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李虹含
未來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當中需盡量考慮中國國情與現狀,除了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上用力之外也需要在扣除項上給予更多的關注和努力。
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8月27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向大會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二審稿中的一個新變化是,贍養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稅前扣除。由此前居民個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項支出可以在稅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項。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為了弘揚尊老孝老的傳統美德,充分考慮我國人口老齡化日漸加快,工薪階層獨生子女家庭居多、贍養老人負擔較重等實際情況,建議對于贍養老人支出,也予以稅前扣除。
那么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對于居民收入的影響是什么?增加贍養老人的支出稅前扣除的影響是什么?
為什么要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增加扣除項呢?
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對單個居民收入的影響
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1980年我國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3.5元,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800元,這時候個人起征稅的對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2005年我國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30.3元,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1600元;2007年我國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77.7元,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2000元;2011年我國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37元,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3500元。(見表1)可見自2005年起,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與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有一定的關聯性。據統計,2016年我國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5630.1元。聯系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成為必然趨勢。
根據幾位人大代表提出的個人所得稅建議起征點,預計未來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金額將提高至5000元。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個稅免征額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如果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升至5000元,則每月個人應納稅將減少45元,每年將少繳540元的稅。
從事實上看,提高個稅起征點到5000元左右仍將覆蓋較多納稅人群,對居民民收入的提高并沒有太明顯的作用,而增加個人所得稅扣除項卻對居民收入卻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二、提高個稅起征點的背景與意義
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于20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個人所得稅的設立目標在于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最重要的部分,不僅直接關系到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大小,而且會間接影響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所適用的稅率層級。
20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度為每人每月800元。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分類課稅模式的建立,1993年我國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實行分類所得稅征收模式,個人所得稅針對不同所得項目界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
但是,此后20多年,納稅人個人所得的來源不再限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項目呈現工資性所得、財產性所得、經營性所得和轉移性所得多元化態勢,分類所得稅征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職能的發揮,日益上漲的基尼系數反映出我國貧富差距日益增大。
雖然我國在2005年后,對費用扣除進行三次修改,但是修改的內容只是對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度進行不同程度的上調,對其他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沒有做出任何調整,不能滿足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再分配的要求。
除分類征收模式限制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職能外,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在制度和框架設計上仍存在諸多問題:費用扣除沒考慮家庭和人口因素不能體現個人所得稅量能負擔的原則,家庭必要開支未納入費用扣除的范圍反映費用扣除范圍過窄,費用扣除不能反映物價和居民消費指數的變化體現費用扣除額度的僵化。費用扣除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在此背景下,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并逐步完善稅前扣除為改革目標,同時提高個稅起征點。
提高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將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完善費用扣除標準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職能,貫徹個人所得稅“量能負擔”的原則,保障個人所得稅稅負的橫向和縱向公平。擴大費用扣除范圍和在費用扣除中引入家庭因素切實地貫徹個人所得稅按照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征稅的原則。將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和必要生活開支納入費用扣除范圍能夠降低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保障低收入群體的最低生活標準,維護社會和經濟的穩定。
三、加大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的扣除力度
目前,贍養老人的醫療支出、教育支出和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已經成為家庭開支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項目應將醫療費用、教育費用和住房貸款利息等居民必要開支,設置特別費用扣除項目,緩解居民看病就醫難、買房住房難、上學讀書難的難題。
(一)贍養老人的醫療費用的扣除
美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允許納稅人將全部醫療支出在規定范圍內按照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日本除對醫療保險費用進行扣除外,還允許納稅人在一定額度扣除個人醫療費用。
我國雖然實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允許納稅人在稅前扣除基本醫療保險,但是隨著醫療保健支出的逐年增長,基本醫療保險不能涵蓋納稅人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應當擴大醫療費用扣除的范圍,將納稅人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在一定限度內扣除,將納稅人無收入能力的家庭成員(如被撫養兒童,殘障人士,超過年齡限額的老人)的醫療費用允許納入納稅人費用扣除范圍,設置最高扣除限額,允許當年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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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用扣除只限于正常教育支出,不包括課外輔導費、選校擇校費等額外非正常教育支出,我國在高中前的義務教育階段免學雜費,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費用不考慮費用扣除,對高中教育費用和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我國采取收費制,在個人所得稅特殊費用扣除中引入教育費用的扣除有利于緩解低收入家庭教育支出的負擔,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5年教育支出占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的12%,納稅人可根據所持有的教育費用所繳納的原始憑證據實扣除。
(三)住房費用的扣除
目前,我國城鎮房價居高不下,對于普通工薪階層的納稅人,“房奴”表明購房對城鎮居民帶來的生活壓力。雖然現行個人所得稅允許住房公積金在稅前扣除,但是住房公積金存在社會普及率低,繳存比率不足的問題,不能滿足納稅人購買住房的實際需求。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特殊費用扣除項目中引入住房貸款利息的扣除,允許納稅人將購買第一套用于居住的普通住房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對于超過普通住宅規模的豪華住宅,也只按照普通住宅的利息支出予以扣除,對于納稅人夠買多套住房或購買的住房用于非居住外其他目的,發生的利息支出費用一律不允許扣除。
表2 2013年至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醫療、教育和住房支出 (金額:元)
最后,根據2013年至2016年城鎮居民的支出結構對上述各類特殊費用扣除進行量化。如上表所示,城鎮居民2013年至2016年的人均醫療、教育和住房支出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以2016年城鎮居民的人均醫療、教育和住房支出為例,假設一般家庭夫妻兩人需要贍養父母4人,撫養未成年子女1人,屬于四個老人、夫妻二人和一個子女的傳統家庭模式,2016年夫妻兩人各自需要負擔的人口數為3.5人,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醫療費用為1381.06元,2016年夫妻人均負擔家庭醫療費用=1381.06元*3.5人=4833.71元。2016年夫妻共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為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教育費用899.80元,夫妻各自負擔孩子教育費用的50%=899.80元*50%=499.90元。2016年夫妻各自負擔的住房費用為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住房貸款利息支出590.49元。
綜上所述,經過估算,2016年一般家庭(四個老人,夫妻二人和一個孩子)夫妻各自負擔家庭贍養老人的醫療支出、教育和住房費用=4833.71元+499.90元+590.49元=5924.10元。納稅人的收入匯總后扣除醫療、教育和住房的特殊項目費用5924.10元將是較大一筆收入。
因此,未來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當中需盡量考慮中國國情與現狀,除了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上用力之外也需要在扣除項上給予更多的關注和努力。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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