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作家 肖颯
互金圈的投資人和從業人員對于刑事程序的熱情空前高漲,這幾年大家對于“經偵”兩個字越來越熟悉。那么,經過漫長的偵查期之后,檢察官會如何進行審查起訴工作,到法庭時又會如何“代表法律指控you”呢?
2018年7月,最高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法律界正在學習ing,結合以往辦案經驗,我們來分享一些常識。
1指控犯罪是公訴核心
當庭指控證實犯罪是公訴工作的核心。
有些非法律人不知道公訴人的主要工作,以為她們(沒有用錯,目前女性公訴人為一線絕對主力)的主要工作與法官類似,應該是居中裁判的角色,那就大錯特錯了。
正如天平的兩端,公訴人的職能是指控犯罪;辯護人的職能是辯護脫罪(輕罪);刑事法官的職能是兼聽則明。
因此,公訴人與辯護人在法庭上是“對立”的,互相質疑和辯論,不能期待公訴人扮演辯護的角色,也不能期待辯護人幫助公訴人指控自己的當事人。
同時,庭審中有時會有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刑事附帶民事代理律師),主要工作是協助公訴人,在定罪、量刑、索賠上表達被害人的態度。
2舉證質證
說點技術活,公訴人指控犯罪是很認真的,在開庭前會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制作舉證質證提綱,做好舉證質證準備:
(一)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采取凍餓曬烤獲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二)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分為: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法定形式)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照片、錄像、復制件、副本等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微信截屏,倒手好幾次就很難被認定為合格的證據,一定要提醒自己的律師,極端挑剔證據)
(四)發現證據時客觀環境;(腦補暴力犯罪現場)
(五)證據形成的原因;(防止證據造假,偽造證據是犯罪,切勿以身試法)
(六)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本案有無利害關系;(同案犯之間,互相潑臟水)
(七)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關系;(突然冒出嫌犯私德問題,如小三等,抹黑道德的套路很低端)
(八)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如何取舍等)
(九)證據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有無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全案證據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依據全案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是否具有唯一性;(簡稱:排除合理懷疑)
(十)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及其證明力的其他問題。(兜底條款)
3公訴人會證明點什么?
結合P2P案件,公訴人會證明如下幾個要點:
(一)被告人的身份,姓氏名誰,在公司的職位,主要負責工作;
(二)被告人所在公司的商業模式:直接標、債轉標、假標、自融、自擔等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互聯網、廣告平臺、自媒體發布吸引投資人的硬廣告、軟廣告等;
(四)共同犯罪中,不同職位的人,涉嫌罪名有所不同,例如老板涉嫌集資詐騙,員工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五)是否明知犯罪還幫助犯罪完成(既遂),采取“簽字即明知”原則,高管對其簽字的內容認定為明知,可能會影響被告人的行為認定;
(六)資金流向,這方面內容如果偵查機關辦案粗糙,就會導致很多資金流向不明,影響公訴人指控;
(七)被告人不認罪的,公訴人對是否構成犯罪會更細致論述;
(八)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在真實案件中,作為辯護人或者被害人代理人的颯姐,經常在法庭上與公訴人一起開庭,如上八個要點幾乎是每個網貸涉刑案件的必備。
4“零口供”與“沉默權”
有個常識,我國內地并無沉默權。
港劇里“我的律師不來,我不會說任何一個字”,這種畫面,請自動摒棄。
對于零口供案件的舉證,公訴人會采用關鍵證據優先法。根據案件證據情況,優先出示定案的關鍵證據,出示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等客觀證據,直接將被告人與案件建立客觀聯系。
颯姐執業經歷中,尚未遇到零口供的經濟犯罪案件。
多數經濟犯罪的嫌疑人,不是說的太少,而是說得太多。車轱轆話,反復說,極易引起法官的“審美疲勞”。我們建議,話要少,但必須精準。
從犯零口供的情況更少,基本上大家都是知無不言,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都會被公訴人一一展開,以便順利定罪量刑。
我國庭審的頑疾是證人不到庭。
夢想能夠在青天面前互相對質的想法,不現實。
我們法律人也在呼吁,鑒定人出庭、辦案民警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證人出庭,結果還是比較讓人傷感的。
5寫在最后....
作為法律共同體,我們尊重自己的對手和戰友:公訴人。在P2P涉刑案件中,公訴人常將刑法第176條與第192條復合在同一案件中,即同一撥人既構成非吸又構成集資詐騙。
在指控P2P構成非吸的案子中,有些地區的公訴人,將直接標也認定為非吸的方式之一。還會出示證據證明平臺曾經有登載廣告、發布產品等行為。目前,法院認定網貸構成非吸的概率極高。
近期,出現了一波集資詐騙案件,從偵查階段開始這個罪名就存在,一直到審判階段。有些是老板曾經逃匿、銷毀證據等,這些行為都無疑坐實了其構成重罪。但如果是勸返回國或家人捆綁到案的,還是要客觀認定其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具體要看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其行為,而不能單純看他對罪名是否了解,更不能依據被告人庭上翻不翻供來當然決定是否給他認定自首。否則,我們覺得有些太不近人情了,還是要有契約精神。
尊重事實,程序正義,追求公平,請法律人共勉。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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