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俞燕
個人養老金賬戶,千呼萬喚始出來。
4月20日晚,《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下稱“7號文”),正式出爐了。
這也意味著,隨著“7號文”的發布,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基礎制度框架正式確立了。
“7號文”明確了個人養老金制度將實行賬戶制,即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開立或指定一個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于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換言之,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繳費完全由個人承擔,年繳上限為1.2萬元。賬戶里的資金可以自由購買養老金融產品,并自擔風險。此舉旨在激發個人養老責任意識。
在過去的兩年,經過各種預熱,對于個人養老金制度采用賬戶制,已沒有懸念。“賬戶制是正確的選擇,有利于不同行業和產品的正常競爭。”一位金融業資深人士表示。
從昨天開始,個人養老金賬戶的話題便沖上各大網站的熱搜。
“7號文”只是提供了一個基礎制度框架,更為關鍵的是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個人養老金賬戶制,最核心的兩個內容——稅優模式和可投資資產,將在細則中予以確定。
而這些關乎每個人未來養老的切身利益,亦關乎參與到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各大金融機構的“地盤”劃分。
10.25億人群,是否會愿意擁有屬于自己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作為未來養老的補充呢?
個人養老金賬戶=IRA?
2018年,人社部、發改委、財、稅、一行三會等八部委,成立工作領導小組,便已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研究工作。
歷時四年后,第三支柱養老制度終于落地。
根據“7號文”的定義,個人養老金制度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從而實現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的銜接。
也就是說,隨著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推出,第三支柱從制度上建立起來了。
根據規定,能夠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具有普惠性。截至2021年,這一群體的人數為10.25億人。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具有唯一性,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以年繳1.2萬元為限,即平均月繳1000元。
如以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這一繳費上限的占比達34.2%(美國IRA賬戶則為10.8%)。對于普羅大眾來說,這個比例可不低。
當然,這個上限并不是一成不變的。2021年10月22日,在2021金融街論壇年會上,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司長聶明雋表示,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年度繳費額度上限,一開始可能會與個稅遞減試點的政策相銜接,今后隨著經濟發展、工作水平的提高來逐步調整,提高繳費的上限。
一位金融業資深人士指出,從“7號文”來看,采用的是“確定交費型(Defined Contribution,即DC)”模式,只約定交費比例,退休時的領取金額視養老金賬戶投資積累情況而定)。
根據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完全積累,進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將在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
如果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 (境)定居,或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則經信息平臺核驗領取條件后,參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個人養老金制度設計的核心,便是實行個人養老金賬戶制。
有業內人士指出,個人養老金賬戶可以作為養老激勵政策的載體,并打通第一、二支柱,甚至可以與公積金賬戶打通。此外,賬戶信息亦有利于與稅務機關共享,既利于增加稅收的透明性,亦便于三支柱之間實現稅優共享。
2021年9月1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商業補充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研究報告》曾指出,建立以賬戶制為基礎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供款便利、實現稅優方便、投資選擇范圍廣等優勢。
至于個人養老金賬戶的模式,則被業內視作中國版的IRA(Inp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模式。
1974年建立的美國的IRA賬戶,成為近30年來其養老金資產持續增長的最主要來源。該模式為未被退休計劃覆蓋的個人提供稅收優惠儲蓄計劃,當雇員工作變動或退休,從中提款時可保持稅延資格。
不過,亦有業內人士指出,美國的IRA賬戶,一個特點是其絕大部分資金來自于企業年金資產的轉換,來自個人直接交費的部分很低。而我國到2021年也僅有11.75萬家企業的2875萬職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這種繳費結構的不同,決定了我們直接向IRA “抄作業”,至少目前還不太現實。
稅優是關鍵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金維剛曾總結三大養老支柱的現狀:第一支柱“一支獨大”,第二支柱是“一塊短板”,第三支柱則是“一棵幼苗”。
第三支柱這棵“幼苗”的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支持。而設置合理的稅優政策,則是稅優調節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
此前保險領域試點的稅延養老險業務的參保效果不及預期,便被很多業內人士認為與其稅收優惠的激勵效果有限有關。
稅優效果之有限,歸因于我國面臨的現實。
央行在《金融穩定報告2021》指出,與歐美等發達經濟體以所得稅等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相比,我國以增值稅等間接稅為主,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較低,加之我國免征資本利得稅,因此實施稅收優惠的政策空間有限。
以我國的個稅起征點來估算,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群體達不到納稅的標準,也就無從享受優惠。
即使達標了,但可享受到的稅優力度也很了了。比如,以10%稅率檔來測算,參加稅延養老險每年最高僅可享受1200元的個稅優惠。
這點錢不要說對高凈值人群沒啥吸引力,就算是工薪階層,也是杯水車薪吧?
那么,如今的個人養老金制度,會給出什么樣的稅優政策呢?
“7號文”只是原則性規定,由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并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從國際上來看,個人養老金的稅優模式,主要有延遲納稅(EET)和只對繳費征稅(TEE)兩種模式,其中EET是主流。該模式在繳費階段、投資階段免稅,領取階段征稅。TEE模式則是在繳費階段征稅,投資階段、領取階段免稅。
美國的IRA采取了不同的稅收激勵措施,其中主要是傳統IRA和羅斯IRA兩大類,前者采取EET模式,后者采取TEE模式。而英國的EET模式較為普遍。
至于我國將采用哪種稅優模式,將會在細則里進一步明確。而在2018年發布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里,并沒有關于養老金的扣除項,但彼時留了個口子:“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從2022年開始,個人所得稅APP里已增加了“年金險、商業健康險、稅延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按工資計稅基數的4%,稅優健康險按2400元/年扣除,而稅延養老險則按當月的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扣除。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資本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胡繼曄在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建議,個人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方式可以參考稅延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和拓展。
如以年繳1.2萬元上限和20%的個稅稅率檔來測算,那么一年的稅優為2400元。
百花齊放,保險坐失先發優勢
當個人養老險改名為個人養老金,其實意味著,在第三支柱里的主體不僅僅是保險機構。
事實上,在國際上,亦是各類金融機構百花齊放,而養老金融產品亦各有側重,比如美國市場是以資管產品為主,而德國市場以保險產品為主。
“7號文”亦規定,鼓勵各類群體參與養老第三支柱,將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都納入第三支柱投資范圍。
從中可以看出,四類養老金融產品對應的運營主體主要是銀行(含理財子公司)、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三大類,擴充了供給側的主體。
如今,市場上已推出了銀行養老理財產品、商業養老險和養老基金,養老儲蓄產品則即將推出。
當稅延養老險和專屬養老險幾年只攬得數億元保費,16只銀行養老理財產品不到一年累計認購便高達420億元。如此冰火兩重天的銷售狀況,其實可以看出目前的競爭格局的大致形態。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資本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胡繼曄對媒體表示,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核心問題在于,建立從現有的儲蓄養老向投資養老理念的一個過渡。
這也意味著,對于個人養老金市場的參與主體來說,資產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競爭力。
尤其是,在養老通脹的預期之下,能否通過投資獲得長期而穩定的投資回報,尤其顯得重要。2020年11月27日,前央行行長、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周小川在《拓展通貨膨脹的概念與度量》一文中指出,在存在養老通賬的情況下,如果股票很貴、債券收益率很低,那么人們為養老投資幾十年,但能夠領取到的養老金數量仍是不足的。
一位金融業人士指出,在養老金融市場做資產管理業務,比拼的一是客戶群體,二是渠道,三是投資能力。
與保險業相比,銀行業在客戶群體和渠道上,占有先天優勢。在理財子公司成立后,其投資能力亦在不斷磨練和提升。尤其是擁有銀行系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銀行集團,同時擁有個人養老金融的三大主體。
對于保險業來說,以往的渠道無法真正觸達基礎客群,即使觸點亦表現為低頻化,產品設計同質化嚴重又價高,對于消費者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加之稅優效果有限,失去了原本的先發優勢。
保險業,趕緊加油吧!
(本文作者介紹:“喻觀財經”創始人、資深財經媒體人。長期觀察和研究金融領域。)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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