法院系統保持謹慎的態度,對于案件數量和質量也許將有相應管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審理破產申請,一般以書面調查的方式進行;案情復雜的,可以進行聽證調查。
為防止債務人鉆法律漏洞,本條例設有債務人申報義務環節,總結一下,需申報的財產類型主要包括:
(一)現金類資產:工資、勞務所得、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公積金;
(二)投資類資產:公司股權(含代持);
(三) 財產性利益:集體經濟組織分紅、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
(四)不動產:房屋、土地使用權;
(五)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
(六)貴重物品:文玩字畫、個人收藏品等;
(七)繼承、贈與等財產權益;
(八)可期待、可主張的財產權益;
(九)海外取得的合法資產;
(十)其他有處置價值的資產,例如比特幣等。
從財產申報的種類來看,已經涵蓋了目前我國法律認可的全部財產和財產性利益,基本與國際上的通行標準相吻合。近年來,區塊鏈技術發展迅猛,在深圳的區塊鏈技術相關創業者眾多,這類創業者的突出特點是公司主體多為海外公司,且擁有合法的海外資產,一旦創業者在中國負債需要進行個人破產,就得將其海外資產進行如實申報,否則可能會導致個別人鉆法律空子。同時,作者提醒諸位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若虛假申報、隱瞞資產,將面臨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的嚴懲,請勿以身試法。
重整與和解:重整聽證,債權和解
與企業破產制度類似,我國首例個人破產條例也規定了“重整”環節。申請重整有兩個渠道:一是債務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二是債務人在法院受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向法院申請重整。
重整計劃草案需要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基本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債務人,已通知債權人等進行聽證調查。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條例規定,重整計劃草案合法、可行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請注意,在重整期間(一般不超過三年),對債權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該財產為重整所必需的,該擔保權暫停行使。因此,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在參與討論重組計劃時應當特別注意自身權利的限制,防止錯失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債權人為了完成重組,其工作重點也是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只有他們同意重整計劃,債務人才能免于破產。
人民法院處理個人破產案件,不反對債務人與債權人委托和解、自行和解等。但是,依照司法實踐經驗,債權人群體的訴求往往不穩定,為了固定和解的效果,本條例特意增加了“禁止反言”的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前達成未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債務清償協議,和解協議草案規定的債權債務安排不低于該協議約定的,視為該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并同意和解協議草案。可以預見,在條例生效后,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時,如果能夠拿出之前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協議,將加快個人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
寫在最后
我國第一個個人破產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實施,深圳特區再次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早在2018年最高法院就曾經提出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各地也有相應的萌芽,但深圳特區本次的創舉可以說是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青年人創新創業的熱情不斷,出現了一批創業公司成長為業內“獨角獸”的成功案例。但是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中國創業者笑稱自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敗”的一群人,創業試錯的成本極高。一旦創業失敗,尤其是服務個人(C端客戶)的創業項目,還將面臨被集體訴訟維權的尷尬境地,現在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版正式出臺,將極大鼓舞青年人的創業熱情,為正在改變世界的人提供助力。個人破產制度,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本文首發自新京報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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