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經濟50人論壇 賈康
隨著實踐經驗趨于豐富和相關運營日漸成熟,亟需有關方面抓緊推動PPP立法工作,提升相關的法規層級。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過去譯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近年在國內相關文件中意譯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實踐創新。
有關統計顯示,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國已成交的PPP項目達到1357個,同比增長31.4%,投資規模平均為1.73億元,同比增長27.8%,其中位于前列的十大項目投資金額總和高達2259億元。在公共工程、基礎設施、產業新城建設與運營等領域,PPP項目建設提供了政府、企業、專業機構合作的融資與管理運營新模式,可形成“1+1+1>3”式的提升機制,在政府盡責、企業與專業機構發展“多贏”的同時,促進了民生改善,并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法治化進程。
在PPP蓬勃發展的同時,近期有關部門強調加強對其規范化管理,防范有關風險,顯然具有現實針對性。PPP的規范化發展,首先應強調與PPP相關的法治化建設。這是因為,PPP是政府轉變職能甚至“革自己的命”的典型案例。一項PPP協議的達成,政府須“放低身段”和企業一起以平等的伙伴關系簽約。做很長時間(一般需要一二十年,甚至長達三五十年)的項目運營,必然經歷多輪地方政府換屆,每一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偏好可能并不相同,如果發生了“新官不理舊賬”式的變臉,參與合作的企業該怎么辦?所以說,如果沒有法治化制度環境的可靠保障,企業很難可持續地以自愿簽字的方式參與我國理應發展得越來越多的PPP項目的。
顯然,PPP的健康規范發展,客觀上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來約束、指導和規范PPP的全流程,覆蓋PPP項目的生命全周期,把簽署協議的各方、特別是人們感覺很“強勢”的政府及其部門,都放在依法守約履約的軌道上,和衷共濟求得共贏。這樣才能讓市場人士更放心。
目前,我國關于PPP已有一批管理部門“紅頭文件”,都具有“法規體系組成部分”效力,但這些尚屬于最低立法層級的法規依據。隨著實踐經驗趨于豐富和相關運營日漸成熟,亟需有關方面抓緊推動PPP立法工作,提升相關的法規層級。如果由于一些原因,一時還不具備基本條件實施PPP的立法,那也應當積極考慮制定“PPP條例”,在其中界定PPP的關鍵性規則并明確排除掉“假PPP”“偽PPP”的邊界,明確PPP的各項標準和流程,賦予國家鼓勵支持PPP發展的各項政策以法規依據。未來一旦條件具備,PPP法則應及時立法,以保障PPP這一制度創新能夠可持續地向前推進。
(本文作者介紹: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賈韻航 SF174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